-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2015年卷
- 杨团 孙炳耀等
- 3690字
- 2021-03-29 20:49:30
八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拓展
首先是农业科技推广服务。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的“一号文件”都对此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大中专院校参与农业技术的研究、推广。“国家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职能。”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加快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着力培育科技大户。
其二是农村供销服务。中央一直很重视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一直强调发挥供销社的作用。2004年、2005年、2006年、2013年、2014年“一号文件”都提到供销社,要求“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上升到新的高度,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在农村供销服务方面,中央还强调发挥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的作用,以及邮政系统、龙头企业的作用。要求“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
其三是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转向商业银行之后,农民面临更严峻的金融限制,这成为中央最为关切的问题。11个中央一号文件中,有10文件都涉及这个问题。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除要求各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的责任外,还提出“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6年进一步明确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在中央指导下,2007年农村金融出现新的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等部门在年内出台了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农村新金融”的三种形式。2010年“一号文件”要求“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00多家,贷款余额8800多亿元。[9]村镇银行逾千家,批准资金互助社试点50家,在农村基层发挥了新的作用。不过,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仍然是商业机制,难以克服商业银行不了解农村、农户贷款风险难以控制的缺陷,倾向于服务农村小微企业,忽视农户金融服务。资金互助社是重要的机制创新,但银监部门控制过严,实行7年仍停留在少量试点水平。
另一项突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2007年虽然建立了“农村新金融”,农民的金融限制问题并未得到明显的缓解。2008年“一号文件”除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三农”服务外,还提出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虽然此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未出台相关规定,各地则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了形形色色的合作金融。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由于缺乏具体办法,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部门权责不清,致使有的失于监管,出现一些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损害了农民利益。
2014年“一号文件”又有了新突破,这将给农村金融带来很大的新空间。文件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其四是农业保险服务。我国农业保险服务长期滞后,商业性农业保险路子越走越窄,到21世纪初几乎处于停滞状态。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从2004年开始,国家增加投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业务有了较快发展。
2007年“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2008年“一号文件”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2009年“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2010年“一号文件”要求“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2年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这项服务走向法制化。
2013年“一号文件”要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2014年“一号文件”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其五是信息化服务。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2008年“一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按照求实效、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推进‘金农’、‘三电合一’、农村信息化示范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建设,积极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途径和办法。在全国推广资费优惠的农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市场流通的信息服务水平。整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网络资源,搭建三网融合的信息服务快速通道。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重点加强面向基层的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和信息示范村建设”。
其六是水利服务。2011年“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