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长期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了各种公益性的服务机构。旧体制下政府办有农技、农机、兽医等事业性质服务机构;还有企业性质的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为农村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社会化服务一度削弱。基层供销社在个体、私营商业的竞争压力下,经营服务能力减弱;农村信用合作社未能恢复合作性质,反而朝商业银行方向改变,日益脱离农村和农民。设有乡镇的农业服务机构面临困境,有的地方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由个人承包转变为带有私营性质的机构。

近年中央意识到公益性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任务。2009年“一号文件”要求“按照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作用,着力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明确公益性定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设立公共服务岗位”。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除政府办的农业公共服务之外,各种新型农村社会服务主体也开始得到重视。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2012年“一号文件”要求“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集体组织对农户生产经营的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站所创办农业服务型企业。支持发展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正朝主体多元化、机制多样化方向发展。2013年“一号文件”明确“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