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关文献与本文研究假设

(一)相关文献与总结性评述

本文的研究来自对网络互联研究的大量文献所提供的方向,这些文献构成本研究的基础,有些文献还直接构成本研究的内容。这些文献具有相同的结构:一旦互联为竞争性的网络同意,双方就展开Betrand式的价格博弈,消费者依据自身在横向差异化的Hotelling模型中所处的位置来选择加入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网络。假设竞争性双方彼此接受互惠接入定价并对消费者实行线性收费。Armstrong(1998)、Laffont等(1998a)的研究显示,对称性的本地网络将会制定一个高于接入边际成本的接入价格以此缓和在每分钟通话费上的价格竞争。通过高的接入价格运营商减弱了为争夺市场份额而进行价格战的激励。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如果一家运营商降低每分钟通话费的价格,就会面临呼叫的净流出,给定足够高的接入价格将减少它的利润。因而,高于成本的接入价格会成为竞争性网络运营商的合谋工具。Gans和King(2000)对网间结算清零对等研究发现,如果竞争性网络彼此的终端接入价格为零,那么,能够对零售市场的竞争起到缓和的作用。这一发现间接性地证实了上述有关在接入价格上进行合谋的结论。而另一些经济学家对此结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Joen- Laffont和Tirole(2002)分析了在存在呼叫外部性和接听方付费条件下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策略。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在不存在基于终接网络价格歧视条件下,直接外部性对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策略不会产生影响,因为消费者无论加入哪个网络,其接听电话的时间都增加相同的数量,所以直接外部性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但是,当存在基于终接网络价格歧视时,直接外部性将对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策略产生影响。金钱外部性则在网内与网间对运营商的竞争策略产生不同影响。对于网内通话,金钱外部性由于能够被电信运营商内部化,因此其并不影响电信运营商的可测成本,对于网外的通话,由于竞争者的消费者将为接听电话进行支付,因此将影响到电信运营商的可测成本,金钱外部性将对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策略产生影响。Joen- Laffont和Tirole考察了当通话时间的长度由呼叫方和接听方非合作决定时,在三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下电信竞争的结果。当终接价格和接听价格受到管制时,管制机构可以使用两个工具,社会福利的最优化要求管制机构制定低于终接边际成本的终接价格;当接听价格由市场决定时,电信运营商最优策略是制定呼叫价格与接听价格等于异网成本;当存在基于终接网络价格歧视时,电信运营商能够对网内的通话和网络间的通话制定不同的呼叫和接听价格,在不存在接听方付费情况下,当接听方从通话中获得的效用接近甚至超过呼叫方时,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是制定无限大的异网呼叫价格,通过影响竞争者的消费者的效用来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由此导致网络连接的中断。当引入接听方付费时,虽然呼叫方的电信运营商的可测边际成本减少了,但是,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操纵接听价格来影响呼叫方的效用。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电信运营商将制定无限大的异网呼叫价格和接听价格来进行竞争,网络连接在接听方付费条件下仍然可能发生中断。

上述文献对终端接入价格以及对价格结构策略设计的影响基本上是在分析对称性网络。基于此,Carter和Wright(1999)从品牌忠诚度导致的非对称性网络研究出发,对两个非对称性的网络的竞争进行了开创性的独立研究。他们发现,在非对称性网络环境下的两个竞争性的运营商在接入价格领域进行合谋的空间是不存在的。而且,非互惠的接入价格反倒可以用来作为阻止进入的工具。Carter和Wright(2003)对非对称性网络的接入定价继续进行了研究。假设两个竞争性的网络用户规模不对称,运营商采用两步定价。其研究结论是,非对称性参数越大,网络通常将接入价格定于边际成本水平,而不是像许多担忧网络差异化参数取得极大值时网络运营商会制定一个远远高于边际成本的垄断价格的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依据这一结论,接入定价的管制可以变得非常简便,就是让市场上的主导运营商制定接入价格。Dewenter和Justus Haucap (2004)对非对称性网络的移动终端费率管制的效应进行了研究,他们得出的结论是:网络规模越小终端费率就越高。

Agel Luis Lopez(2009)对非对称性网络的接入定价的研究也得出了与此大致相同的结论。他认为,离开了互惠接入原则,两个非对称性的网络竞争的均衡结果是至少一个网络会被对手从市场的一边驱逐,从而接入定价基于网间的成本。Steffen Hoerning等(2009)对非平衡呼叫下的终端接入价格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非平衡呼叫与两步定价的互惠接入价格一致,即接入价格高于边际成本。Ambrus和Argenziano(2009)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对非对称性网络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用户协调的失败导致了市场的特殊构造,多重均衡的非对称性网络能够同时存在;每一个网络可能在平台的一边规模较大,而另一个平台在平台的另一边规模较大。用户选择导致了产品差异。最近的一篇有关于互联接入价格的文献是由Dvid Harbord等(2010)给出的。他们通过对不同接入定价原则的比较得出清零互不结算比基于成本的接入定价更能改进福利。

(二)本文研究假设

假设一:存在着主导运营商,竞争中的网络是非对称性的。这一假设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主导运营商平台对网内与网间价格进行歧视性定价,以尽可能将接听方用户的外部性内部化平台收益。二是网络平台是非对称的。我们这里研究的对象是非对称性网络。网络的非对称性可以体现在网络用户规模、用户的呼叫模式(网内与网间流量分布)、外部性、用户的质量信息等方面。非对称性决定了不同网络竞争性均衡中的力量对比。本文侧重于两个竞争性网络的市场份额的非对称。

假设二:平台两边消费者用户是异质的并且符合Hotelling模型的线性均匀连续分布。在我们的模型里,消费者对加入网络的价值、在网络中交易方式(呼叫模式)、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并且规定,消费者均匀地分布于线段[0,1]区间内。消费者加入网络的决策受其在网络中由消费获得的净效用的高低来决定,消费者采取单平台接入方式,或者加入网络A或者网络B。

假设三:价格结构与接入定价是非利润中性的。我们的模型里采用了价格结构非中性一说。理由是运营商可以在接入价格高于成本时,在零售市场降低对手一边的价格,从而可以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在非互惠的接入价格下,接入价格可以通过水床效应改变用户在不同网络中的效用结构,并借助网络的外部性显著地影响运营商的利润。

假设四:网络是非中性的。运营商的投资激励通常需要恰当的利润预期。基于鼓励竞争的网间接入价格必须反映接入成本与网络基础。

假设五:两个竞争性的网络不可能在接入价格上合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