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

尹建国

内容提要:

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还应充分考察、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分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定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

关键词:网络有害信息 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表达自由 网络法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泄密、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诽谤、网络煽动、网络恐怖主义等逐渐成为网络安全新的威胁因素。世界范围内,政府对传统媒体正从严格管制逐渐走向放宽管制;而网络媒体规范环境的发展趋势恰好相反,正从无人管制日益走向增加管制。[1]政府管制网络信息,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突出难题:如何应对干预言论自由的质疑?如何在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与网络表达自由保障间保持适度均衡?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政府如果疏于监管,将会令互联网陷入混乱,最终将会影响并破坏现实世界之各项秩序。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弥足珍贵的言论自由、来之不易的民意表达渠道,又将处于公权侵害的阴影下。面对错综复杂又满载希望的网络热土,政府既应发挥作用、践行职责,又应保持开明、有度。清晰、准确、合理判定“网络有害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不仅体现着一国网络信息规制的口径和网络权益保护的程度,也是一切后续治理行动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学界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研究多围绕治理策略展开,对网络有害信息本身范围的判定反倒涉猎甚少,更未形成共识。既有立法虽作了相应规定,但缘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规范位阶的不平等、条文设计的粗放型等特点,相关立法在统一性、合理性、明确性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欠缺,客观上也造成“同案不同判”、恣意解释、权力滥用、适用困难等问题。鉴于此,本文拟在对我国网络信息规制既有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基础上,结合对系列个案的实证分析和对域外法治实践、表达自由法理的比较观察,勉力为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类型建构、法律重述和统一解释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