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1985-2010)
- 周伟
- 2377字
- 2020-07-09 15:37:49
第三章 法人
10【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名,表明企业对还款计划的确认】
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加企业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合法有效,代表着企业对还款计划的确认。
虽然身为其他公司的雇员,但由于又是欠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还款计划上的签名,即使未注明其签名所代表的身份,在其作为雇员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是以欠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等案,法案例(2002)4-142)
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加盖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但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的签名,合法有效。该《还款计划》上,还有当时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又是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彬的签名。刘彬签名时,未注明其签名所代表的身份。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是苏子奇。当时的刘彬,既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更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在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如果刘彬再以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的身份签名,既不符合商事活动的惯例,也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应当认定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的签名,是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刘彬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上签名,代表着天津美通公司对《还款计划》的确认。(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4期第142页)
11【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
设区的市所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无法受领疗养院的财产。
市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等案,法案例(2003)5-28)
被告市卫生局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无法受领原核疗养院的财产。市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核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被告东部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原告郭忠连没有证据证明市卫生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占有和使用了核疗养院的财产,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第5期第28页)
12【事业单位】【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用企业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公用企业具备充当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长乐自来水公司诉工行五四支行案,法公字(2005)第9-28号)
自来水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关于其不符合保证主体资格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长乐自来水公司诉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2005年第9期第28页)
13【法人行为】【公司成立前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在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应视为法人经营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案,法案例(2005)12-29)
尽管在常熟豪特公司正式成立前,就有人以常熟豪特公司名义实施了部分生产销售行为,这仍然应视为法人经营行为,不是常熟豪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常熟豪特公司承担,不应由投资人徐国良承担。(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年第12期第29页)
14【法人消灭】【企业法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才归于消灭】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案,法公字(2006)第10-21号)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搬迁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57号,2006年第10期第21页)
15【注销】【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存续,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存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被注销的,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案,法公字(2006)第10-21号)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台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台华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不应成为限制其参与民事诉讼的理由。一审裁定认为台华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搬迁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57号,2006年第10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