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1985-2010)
- 周伟
- 9884字
- 2020-07-09 15:37:49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16【房屋代管】【未征得所有人同意,房屋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无效】
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发生于1961年,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
个人出资修建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均不得出卖。房屋代管人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所有人的房产,是违法的民事行为。
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购买私有房屋。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私有房屋,并且在明知出卖人不是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契约,是违法的。(陈德俄诉陈德群案,法案例(1992)4-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本案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发生于1961年,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
本案讼争房屋是上诉人陈德俄出资修建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均不得出卖。195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代管人,未得原业主同意,私擅将房屋盗卖,此种买卖行为,原属无效……”被上诉人陈德群作为房屋代管人,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他人房产,是违法的民事行为。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企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购买私有房屋。原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违背政策,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私有房屋,并且在明知陈德群不是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契约,其行为是违法的。陈德群与营业部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侵害了陈德俄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属无效。对此无效民事行为,陈德群与营业部均有过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1992年第4期第149页)
17【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单位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明知奖金兑现办法,逾期视为弃奖。单位对其员工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王春林诉银川铝型材厂案,法案例(1995)4-137)
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10000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1993年4月27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宁夏日报刊登了标题为“153万元巨奖在中行,张张红。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举办第二期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的公告,公告说“从1993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全区的各机构、网点,将同时发行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存期二年,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支取,中奖率10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分行中湖储蓄所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该存单背面持单人须知第二条规定,“每发完一组,我行即会同公证部门当众摇奖,确定中奖号码……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1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四版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领取特等奖、幸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期限为3个月,即7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视为弃奖。上述规定银川铝型材厂应该明知,且该厂其余几十名工人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也都含有奖金,虽数额不等,但获奖性质相同,银川铝型材厂对其他工人领取的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1995年第4期137页)
18【口头挂失】【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
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的,挂失截止时应从书面挂失日起计算。
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案,法案例(2001)5-166)
被告梁国治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挂失截止时应从1月4日起计算。在此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梁国治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其承担此风险。(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2001年第5期第166页)
19【透支扣款】【金融机构从透支信用卡入账工资中扣款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所持信用卡上发生透支问题,持卡人开卡的金融机构从该卡入账工资中扣款,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无不当。
信用卡持卡人收到犯罪分子所在地的信息后,经向开卡金融机构反映,双方共同前往抓捕犯罪分子,是为了维护持卡人的权益,开支应由持卡人负担。(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案,法案例(2001)5-166)
因上诉人梁国治所持信用卡上发生透支问题,被上诉人青海中行从该卡入账工资中扣款,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无不当。梁国治要求返还该被扣款项,不予支持。
上诉人梁国治收到兰州来信后,经向被上诉人青海中行反映,双方共同去兰州抓捕犯罪分子。此行是为了维护梁国治的权益,开支自应由梁国治负担。梁国治上诉请求青海中行赔偿其此行开支,理由不能成立。(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2001年第5期第166页)
20【免费邮箱信息服务】【免费邮箱信息服务是网站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权利】
免费邮箱信息服务是网站无偿向用户提供的个人网络邮件信息服务项目,是网站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权利。用户除承诺遵守网站的服务条款外,不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利用这项服务发送或者接收电子邮件,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义务。
网站在单方面向用户无偿提供免费信箱服务时,有权对如何提供这项服务予以说明或者保留,并要求使用免费邮箱的用户遵守。网站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约定或者声明,对其服务进行合理的变更。(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02)6-202)
原告来云鹏是自愿选择使用“免费邮箱”信息服务的。这项服务是《新浪网》无偿向用户提供的个人网络邮件信息服务项目,用户除承诺遵守网站的服务条款外,不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利用这项服务发送或者接收电子邮件,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义务。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以“免费邮箱”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是网站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权利。由于“免费信箱”服务是网站单方面向用户无偿提供的,网站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权对如何提供这项服务予以说明或者保留,并要求使用“免费邮箱”的用户遵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约定或者声明,对这项服务进行合理的变更。(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6期第202页)
21【悬赏广告】【举报人按照悬赏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指定行为的,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应当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公安机关通过电视台发布的由被害人家属悬赏给付报酬行为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举报人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案,视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并获得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举报人按悬赏广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奖金交给公安机关,且在案件破获后同意将该款奖励给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广告及时履行义务,而不应拒绝支付并占为己有。(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案,法案例(2003)1-30)
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被害人家属并没有表示可以区别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也没有表示可以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奖励办案人员。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鲁瑞庚按悬赏通告的要求,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瑞庚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鲁瑞庚按悬赏通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东港市公安局,且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市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鲁瑞庚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侦破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和提倡公民举报和揭露犯罪的行为,积极地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精神。东港市公安局以鲁瑞庚所提供的线索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的50万元全部给付鲁瑞庚,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通告中的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鲁瑞庚对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关于鲁瑞庚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市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瑞庚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东港市公安局已预付鲁瑞庚奖励款10万元人民币,其余40万元人民币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鲁瑞庚本人。
关于鲁瑞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因鲁瑞庚与东港市公安局就给付报酬的数额问题发生纠纷后,直接导致了本案诉讼,使提供线索的情况公开,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保密及保护的情况,给其本人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但东港市公安局并没有主动向社会披露鲁瑞庚的举报情况,鲁瑞庚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未保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2003年第1期第30页)
22【军企民事行为】【军事企业出租建筑物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
军事企业新建建筑设施应当向总后勤部报批,出租建筑物亦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否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属合同均无效。(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案,法公字(2003)第4-25号)
海航办事处投资46734692元所建22344.7平方米的京航大厦,违反了中央军委关于必须向总后勤部报批的规定,出租京航大厦亦没有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故海航办事处与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所签订的《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属合同均无效。(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3】民一终字第35号,2003年第4期第25页)
23【持伪卡取款】【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不能视做商业银行与真借记卡持卡人成就了一笔交易】
凡因借记卡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应该是在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进行的。
商业银行未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不能视做商业银行与真借记卡持卡人成就了一笔交易。(顾骏诉上海交行案,法案例(2005)4-40)
被告上海交行因向原告顾骏发行了太平洋借记卡,而与顾骏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凡因涉案借记卡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应该是在上海交行与顾骏之间进行。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至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作商业银行与顾骏成就一笔交易。(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4期第40页)
第二节 代理
24【委托代理】【署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署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署名单位与盖章单位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甘肃稀土公司为购销稀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法案例(1992)2-58)
赣陇公司1989年4月8日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需方署名甘肃稀土公司,盖赣陇公司的章,这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赣陇公司接受合同的签署方式,表明赣陇公司自己认为是受了甘肃稀土公司的委托。签约当天,赣陇公司就给甘肃稀土公司发了电报,较详细地报告了签约内容,而不是问甘肃稀土公司是否要货,表明赣陇公司不是以需方身份与加工厂签约后又以供方身份向甘肃稀土公司去要约,而是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事项的情况。关于甘肃稀土公司4月10日发的内容为“价格偏高,暂不要发货”的电报,第一审法院向其调查时,已被“我们要赣陇公司暂不要发货,是怕广东的货用完了还需要货”的证言所证明,是推迟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电报并未明确表达稀土公司对赣陇公司代理本案合同行为的否认。此后,4月14日加工厂给甘肃稀土公司的“货已备齐,请备款提货”的电报,5月初瞿三元从江西回甘肃向甘肃稀土公司汇报签约情况,5月19日至5月26日三方当事人的多次来往电报,甘肃稀土公司1989年6月26日给加工厂的信,以及甘肃稀土公司两次派员处理善后等等,都表明甘肃稀土公司对赣陇公司用甘肃稀土公司名义与加工厂签订本案合同的行为未明确表示否认。甘肃稀土公司提出价格偏高,加工厂表示可以再商量,一直未议定以什么价格成交一事,是赣陇公司代甘肃稀土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后提出的,属要求变更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不存在合同自行终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认定本案委托代理关系成立正确。甘肃稀土公司不履行本案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甘肃稀土公司为购销稀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1992年第2期第58页)
25【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人只委托受委托人代理领取股息,受委托人擅自将委托人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的,超越了代理权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案,法案例(1993)1-29)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1993年第1期第29页)
26【空白委托书】【委托人提交给受托人盖有其公章的空白委托书,视为对受托人实施的委托事项同意,并负完全责任】
委托人在委托他人办理手续时提交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委托书,视为对受托人实施的委托事项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案,法案例(1995)2-69)
江南公司在向上海外运委托办理货运手续时提交空白委托书,可视为其对实施发生的委托事项同意负完全责任。江南公司提出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件FOB上海来填写空白货运委托书,因该行为引起的主要过错在上海外运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江南公司承担。(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1995年第2期69页)
27【委托书的填写】【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人的责任】
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人的责任,并非受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了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委托书,应当承担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案,法案例(1995)2-69)
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责任而非受委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因而应承担本案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因而上海外运这一交单行为并无不当。(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1995年第2期69页)
28【默示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人默示的基本义务】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代理人的不作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人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被代理人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被代理人退还有关代理事项的文件,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诉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案,法案例(2002)3-101)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威海外运在从俄国船长处取得“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和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后,既不代理华埠公司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又不将有关文件交与华埠公司去办理船舶登记,其不作为损害了华埠公司的合法权益。威海外运要求华埠公司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华埠公司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华埠公司退还经海关签章放行的提单及有关易货贸易合同的全套文件、“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及注销船籍文件,并将提单之外的上述文件交与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3期第101页)
29【律师风险代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认定律师风险代理费无有效依据】
律师风险代理双方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律师风险代理费尚无有效依据加以认定。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可以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吉庆公司等诉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案,法公字(2006)第8-22号)
双方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最终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的。鉴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最终能够收回的财产额尚未最终确定,律师代理费认定尚无有效依据,且其他差旅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案件并未最终审结以及执行完毕,尚可能继续发生,故本案仅就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做认定。(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2006年第8期第22页)
30【风险代理收费限制】【对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
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只要未超出最高收费比例,律师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案,法案例(2009)12-39)
《协议书》系在双方原有的《聘请律师合同》的基础上为实施风险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及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因本案所涉事项并不属于上述禁止范畴,故双方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双方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为15%,未超出最高比例,亦无不当。(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第39页)
31【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约定律师收取费用的标准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不应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如果律师收取费用的标准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该处理结果不应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律师认为调解结案必定造成律师代理费减少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随时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其中,应赔偿的损失应理解为实际损失。委托协议约定如委托人单方终止协议,须按约定律师代理费额补偿律师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案,法案例(2009)12-39)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如果律师收取费用的标准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该处理结果不应以结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别。上诉人弘正律师所称所代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造成其经济损失而要求被上诉人船舶设计院赔偿。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代理的案件以调解结案,法院裁判并未下达,裁判结果为未知数,上诉人代理的结果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赔偿数额是否多于调解结案的数额并不确定。因此,上诉人断定裁判结果必定优于调解结果并无事实依据,其认为调解结案必定造成律师代理费减少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终止委托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应赔偿损失应理解为实际损失,而《协议书》约定如船舶设计院单方终止协议的,须按约定律师代理费额补偿上诉人经济损失,该约定缺乏法律依据。(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第39页)
32【授权委托书】【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授权委托书】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委托代理,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授权委托书。(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10)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本案所争议的被告自来水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尽管自来水公司在授权时未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但自来水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无论在程序还是内容方面,均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自来水公司已全权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讼争股权的事宜。况且,自来水公司在事后的函件中承认曾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现自来水公司以该决议只是一份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超越职权,以及股东会事后不予追认等理由否认其授权效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4期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