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货物出口后发生退运的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须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一、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发生退运业务后即可办理。

申报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注意事项: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缴税款。

(2)对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时,若纳税人无须向国外客户付汇,而是直接用产品替换退运货物再次出口的,属于“进料成品退换”,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二、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通过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调出相应数据,进行电子数据的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1.对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1)审核退运货物是否已经进行了出口申报;

(2)退运后是否已经冲减了出口销售收入;

(3)冲减出口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与原出口货物的“单证不齐标志”相同。

2.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1)审核退运货物是否已经进行了出口申报;

(2)退运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补缴了税款;

(3)若没有补缴税款,则看原出口货物是否已视同内销征税。

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给纳税人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给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