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代理出口证明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受托方持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一、委托方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即可办理。

申报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

二、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接到委托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给纳税人。

三、受托方纳税人申报

委托方将两份经退税部门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转交给受托方企业,受托方企业到其主管退税机关重新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收汇核销单;

(3)代理出口协议;

(4)《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四、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受理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重新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相关政策规定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