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报关单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丢失的,在到海关补办出口报关单之前,须先到退税部门办理补办报关单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截止到报关出口90日后的第一个退税申报期结束前。

申报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四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二、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返还给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第三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第八条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 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