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免抵退税的计算

3.4.1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即FOB价。原则上应以实际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准,当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不一致,又无法确定实际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时,可以将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视为实际的出口货物离岸价。

对于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在确定其出口销售额时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4.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相关政策规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4.3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相关政策规定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4.4 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

相关政策规定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4.5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

对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额”时须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而这两个抵减额的计算结果是通过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式体现的。

对于计算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可以分为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免税证明两种。其中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的出具方法又分为“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方法。

一、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购进法”是指在免税料件进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购进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实耗法”是指在货物出口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实耗法方式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其中“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指海关进料加工登记册合同中规定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二、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期间,企业的采购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多种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致使无法严格按照原先合同执行。这就会使日常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产生误差。为了解决这一误差,就需要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执行完毕进行核销时,再出具一份《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手册核销时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计算方法是: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核销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日常已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手册全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料件-其他调减料件)÷(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结转产品+其他未出口)×100%

另外,无论日常出具免税证明是采用“购进法”还是“实耗法”,其手册核销时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法都是一致的。

3.4.6 免抵退税计算举例

例3-1 (一般贸易)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收入(FOB价)10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假设当月出口单证、信息全部齐全,则本期免抵退税计算情况如下: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000×8.27×(17%-13%)

=330800

(2)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0×17%-(800000-330800)]

=129200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000×8.27×13%

=1075100

(4)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5)计算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1075100-129200

=945900

例3-2 (进料加工)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4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购进进口料件价格90万美元,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FOB价)10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本期进项发生额5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该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中注明的计划进口总值为600万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000万美元。假设当月出口单证、信息全部齐全。则本期免抵退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对进料加工货物采用购进法方式核算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900000×8.27×(17%-13%)

=29772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00000×8.27×(17%-13%)-297720

=33080

(2)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0×17%-(500000-33080)]

=126920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900000×8.27×13%

=96759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0000×8.27×13%-967590

=107510

(4)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107510

(5)计算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107510-107510

=0

(二)对进料加工货物采用实耗法方式核算

(1)计算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6000000÷10000000×100%

=60%

(2)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1000000×8.27×60%

=4962000

(3)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962000×(17%-13%)

=19848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00000×8.27×(17%-13%)-198480

=132320

(4)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0×17%-(500000-132320))

=27680

(5)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4962000×13%

=645060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0000×8.27×13%-645060

=430040

(6)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7680

(7)计算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430040-27680

=40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