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研究
- 齐建辉
- 3244字
- 2021-03-26 14:57:14
自序
在几经中断,又几经反复之后,在商务印书馆的大力支持下,今天终于有幸将20多年来对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向各位专家和同仁汇报。当一件坚持许久的工作终于完成时,心中虽有些许释然,但更多的是忐忑和不安。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初,我的大学生活在理想和现实的双重挤压中度过,在中国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下,基于安身立命的世俗考虑,本科毕业时我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转向当时最为时髦却也处于一片混沌的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了自己的经济法思考之路。由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经济法学也正处于理论建构和制度初创阶段,专业学习一直不得要领,许多理论问题对我是如坠云雾,不明就里。相对于传统民商法深远的历史传统、整齐的理论体系、完备的制度框架和清晰的运行机制,年轻的经济法学基础薄弱,理论研究割裂分散,制度规则稀缺零乱,实践操作缺乏司法救济而流于政策解说。三年的专业学习只是在概念层面实现了对经济法的机械记忆和简单应用,学位论文也是在经济和法律的混杂中完成了形式的审查要求。
带着对经济法学的无限困惑,我考取了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有机会在法学前辈的指导下深入思考困扰多年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实现自我救赎。基于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探求,以及对经济法实质化特征和形式理性要求的纠结,我跟导师种明钊先生商定,决定从经济法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和制度构架角度确立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对经济法的理论范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总体研究,以完成经济法的理论超越和制度回归。研究方向和主题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真正的写作却极其困难。在三年博士学习期间,我重新系统阅读了经济法学的经典著作,广泛研习了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理论,获取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社科理论。在吸收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类型学、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现代西方宪政中的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上,开始寻求经济法理论建构和制度创新全新的思路。因为经济法不单纯是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同时它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范式和法律运行机制。同时,在国家干预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法面临诸如法律规则的确定与变化、法律运行的封闭与开放、法律实施的强制与自觉等理论冲突与实践争执。确立国家干预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和规范性(制度化),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解决这一关联性问题,必须要对传统法治理论的思维方式和制度模式进行整体反思,对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深入发掘和整理。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研究,也许是探索弥补经济法实体法不足和制度缺陷,解决经济法运行正当化、规范化,实现国家干预行为的法治化的有效路径。
博士论文如期完成,但写作和研究并没有终止。2010年在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的资助下,我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尤其是我国近来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立法实践进行了跟进考察,充实了研究的实证性和操作性。日月如梭,时光飞逝,一转眼又是十年。课题研究首先从理论反思入手,考察国家干预视野下经济法理论范式的转换。以国家干预为背景,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借鉴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对比分析了经济法理论和传统法治理论的法律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道德观差异,确立了经济法的“主客一元论”基本理论范式,阐述了经济法理论范式产生、发展和运行的客观经济基础和理论渊源,奠定经济法在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选择上的方法论基础。进而以传统法治的形式特征和要求为参照,全面考察了经济法的规范内容、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机构,分析经济法的实质化特征以及与传统法治的“理论”冲突。概括了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规则确定与变化、运行的封闭与开放、适用的普遍性与特适性、强制与自觉之间的理论困惑和二难选择;在重述法治本质要求的基础上,反思传统法治理论模式的狭隘性,提出了化解或整合经济法治“悖论”的正当程序机制。
在明确经济法理论范式的基础上,纵向考证了经济法程序化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还原了超越“诉讼程序”、“行为过程”等简单观念的整体法律程序概念,重点考察英美、大陆法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程序法理论和法律角色,探究了程序法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和伦理学人性论基础,证明和恢复了程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元规则”或“初级规则”的地位,确立了经济法运行正当程序机制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研究还反思和重构了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的价值功能。通过重新梳理并反思了具有代表性的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确立了以人的主观需要和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分析框架,论证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积极保护功能和消极防御功能,概括出经济法律程序的价值是实现国家干预正当化、经济民主法制化,以及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率。
课题研究还重构了经济法程序的内在机理和基本原则,探索了经济法运行程序的主要制度。经济法正当程序的内在机制和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社会的整体性持续发展趋势,也是法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的必然要求。经济法正当程序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公共选择和决策机制,它的内在机制主要有平等对话、理性谈判、多元妥协、自主或自治;其基本原则主要有公开、公正和条件优势原则。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制度包括主体制度、信息与资讯制度、对话与听证制度、结果与决定制度,现实的经济法运行程序还存在诸多理论缺陷和制度障碍,研究结合实践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制度建议,以供经济法实践和制度建设参考。
历时十数届,研究成果虽然不尽如意却已定型。如果说课题的研究有所创新和理论建树的话,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努力:首先,超越了部门法研究的条块分割和自我中心主义,将经济法的理论变迁与人类社会的认识论进化统一起来,结合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回应性和实质化特征认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果仅是孤立地看待经济法的“回应性”和实质化特征,忽略它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会因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而显得幼稚和玄虚。强调经济法律回应性和实质化特征,首先是基于对传统法治科学主义“主客二元论”理论范式的扬弃,是对“主客一元论”理论范式的制度回应。
其次,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的理论范式与制度运行相结合,探索和讨论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突出经济法的理论范式、法律类型和运行机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层层递进关系,采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和语言学等多种学科的工具和手段,论证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经济法是“主客一元”理论范式,是“回应性”的实质理性法,制度框架应当是以民主参与和对话协商为基础,兼容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程序主义法律模式。
其三,理清了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的实质性分歧,校正了对二者对立冲突的错误认识和理论偏差。经济法与传统法治的分歧在于认识论和方法论,而不是确定的“规则”与模糊的“原则”。经济法研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是对传统法治理论进行整体反思,经济法建设的重点不是简单追求所谓的部门法“独立”地位,而是要对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既有规则进行大胆借鉴移植和功能改造,实现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整体跃迁。经济法的正当程序机制在基本理念上强调公共选择的民主参与对话协商,在基本结构和主要制度建设方面要与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裁判程序协调统一。
最后,如果本研究成果能够为学界和实务部门所认同,将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有些许助益。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将经济法与传统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历史与现实、功能与结构进行总体研究,通过对传统法治理论范式和具体制度的反思,实现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转换,明确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坚定经济法运行正当程序机制的理论基础。在现实的制度建构方面,坚守法治的根本任务,降低社会事务复杂性,提升社会选择和公共决策确定性和预测性,在法律与社会生活互动背景下考察经济法的实质化特征和制度应对,确立程序主义的法治模式,将传统法治的形式正义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质要求结合起来,对实现经济法的“法治化”和国家干预的规范化具有很好的现实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