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大清律成为改革对象

两千多年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短短十年间便转变为以西方和日本为榜样的部门法体系,不能不说是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种剧烈而深刻的变化一直吸引无数研究者的注意。然而这段法制专史大都在近代进化史观的观照下,作为中国进步的表征加以叙述和研究。其实揆诸法律的基本功能,本以维护社会治安为职志,适应当时当地的民情风俗,进步与否仍要以实际效果做衡量。

尽管庚子以后的中国政经形势面临重大的转折,但具有较大稳定性的法制仍在中国租界以外的广大土地上有效实施。充满时代特征的是,朝野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法律的基本功能,而大有“功夫在诗外”的考虑:在外人和民间的推动下,朝廷修律主要不是为了解决法律自身的适用性问题,而是要彰显朝廷统治的正当性,也就是用西法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理,甚至立意要改变外人之观听,根据中外商约的规定,重新收回治外法权,希望获得与西方列强平等的国际地位,进入西方主导的“世界”中去。

事实上,朝野上下的这样一种时代氛围,显然并非只是庚子义和团事件的后遗症,应放到此前一百年中西对峙的历史语境中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