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出售与住宅租金

在探讨如何解决城市住宅问题时,有不少同志提出实行住宅商品化,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改革,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否完全行得通,是值得研究的。下面就这个问题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住宅作为商品的可行性怎样呢?为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分析一下住宅出售的形式及其价格。

由于住宅这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消费要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就有可能把使用价值零星出卖,每次有一定的期限,即将使用价值出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302页。。住宅作为商品就分出售和出租两种形式。为叙述方便,我把前者称为一次性出售,后者称为分期出售。

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价格应以价值为基础,价格大体符合价值;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消耗。

一次性出售价格由哪些因素构成呢?(1)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建筑材料、磨损的工具的价值;(2)建筑设计师和建筑工人创造的价值属于个人部分,即他们的工资收入;(3)他们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即利润;(4)土地占用费,即房管部门征用农田土地或拆迁时所付出的补偿费用。同时,还由于住宅所处的位置不同,带来的生活、交通方便程度,所获得效益不同,必然形成级差地租,也应由国家征收。这样有利于城市人口的合理分布。

住宅分期出售的价格,即租金,应该包括:(1)逐渐收回的住宅建设投资,即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费;(2)逐渐收回的住宅投资的利息;(3)维护费和管理费;(4)租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5)利润。

以上是把住宅作为商品的两种出售形式价格的理论分析。如果以成本价格计,均不包括利润。

北京市房管局根据本市的情况对部分住宅进行了一次测算,以商品价格计租,钢混楼房一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2.00元,砖混楼房为1.66元;以成本价格计租,钢混楼房为0.69元,砖混楼房为0.64元。

按商品房计租,钢混楼房每平方米的租金为现行租金的14.71倍,砖混楼房为13.61倍;按成本租金计租,则分别是现行租金的5.07倍和5.16倍。

北京市分析了936户(4062人)职工1980年1~5月份住房的支出,每人每月为0.62元,占职工平均收入的1.47%。如按成本租金计租,以钢混楼房为例,每人每月的房租支出应为3.14元,按商品化计租则为9.12元,分别占总支出的7%和22%(见表1)。

表1 职工收入和房租负担比较

一次性出售,不要说按商品价格计算,就是按成本价格计算,购一个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的钢混楼房(约合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就需15029元,购同样使用面积的砖混楼房(约合建筑面积55.2平方米),就需11156元,具有这种购买力的人显然是极少的。北京市对以上职工的调查,按家庭人口平均,每人月收入在50元以上的有68户226人,占住房人总数的6%,其中有64%的人居住水平在6平方米以上;居住水平在2平方米以下的极端困难户中,89%的人收入在30元以下,11%的收入是30~40元(见表2)。

表2 居住水平与职工收入比较

以上分析的居民收入与居住情况只是一个城市的一个点,当然不能反映全国的情况。因我国南北地理环境之异和城市大小之别,房屋造价是不尽相同的。但从中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1)住宅按商品价格出租,在目前工资水平的情况下,是难于执行的,就是按成本价格出租,对一些群众来说也是困难的;(2)一次性的出售,按成本价格计,有购买能力的人也是相当少数,而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人居住水平也比较高,不急需买房,住房困难的多数又是收入低的,这在全国是有普遍性的;(3)在目前房租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就是有购买能力的人,只要能从国家那里分配到住房,也不愿意去买房。如前所述,按成本价格购一套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钢混楼房住宅,需15029元,如将这笔款存入银行,按目前一年期计算,每月可得到利息67.63元;租同样的住宅,按商品价格计租,每月为80元,按成本租金计,每月为27.60元,按现行租金计,只需5.44元,除商品租金大于利息外,利息是成本租金的2.45倍,是现行租金的12.43倍,何况住宅使用年限终了时,存入银行的货币可能还增值了呢。从个人经济利益来分析,购住宅是不合算的。

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住宅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化是很困难的。但是,只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按成本价格出售或出租,却是可以逐步推行的。

几点建议

(一)逐步对房租进行改革

国家现有的住宅主要是出租,而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改革房租都是个关键性的问题。现行住宅低租金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低工资制决定的,房租的普遍提高及其幅度要与工资的提高及其幅度大体相适应,否则,不利于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受生产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工资还不可能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也应使一些住房多的人支付较多的房租。对房租的调整,那种采取要调都调、要不调都不调“一刀切”的办法,是不利于调剂住房余缺的。

第一,改革应在同一的基础上起步,这就要求首先统一租金标准。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是军还是民,都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不能搞“三六九等”,人为地制造矛盾,就全国的城市来讲,类别相同的城市,租金水平也应大体相同。

第二,实行累进计租。累进计租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起点线,据北京市对九百多户住房情况的调查,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以6平方米起点为宜,超过起点线部分的,实行成本租金以至商品租金,并累进计租。将来分配住房的对象主要考虑起点线以下的职工。

第三,制定一个合理、统一的住房分配标准。这个标准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特殊化,以此作为实行累进计租的依据。

以上三种办法的优点是:(1)从总的方面来讲,提高了租金水平;(2)有可能调剂出一些住房,解决一部分群众的困难;(3)有利于限制特殊化和不正之风,群众满意。不足之处是达不到成本租金的水平,还不能实现“以租养房”。租金调整后其差额部分,住单位房的由单位补贴;不住单位房的由财政直接补贴。

第四,把房租完全包括在工资里,实行成本租金。按北京市的家计调查推算,维持现在的居住水平,工资应增加8%,按6平方米的水平,工资应增加10.82%。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个人购建住宅,使那些目前居住水平较低的职工增加收入,缺欠是,一些供养人口较多的职工生活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如对一些自己无房或只有少量住房的企业,特别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提高了职工工资,成本随着也增加,产品的价格要上涨,甚至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如果把工资增加到完全意义的商品住宅的出售、出租水平,以上缺欠将会更加扩大;由于住宅这种商品的价格高,职工对住宅的消费从总的来讲,必然呈现收缩的趋势,这不利于住宅建设的发展,增加工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重对其他商品的压力。只有通过发展生产来提高工资,实现住宅商品化,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据以上情况的分析,实行累进计租和制定一个合理的住房标准,在目前来说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二)采取有效的政策和灵活的措施,积极鼓励私人和企业购建住宅

在我国,就群众在购建住宅的资金方面,也可以从现有国家和企业每年几十亿的建房投资中,抽出一部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部分无偿补助和低息贷款;对私人建房,在设计和建筑材料方面,国家可以提供帮助,使那些有购房能力的人乐于去买房建房;银行可以开设“建房储蓄”户头,即使现在还不具备条件的人也能积极地去创造条件,这样扩大了群众的购建房能力,尽快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也可以使现有的部分住宅收回投资。这种做法,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等国家也有较成功的先例。这样,国家支出是一,调动出的私人资金也可能是几,在国家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就可以加快住宅建设速度。

在鼓励私人购建住宅方面,四平市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1)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价格只计工程造价,其他费用由地方开支,扩大了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

(2)在资金上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还可以私人借资给房管部门,得到租用住宅的优先权。一次付清的可享受30%优惠待遇;分期付清的可先交造价的25%,欠额由职工所在单位出据,在职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根据家庭总收入不同数额,规定十、十五、二十年不同期限还清,欠款部分每年加收一定的利息。

(3)对有的购建住宅户要求在地点和楼层予以照顾的,也可满足。

由于他们采取了切合实际、灵活多样的做法,去年要出售的432套住宅中,到9月底止已卖出318套,占74%,其中私人购88套,占28%,加之他们边建边卖,资金周转快,使国家投资的315万元起到了465万元的作用,多解决了239户群众的住房问题。

在解决住房问题上,除个人购建外,积极鼓励企业购建住宅是十分重要的。目前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用于职工福利部分,国家鼓励他们多建住宅。所以企业购建住宅的潜力很大,调动出更多的资金购建住宅,不仅可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还可以减轻市场压力,在当前更可以减少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

总之,如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住宅建设,尽快解决好群众的住房问题,是我们考虑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逐步实现住宅商品化,又是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原载《房产通讯》198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