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是指设计年限内达到的用水水平,是计算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之一。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和消防用水量都有其各自的用水定额。

一、生活用水定额

(一) 居民生活用水与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中居民的饮用、烹调、洗涤、冲厕和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其中后者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的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和绿地等的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及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等因素,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的要求,也可采用表3-1和表3-2中的数据。

表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表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目前,村镇人均生活用水量较小,约为20~60L/(人·d),今后生活用水定额可以适当提高。

由于我国淡水资源缺乏,为增强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进水价改革,我国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如表3-3所示。这一标准的指标值低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中的居民用水定额,其原因是两者的用途不同,前者为城市居民定量用水的考核依据,也是缺水城市制定超量用水加价收费的依据;而后者是城市室外给水管网的设计依据。

表3-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注 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此用水量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 公共建筑及设施的生活用水定额

在计算居住小区给水干管的设计流量时,要用到公共建筑及设施的生活用水定额,该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执行。

二、工业企业用水定额

工业企业用水包括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生产用水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如冷却用水、原料用水、制造和加工用水、洗涤用水及空调用水等。由于工业企业的种类很多,生产用水量各不相同,即使生产同一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不同,其生产用水量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各个行业一般有各自的行业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定额一般以万元产值用水量表示;也可以按单位产品用水量表示,例如每生产一吨钢、一辆汽车需要多少水;或按每台设备每天用水量表示。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包括工业企业的管理人员生活用水、车间工人生活用水和淋浴用水。管理人员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的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三、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定额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m2·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m2·d)计算。

四、管网漏损水量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三项用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五、未预见水量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用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及管网漏损水量四项用水量之和的8%~12%计算。

六、消防用水定额

消防用水只在发生火灾时使用,但它在城镇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在中小城镇。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城镇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5和表3-6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用水量一般逐年增加,但可利用水资源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许多城市处于缺水或严重缺水的状态,因此,综合生活用水和工业企业用水定额及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定额应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提倡采用耗水量少的先进生产工艺及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以保证生活、生产的正常运行。

表3-4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 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6计算的结果与按本表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表3-5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 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3-6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单位:L/s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