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用水量

设计用水量是设计给水系统的依据。取水、净水、泵站和输配水管网等设施的规模大小,均由设计用水量决定。城镇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1)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

(2)工业企业用水。

(3)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管网漏损水量。

(5)未预见用水。

(6)消防用水。

水厂设计规模,按上述(1)~(5)项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宜分别采用5~10年和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