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体系化与方法论:竞争法的新发展
- 张世明 王济东 刘亚丛
- 375字
- 2020-08-29 02:05:28
第七节 经济法的对象
财富的移动有什么样的形态?试着做如下整理。
拾得·取得←·→投弃“投弃和取得”→
掠夺·掠取←·→赠与交换“相互赠与”→
征收·征集←·→交付“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物交换”
←借贷→
对这个问题的检讨,以经济人类学的知识为参考。
空气、水等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东西,但好像是通常没有被占有似的。在它们通过体内的时候,也可以说是无意识占有。可是,氧气瓶、矿泉水、好空气和水等作为售卖之物的胜地商品,不仅仅是一部分商品化的东西,而且要根据排放权设定的直接、间接的对象,来确定将其纳入交换的对象中。
财产权设定→一般的私有财产权(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权债券、股份请求权(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损害赔偿)CO2等的排出权→权利行使→交换
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コースの定理)暗示了财产权的切实设定对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是有效的。这种场合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不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