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济法的对象

财富的移动有什么样的形态?试着做如下整理。

拾得·取得←·→投弃“投弃和取得”→

掠夺·掠取←·→赠与交换“相互赠与”→

征收·征集←·→交付“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物交换”

←借贷→

对这个问题的检讨,以经济人类学的知识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栗本慎一郎等的著作。为参考。

空气、水等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东西,但好像是通常没有被占有似的。在它们通过体内的时候,也可以说是无意识占有。可是,氧气瓶、矿泉水、好空气和水等作为售卖之物的胜地商品,不仅仅是一部分商品化的东西,而且要根据排放权设定的直接、间接的对象,来确定将其纳入交换的对象中。

财产权设定→一般的私有财产权(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权债券、股份请求权(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损害赔偿)CO2等的排出权→权利行使→交换

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コースの定理)暗示了财产权的切实设定对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是有效的。这种场合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不花费)。科斯定理:“如果社会成员准备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关于那个社会状态就能够不加成本地进行交涉,关于作为其结果的契约履行,社会如果没有有效地强制这种行为的组织机构,资源分配必然是帕累托式的效率。”宍戸善一、常木淳:《法和经济学》(“法と経済学:企業関連法のミクロ経済学的考察”),东京:有斐阁,2004,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