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体系化与方法论:竞争法的新发展
- 张世明 王济东 刘亚丛
- 520字
- 2020-08-29 02:05:28
第六节 经济法的生物学由来
采用什么样的敌对和协调战略,是留在生物界普遍的课题。参考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的“利己的遗传因子”等。
在市场上的交易诱发了协调与敌对双方的战略。其结果,可以说是发生了竞争。因此,在竞争战略中,有时采取敌对战略,有时采取协调战略。
独占禁止法禁止双方过头的敌对战略、过头的协调战略。
敌对战略——掠夺、斗争、战争、掠夺行为;
协调战略——互惠交易、业务提携、卡特尔、同盟。
关于独占禁止法适用对象的敌对行为和协调行为,滝川敏明氏已经进行了检讨。
按照滝川敏明氏的说法,成为独占禁止法适用对象的“协调”的“对抗关系”分类如下:
Ⅰ企业间的协调
Ⅱ企业间的对抗关系
a.竞争过程中的规制竞争企业间的协调·排他行为(掠夺行为)。
垂直的制限(垂直的协调)根据垂直制限的排他
b.市场结构的规制水平合并、企业分割根据垂直合并的排他、企业分割。
通常过度的“协调行为”(价格卡特尔、投标洽谈之类的核心卡特尔等)和过度的“敌对行为”(为驱逐竞争者进行大幅度降价销售等掠夺行为)是属独禁法上的问题,也有“协调行为”和“敌对行为”相结合的弹子机特权联合经营事件(たパチンコ機のパテントプール事件)(得到特权许可的公司不对新规的参与者给予特许承认)也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