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创建自由小农制理想的破灭——从印第安文化传统角度透视

林被甸林被甸,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内容提要:19世纪拉美大陆兴起了一场创建小农制的改革运动。自由派仿效早期美国发展模式,企图通过建构小农制,改变农村土地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驶入现代化的快车道。但是,这场以分割印第安村社土地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运动最后归于失败。而20世纪墨西哥等国以重建村社为中心的土地改革却获得了成功,从而推动了现代化进程。拉美国家的发展历程有力说明:凡是一条成功或比较成功的现代化道路,必定是现代因素与传统文化因素二者相反相成、双向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单向思维只会导致“病态发展”或发展的停滞和倒退。

关键词:小农制 村社 印第安文化 现代化

 

创建自由小农制小农制,即小土地所有制,亦叫小农场(家庭农场)制、小庄园制或自耕农制,西班牙美洲称作朗楚(Rancho);自由小农制指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耕作方式不同,单位面积产量差别很大,所以小农不以拥有土地面积大小为标准。小农一般是指依靠家人自己的劳动得以维持生计的农户。,仿效早年美国通过小农制度驶入现代化的快车道,是独立后拉美各国改革派梦寐以求、几代人为之不懈努力的一个宏伟理想。为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做了全面规划,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割教会地产;(2)分配印第安村社土地;(3)移民垦荒。本文选取改革派如何致力于分割印第安村社土地及其最后归于失败,作为论述的主要内容,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对于了解印第安文化因素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影响,更具有典型性。而且,直到19世纪初,印第安人仍是农村居民的主体,生活在传统的村社中,村社改造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自由小农制设想的成败;如果不能成功分割村社地产,把印第安人从村社中解放出来,而仅仅通过分配教会地产或外来移民垦荒,事实上不可能建立起以自由小农制为基础的农村社会。

一 自由小农制设想的提出与实施

把土地分配给印第安农民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独立战争爆发之初,墨西哥独立运动领导人伊达尔戈就号召印第安人把300年前西班牙人从他们祖先手中夺去的土地夺回来。1810年,伊达尔戈颁布法令,要求把那些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公社的土地分配给印第安农民。伊达尔戈牺牲后,后继者莫瑞洛斯于1813年进一步提出“消灭大地产和鼓励小土地所有制”,并规定“每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二列瓜”。可以说,这是独立运动时期主张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最早法令。伊达尔戈、莫瑞洛斯的土地分配思想,更多地反映了朴素的“土地均权论”思想。

明确提出分配公共地产,把村社公有土地分成小块分配给印第安农民,以在农村广泛建立小土地所有制的思想,是在独立战争接近结束,各地先后建立起共和国之后。19世纪初盛行于拉美大陆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印第安人村社是与共和国新秩序格格不入的封闭性社会。经济上,村社耕作粗放,生产效率低下,不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剩余粮食,他们对土地的共有观念又妨碍了土地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政治上,印第安人的法规与国家的一般法律相脱节,村社长期作为自成一体的独立的社会单元,造成国家整合的困难。因此,共和国要建立新秩序,就无法“接受在法律上和政治上承认印第安人有独立的生活方式的任何替代办法”T.霍尔柏林:《西属拉丁美洲独立后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转引自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第327页。

这样,在这些改革派的心目中,出路只有一条,即分割村社地产,把村社土地公有制改造为私人小土地所有制。

于是,自由派极力宣扬小土地所有制的优越性,为改革大造舆论。19世纪拉美著名自由派理论家莫拉,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对于小农制将给拉美大陆带来的美好前景,作了这样的描述:“一旦土地被分成小块,并种上各种农作物,那么想想看吧,绿树成荫,水坝遍布,牲畜漫游,房舍成行,生活的喜悦将充满整个田野。我们的农产品会增加,居民点将四处扩散,这一切将成为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财富的基础。”赫苏斯·席尔瓦·埃尔佐格:《墨西哥的农民主义和农业改革》(Jesus Silva Herzog, El Agrarismo Mexicano y La Reforma Agraria),经济文化基金会,1974,第55页。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走上这一步,就离他们所向往的欧洲美国那样的理想社会相去不远了。

美丽的憧憬,激发了拉美独立后几代领导人为实现这个理想目标的改革热情,在拉美大陆兴起了一场创建小农制的改革运动。玻利瓦尔和胡亚雷斯是这场始于19世纪20年代改革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

玻利瓦尔在创建了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取得了南美北部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后,并没有停止他的革命行动。他与圣马丁在瓜亚基尔会晤后,又承担了领导完成解放南美南部的重任。南美南部地区与北部不同,尤其像秘鲁,是当年印加文明的中心,直到殖民地末期,秘鲁地区印第安人口占总数的60%,在南部高原更高达90%以上。虽然印第安人的土地被兼并,出现了很多失地的农民,但印第安人主要仍生活在被称作“艾柳”的村社里。因此,当玻利瓦尔向殖民主义老巢秘鲁进军时,这位深受欧美民主自由思想影响的解放者,不能不开始考虑在将要解放的国土上,采取何种新的方式进行土地分配的问题。

1824年4月,玻利瓦尔在进军利马前,进驻特鲁希略城,在那里发布了一道土地法令,其中要求:“公有地将按规定分配给所有不拥有私有土地的印第安人,他们应成为土地的主人。”次年7月4日,玻利瓦尔在库斯科重申《特鲁希略法令》的同时,进一步具体规定:“在土地肥沃和具有灌溉设施的地区,每个土著居民,不问其性别、年龄,都将得到一托波“托波”(topo)为秘鲁印第安人的土地丈量单位,相当于1.5西班牙列瓜或4市亩多。的土地。”同时申明“在1850年之前不得将土地转让他人,也决不允许闲置土地,否则废除产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教会夺取印第安人地产。J. L.萨尔塞多-巴斯塔多:《博利瓦尔:一个大陆和一种前途》,杨恩瑞、赵铭贤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54~155页;西蒙·玻利瓦尔:《玻利瓦尔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130~131页。

1825年,在解放上秘鲁后,玻利瓦尔在以他的名字命名的玻利维亚共和国,进一步推行土地分配。12月14日发布的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分性别年龄,在有灌溉的肥沃地区可得一法内格土地,在没有灌溉的贫瘠地,则可得两法内格。”J. L.萨尔塞多-巴斯塔多:《博利瓦尔:一个大陆和一种前途》,第155页。这些法令反映了玻利瓦尔在新解放土地上广泛实行自由小农制的决心。

早在拉美独立战争爆发之初,玻利瓦尔接受前来投奔的草原牧民派斯的建议,于1817年发布了第一道土地法令,提出要把土地分配给参加爱国军的士兵们。1820年、1821年又两次发布土地法令,要求把被他人侵占的土地分配给印第安人,以改善他们贫困的处境。但是,他在解放秘鲁后提出的土地法令与以前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强调了印第安人应“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学者们认为,这一变化的“内在目的就是要制造一个富裕、独立的土地所有者阶级”埃·博尼亚:《自独立到太平洋战争时的秘鲁和玻利维亚》,转引自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3卷,第558页。

把创建小农制的改革进一步推向高潮的,是19世纪中叶墨西哥胡亚雷斯的革新运动。墨西哥为古老的玛雅文明和阿兹特克文明的发祥地,是印第安人最大的聚居中心。在西班牙入侵时,玛雅文明已经衰落,而阿兹特克文明正处于繁荣发展时期。墨西哥作为西班牙在美洲的主要统治中心,印第安人遭受残酷的掠夺和剥削,大片土地为殖民者和教会团体所占有,但大部分印第安人仍生活在阿卡普利村社中。独立后墨西哥长期政治动荡,经济停滞,国家破败不堪,直到19世纪中叶胡亚雷斯上台,才有了重大起色。胡亚雷斯为纯血统的萨波特克印第安人,出身微贱,他依靠自己的勤奋努力,从一个边远山区目不识丁的牧羊童,成长为墨西哥杰出的政治家和伟大的民主主义者,连任墨西哥四届总统。参见贝雷·弗伊克斯著《胡亚雷斯传》,江禾、李卡译,商务印书馆,1983。他领导了反对法国干涉的战争,在内忧外患、危机四伏的动荡年代,致力于反对教会和军人特权的立法和改革,推动了墨西哥的革命进程。

胡亚雷斯同样坚信创建小土地所有制是改造农村土地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要途径,因此分配公社地产,扶植个体小土地持有者,便成为19世纪中叶墨西哥革新运动的重要一环。

以1855年《胡亚雷斯法》的制定为标志,开始了持续10余年的墨西哥革新运动。1856年6月25日,墨西哥颁布了《莱尔多法》,其中规定:“废止世俗团体和教会团体所占有的地产和城市不动产的限定继承权,规定属于这些团体的不动产必须转归承租人或拍卖,宣布在何种情况下应缴付转让与出售税,法令声明不准世俗与宗教团体购买不动产。”贝雷·弗伊克斯:《胡亚雷斯传》,江禾、李卡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22页。这其中的宗教团体指的是教会,而世俗团体显然主要是针对印第安村社。限定继承权源于殖民地时期西班牙国王对有功人员授予爵位及长子继承权,以保障地产世代相传,不被分割。教会也相应规定他们所拥有的土地不得转让,以保持对土地的垄断。限定继承权的废除,意味着从法律上允许教会和村社的地产可以被分割,转归个人所有。

《莱尔多法》把印第安村社界定为“世俗团体”,宣布原村社成员为承租人,规定他们与教会土地的承租人一样,应在3个月期限内申请获得他们“承租”的村社土地的完全所有权。不过《莱尔多法》又规定:“房产、公用地和那些为其所属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土地除外。”罗伯特·诺尔顿:《19世纪墨西哥的村社》(Robert Knowlton, El Ejido de Mexico en el Siclo XIX),墨西哥学院:《墨西哥历史》(El Colegio de Mexico, HM)1998年第1期,第78页。

1857年3月11日,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了新宪法。1857年宪法吸取了1824年宪法的基本内容,但也增加了有关土地分配的新条款。新宪法规定:“任何世俗团体和宗教团体,无论它的性质、名称和目的,都不得占有或以自身名义经营财产,那些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除外。”罗伯特·诺尔顿:《19世纪墨西哥的村社》(Robert Knowlton, El Ejido de Mexico en el Siclo XIX),墨西哥学院:《墨西哥历史》(El Colegio de Mexico, HM)1998年第1期,第78页。与《莱尔多法》相比,宪法规定的印第安人村社土地分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因为在《莱尔多法》里,村社的公用地是免于分割的。

无论是《莱尔多法》,或是新宪法,比起玻利瓦尔在秘鲁和玻利维亚颁布的法令,都大大推进了一步。玻利瓦尔有关分配土地的法令,不免具有战时临时立法的特点,正式实施尚待国会批准;而胡亚雷斯时期,分割村社地产被写入国家大法,成为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除秘鲁、玻利维亚、墨西哥外,智利、阿根廷等国也纷纷通过出台土地分配或鼓励欧洲移民等政策,大力扶植小土地所有制。巴西废奴运动的领袖们也把小土地所有制理想化,认为解放了的奴隶一旦获得新生拥有土地,就会产生“农村民主”,期望以此来复兴农业,振兴国家。于是,创建自由小农制在19世纪的拉美大陆一时形成热潮。

二 创建自由小农制理想的破灭

然而,这场在拉美大陆前后延续了半个世纪的创建自由小农制的改革,最终归于失败。

玻利瓦尔在秘鲁和玻利维亚颁布的分配土地的法令,当时就遭到爱国阵营内部及外部势力的各种抵制和反对。1826年9月,玻利瓦尔从秘鲁返回哥伦比亚,秘鲁即进入政治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时期,分配土地的法令很快成了一纸空文。

胡亚雷斯时期土地分配等改革法令,一开始也遭到包括印第安人在内的各种力量的反对。教会反动势力联合反动军官举行武装叛乱,挑起大规模内战,胡亚雷斯改革运动不断遭受战争的干扰。《莱尔多法》和新宪法公布不久,国内反动势力即发动了为时三年的内战。内战结束不久,又爆发了持续四年的反对法国侵略的战争。等到这些战事结束之后,国家恢复了和平,革命政府重新关注土地分配问题,打算更切实地贯彻分配村社地产的法令。可是,各地印第安人纷纷起来激烈反对这一改革。最后,当胡亚雷斯意识到社会实际情况与其建立小农制的初衷相去甚远,他不得不放弃了把印第安农民改造成小土地持有者的想法。在反法战争结束不久,他下令停止对村社公有土地的分配。

在建构小农制的努力中,拉美国家的改革派始终把“美国道路”作为效法榜样,在很多做法上亦步亦趋。那么,为什么小农制在北方邻国取得成功,而在拉美大陆却遭受了失败呢?

这个问题业已引起学界的关注。有的学者把改革的失败,归因于拉美大陆的“小土地所有者缺乏应有的理想”查尔斯·A.黑尔:《1870-1930年拉丁美洲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转引自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第379页。。这些学者所讲的理想,不外乎是指拉美小农缺乏当年美国自耕农那种富于开拓进取、独立自主的精神;在他们看来,既然拉美小农是一群“扶不起来的阿斗”,就难怪改革派对他们丧失信心,最后不得不放弃改革了。然而,拉美与当年美国情况迥异,把两者地位和处境大不相同的小农不加区别,等量齐观,显然与拉美实际状况不符。另一些学者多为对失败的某些具体问题发表看法,从总体上进行分析的专题性文章,尚未见到。因此,有必要对拉美建立小农制改革失败的原因,作更深入的探究。

首先,拉美创建自由小农制改革的失败,是因为它遭到广大印第安人的抵制和反抗。这个看法广见于众多著作,多为就事论事,要究其根源,尚须结合拉美具体历史条件和传统文化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与当年美国不同,拉美大陆并非是一片“无主”的土地,而是生活着人数众多的历史悠久、文化昌盛的印第安人。西班牙的入侵,中断了印第安文明发展进程,改变了印第安人的社会机制,但作为印第安社会基本单位的村社,被保留了下来。直到19世纪初各国独立时,实行集体所有的村社仍然是拉美国家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改革派深信,改造村社,把土地分配给印第安农民个人,这不仅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也是替印第安人设计了一个美好的未来,一定会获得他们的拥护。

然而,分配村社地产的改革,并没有受到印第安人的欢迎,反而激起了他们的不满和反抗。这是因为,分割村社地产的做法,既不符合印第安人的文化心理和习惯,又与他们的实际利益相背离。美洲印第安人从来没有明确的土地私有权观念,在村社制度下,土地按人口分成小块分配给每个家庭耕作,收获归各家庭所有,也就是说,他们原来已拥有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受到村社的保护。现在,为了得到他们并不理解的“私有权”,要打破他们千百年来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就不免在文化心理上引起强烈的冲突,难以接受强加于他们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改变。

而且,相关法令规定印第安人在申请取得土地所有权时,还须缴纳土地售价6%的阿尔卡巴拉税(Alcabla)及有关手续费。地价6%的费用,这对普通印第安人来讲并非是一个小数目,村社生活自给自足,手里难有余钱。可是,按照法令规定,如果在三个月内他们不向当局提出申请并缴纳现金,土地就要在市场上出售,他们就将失去多少世纪以来原本由他们实际占有的土地。正如马里亚特吉所说:“在像印第安人这样一个固守农村习惯和农民心理的种族中,剥夺他们的土地就是造成物质和精神解体的一个原因……印第安人觉得‘生命来自于土地,又回归到土地’。因此,印第安人可以对一切漠然置之,唯独不能对占有他们土地漠然置之,那是他们怀着宗教般的虔诚用双手费尽气力耕种和培育起来的土地。”何塞·卡洛斯·马里亚特吉:《关于秘鲁国情的七篇论文》,白凤森译,商务印书馆,1987,第28页。可以想见,对于印第安人土地的侵犯会引起他们怎样激烈的反抗。

资料显示,在墨西哥分配村社土地的法令实施期间,不断发生印第安人的反抗甚至起义。1855~1864年10年间,哈科斯科州就爆发了17次农民起义,在新宪法颁布的1857年,一年间爆发了10次反抗斗争。是年,印第安人曼·洛萨扎(Manual Lozzada)以“归还农民土地”为口号起义,一万余人起而响应,起义者还宣布建立自己的政府。这次19世纪墨西哥最大规模的起义,一直到1881年才最后被镇压下去。印第安人的不满和反抗,最终使相关法律无法顺利实施。

其次,创建自由小农制改革的失败,也是自由主义自身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而导致的结果。这可能是19世纪自由派改革失败更深层次的原因。

从殖民地时期到19世纪中期,拉美农村存在着三大经济组织形式:印第安村社、独立的小家庭农场(小庄园)和大庄园(包括教会大地产)。关于印第安村社前文已作了介绍,大庄园和独立小农形成的历史,则要比印第安村社晚得多。在殖民征服时期,国王论功行赏,把被征服的大批土地,赏赐给大小殖民者。征服者的头领获得赏赐的大片土地,即为后来的大庄园制的渊源,它们通过对印第安人土地的进一步兼并,成为农村中最大的经济组织形式。势力强大的大庄园主阶级,从一开始就是拉美国家构建自由小农制的最大阻力。

普通征服者仅得到一块不大的“士兵份地”,后来,有的通过兼并扩展为大庄园,有的保持了一家一户的生产规模,艰难地生存下来,这就是拉美大陆小农(小庄园)制的起源。不过,与早期小庄园主都是西班牙人不同,到殖民地末期,经过几代人的通婚,他们的身份几乎都是梅斯提索人了。由于水源和肥沃土地都已经被大庄园和村社占据了,这些小庄园主多数立足于较边远的和土地贫瘠的地区。他们为生计所迫,经常外出打工,或作为大庄园季节性劳工,实际上成了大庄园的附属物。他们所占有的土地总量不大,且地域分散,是农村三种经济形式中力量最小的群体。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要求他们承担起当年美国自耕农创业立国那样的历史重任,岂不是正好反过来说明,自由派们的所谓理想,乃是完全脱离拉美大陆实际的一种空想。

这里,需要加以深究的问题倒是:既然大庄园占有土地数量最多,为规模最大的经济体,改革派为什么不扩大废除限定继承法的范围,将大庄园制作为改革的主要对象,通过分割庄园的大地产来培植自由小农制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是需要从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之中去寻找。按照自由主义理论,“自由社会的核心是文明的个人,他们在法律上彼此平等,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以财产为基础,财产权被认为是个人生存权利本身的外延”,因而私有财产被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性”查尔斯·A.黑尔:《1870-1930年拉丁美洲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转引自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4卷,第378~379页。。根据这一理论,要求明确区分法人或法律上限定继承的财产与个人所有财产的不同性质,他们认为前者是社会的产物,可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后者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则不可通过立法加以限制。

因此可以说,在19世纪的拉美,一个大庄园主,他可能会舍弃个人万贯家产投身于解放事业,而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却绝不会违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去触动大庄园主阶级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改革派在废除限定继承法时,把教会和村社列入“社团”,作为实施对象,而对于大庄园主不论他拥有多少地产,却看作私人财富被排除在外,丝毫不受限制和侵犯。

可是,这样一来,拉美大陆的自由主义就陷入了自身不可解脱的矛盾之中:“自由主义者虽然常把大革命以后法国的农村资产阶级或南北战争以前美国的自耕农奉为理想,他们的理论却不能提供作为依据来阻挡个人对土地进行不适当的积累。”查尔斯·A.黑尔:《1870-1930年拉丁美洲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转引自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4卷,第379页。交不起税费的印第安农民,其土地即刻被政府强行征收和拍卖,有钱有势的大庄园主就得以轻易地攫取这些土地。这等于自由派左手从印第安人那里拿来的土地,右手就交给了大庄园主。因而,通过小农制改革,大庄园制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更加壮大了。

最后,建构自由小农制的梦想,最后也是被自由派自己直接毁灭的。在改革运动中,由于印第安人的反抗,村社制度仍顽强生存下来,直到19世纪70~80年代,才真正遭受灭顶之灾。1870年后,进入“思想趋同时代”《黑尔对“思想趋同时代”自由主义的变化作了精辟的分析》,参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4卷,第364~366页。的自由主义发生了重大转变,他们抛弃了早期的革新精神,由“浪漫”转向“保守”;自由派和保守派从此不再有明显的区分,他们共同接受了实证主义的新哲学,以追求“统一稳定”作为最高信念。一向以自由派自居的墨西哥波菲里奥“科学派”精英们,对于随着商品农业和铁路延伸而掀起的土地兼并热潮,不仅姑息纵容,而且自己也从中大捞好处。在出口市场推动下席卷而来的现代化浪潮,势如排山倒海,印第安村社最后被吞没殆尽,分割的教会地产和移民垦殖的土地,大都也为外国资本和本国地产主所兼并,开辟为大种植园。19世纪自由派们建立小农制的理想,终归破灭。

自由主义一手炮制了建构自由小农制的美丽梦想,它同时也注定了这一梦想必然破灭的历史命运。自由主义者不触动传统大庄园主的利益,不改变农村的阶级结构、利益格局,就不可能为国家政权和工业化、现代化建立稳定的基础。拉美国家的现代化,尚待在艰苦探索中寻求新的出路。

三 在新的文化融合中寻求现代化之路

19世纪建构自由小农制改革的失败,引发了20世纪另辟蹊径改革之路的新尝试,其结果则是现代村社制度的创建。国内学界最早关注拉美村社问题研究的,有高波:《墨西哥现代村社制度》(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0);董国辉:《墨西哥村社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载《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0世纪中叶,拉美一些国家开展了一场新的土地改革运动,其中以墨西哥卡德纳斯政府的土地改革成效最为显著。卡德纳斯的土地改革,正是以重建村社为中心的一次改革运动。

重建村社是1911年墨西哥农民革命领袖萨帕塔在《阿亚拉》计划中最早提出来的约翰·沃马克:《萨帕塔与墨西哥革命》(John Womack, Zapata and the Mexican Revolution),纽约,1969,第402~403页。,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卡德纳斯执政时期,才被真正付诸实施,并取得了成效。卡德纳斯政府所建立的村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体村社”,土地由社员个人占有,个人经营。新法令规定凡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20户以上的无地农民的居民点,均可申请分配土地组成个体村社。另一种是“集体村社”,土地不分配给个人,而是集体占有,集体经营。这种集体村社,主要建立在原来为外国资本所控制的北部地区,那里被开辟为种植棉花、龙舌兰等经济作物的大种植园。卡德纳斯任期内,共征用并分配了5000万英亩的土地,超过1910年革命以来20年间历届政府所分配土地总数的两倍多。这些主要从大庄园主征用的土地,绝大多数被分配给村社。其中,个体村社占村社总数的95%以上。到卡德纳斯任期届满,墨西哥近一半的可耕地由2万个村社持有,村社成员的人数超过1600万,占到劳动力总数的42%。村社制度成为墨西哥农村的主要土地占有形式之一,4个世纪以来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大庄园制不复存在。迈克尔·C.迈耶、威亷·H.毕兹利编《墨西哥史》下册,复旦人译,东方出版中心,2012,第587页。

卡德纳斯所建立的村社,并非是传统村社的复原,而是在传统基础上创造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和组织形式,具有了与传统村社不同的新功能。这种新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农民所建立的一种全新的关系上:首先,国家是村社的保护者,并在相当程度上变成村社的支配者。村社对土地有占有权、经营权,土地可以世代继承,但不可出售、转让、出租或抵押,国家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同时,村社在贷款、运销和技术方面也依靠国家的指导和支持。其次,新建的村社成为新政权的重要支柱。村社并非是正式的行政单位,它只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但在向政府申请获得土地组建村社时,全体成员照例自动加入官方党,村社便成为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一切自然要听命于中央和上级长官的意志。于是,村社被结合到国家整体发展轨道上来,成为新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农民也就由历史上的社会动荡因素,变成了维持政权稳定的重要力量。这种具有新功能的村社制度,我们可以把它称为“现代村社制度”。高波的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墨西哥现代村社制度》,提出了“现代村社制度”的概念。

卡德纳斯以创建现代村社为中心的土地改革,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墨西哥的现代化进程:它瓦解了存在了几个世纪的大庄园制,打击了根深蒂固的考迪罗主义,为促进墨西哥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墨西哥不仅出现了工业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而且创造了政局长期稳定的政治奇迹。墨西哥的现代村社制度与后来在东亚地区出现的“现代小农制”董正华的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当代台湾和韩国的小农制度》(1994年),提出了“现代小农制度”的概念。,它们位于地球的东西两端,天各一方,但在利用传统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各自农村的改造及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墨西哥重建村社的改革获得了相当的成功,是否从中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国家只要充分发扬传统文化因素,就可走上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呢?答案是否定的,村社制度后来的衰退和变质就是很好的说明。重建村社的改革最初得到了广大印第安民众的拥护和欢迎,激发了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但村社体制缺乏竞争,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潜力受到了限制,农村仍处于贫困之中;村社头领卡西克擅用权力,横行霸道,被排斥于体制之外的无地农民日益增多,他们又由社会稳定因素转化为不稳定的因素,社会重新陷入新的动荡之中。

19~20世纪拉美国家村社改革运动几起几落的曲折发展历程,似乎可以用来说明一个已为更多学者所认同的道理:“成功的现代化是一个双向运动过程,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相反相成。失败或不太成功的现代化则是一个单向运动过程,现代因素简单地摧毁传统因素,或被传统因素摧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6,第400页。显然,这里讲的双向运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适应时代要求而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用这个理论来观察拉美的历史,是否可以说,19世纪自由派村社改革,是现代因素简单地摧毁传统因素而致失败的例子;20世纪卡德纳斯重建村社改革,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相反相成而取得成功的例子;而其后村社的衰微和变质,则是由于缺乏自身变革而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的例证。

现代化的双向运动要求人们相应地建立起对现代化的双向思维,即在现代化进程中,既要重视对本土传统文化因素的利用和发扬,又不可忽视对现代因素(对后发展国家来说,现代化并非是自生的,而是外来的)的学习和吸纳。拉美国家现代化进程表现得如此艰难困苦,一波三折,一定意义上,正是吃了现代化单向思维的苦头。19世纪自由派的现代化努力所遭受的一系列挫折和失败,就是与他们根本排斥本土文化,一味追求“欧化”的单向思维分不开的,建立自由小农制改革的失败仅是其中的一例。

进入20世纪,拉美思想文化潮流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民族主义思潮高涨,“长期盲目仿效欧洲风格的知识分子抛弃了昔日的良师益友,转而寻找土著民族文化的根源”。E.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第251页。这些新一代的知识分子,开始从民族文化的源头和本质探求民族特性,认为拉美的民族特性离不开印第安的文化传统,要从古老印第安文化中寻求现代社会发展的养料和力量。19世纪末20世纪初拉美涌现了一批民族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曼努埃尔·冈萨莱斯·普拉达(秘鲁)、何塞·恩里克·罗多(乌拉圭)、何塞·巴斯孔塞洛斯(墨西哥)、阿亚·德拉托雷(秘鲁)、何塞·卡·马里亚特吉(秘鲁)和何塞·马蒂(古巴)。在人们心目中,印第安文化开始由现代化的“阻力”变成了“动力”,拉美文化思潮发生了从“去印第安化”到“复兴印第安文化”的回归。在这个思想文化潮流的大背景下,拉美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也出现了与19世纪完全不同的重大变化。1917年宪法的制定,民众主义运动的兴起,“发展主义”理论的提出,以及民众主义政府领导下包括墨西哥重建村社的改革运动的展开,无不反映了寻求符合本土民族特性的自主性现代化道路的强烈倾向。其结果是带来了拉美国家政治和经济的重大变革,考迪罗寡头政治开始为现代政党政治所代替,落后的农业国开始向新兴工业国转化,拉美现代化出现了一个新局面。

然而,随着发展主义理论保守性一面显露并进而向依附论转化,对外部世界采取简单排斥态度,拉美社会发展乏力,矛盾加剧,虽有军人时期短暂的振兴,最终是金融危机爆发,拉美陷入了“失去的十年”。随后,拉美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在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同时,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平等达到空前严重地步。这一切,又一次表明了现代化单向思维的危害。

拉美国家200年现代化历程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现代化的历程都有力说明:凡一条成功或比较成功的现代化道路,这个现代化的“化”,必定是既积极吸收了外来先进的现代性因素,又同时包容、涵化了本土传统文化的因素,是二者相反相成、双向互动的结果。任何一种单向思维只会导致“病态发展”或发展的停滞和倒退。拉美国家只有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才能在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中认清方向,健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