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五辑)
- 刘正爱等主编
- 3378字
- 2020-08-29 03:00:51
三 同辈收继婚
同辈收继婚,即兄或弟可以娶寡嫂或寡弟媳为妻。这种收继婚制度一般不允许晚辈或长辈收继婚,排除了异辈转房现象。这种收继婚制度可能是较晚时候形成的。在实行收继婚制的民族中,仅限于同辈收继婚的民族并不多。
古代夫余人主要为同辈收继婚。《后汉书·东夷传》(卷八十五)说:“夫余国……兄死妻嫂。”《三国志·东夷传附夫馀传》(卷三十)说那时的夫余人“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
稽胡一般认为是匈奴的后裔,匈奴妻后母习俗没有保留在稽胡人中,史书仅记其有兄死妻嫂习俗:《周书·异域传上》(卷四十九): “稽胡……兄弟死,皆纳其妻。”
清代维吾尔族“兄弟之妻,兄死弟及,弟死兄纳。如兄弟三人,伯叔已娶,季弟未娶者,其伯兄死,则季弟娶伯兄之妻。”
收继婚习俗也长期残留在哈萨克族人中。哈萨克语称收继婚为“安明格尔”制度,《新疆礼俗志》记载,清代时,根据哈萨克人的习俗,丈夫死后,妻子不能改嫁外族,丈夫的兄弟有继娶的优先权利,如果不愿改嫁,也不会勉强。直至20世纪50年代仍实行这一制度。妇女死了丈夫,如果要求改嫁,一定要优先嫁给亡夫的兄弟;如无兄弟,则必须嫁给亡夫的叔伯兄弟。当本家族无人娶时,也只能嫁给本氏族的其他成员。如本氏族内有人愿娶,而该寡妇坚决不嫁,非要嫁给外氏族之人,则不仅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且不能带走儿女,更不能带走前夫的财产。有时还会引起氏族间的纠纷。传统观念认为:“女人的一条腿如果属于她丈夫的话,那么另一条腿则属于她丈夫的氏族。”故民间流传“哥哥死后,嫂子是遗产”的谚语。哈萨克汗国时期的法典明文规定:“兄终弟继嫂子”。《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也规定:无子的亡夫之妇归长兄所有,如有几个这样的寡妇,则兄弟每人娶一,但必须征得她们的同意,不得施以暴力。若寡妇拒绝作其丈夫兄长之妻,而愿作亡夫之弟之妻时,则后者须交大小牲畜9头。如寡妇不愿再婚,不得强迫。同时还规定:如果男子同父亲分居,死时无子,则其财产归父亲,其妻归兄长所有。如无兄弟则归异父母兄弟;如无异父母兄弟则归堂兄弟;如无堂兄弟则归其父亲之孙所有。这种制度可使本氏族的财产和人口不至于流入别的氏族,同时也有利于扶养前夫的儿女。如男女已订婚并交付了很多彩礼,而男子突然死去,也必须实行安明格尔制度,由未婚夫的兄弟娶未婚妻为妻。
清代柯尔克孜族也一样,妇女一般从一而终,不能随便改嫁,丈夫死后,首先改嫁丈夫的哥哥或弟弟,如果没有兄弟,则改嫁丈夫的族人,如果没有合适的族人,则由夫家做主,才可以改嫁外族,夫家索回结婚时的聘礼财物。在他们看来,妻子是丈夫付出了大量的牲畜银钱聘礼买来的,婚姻形同交易,“财聘之弊,同于市估”。20世纪50年代前,也同样实行转房制。柯尔克孜族认为,女子嫁到夫家,不仅属于夫家,同时属于夫家的氏族,成为夫方氏族中的一个成员。为使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不流入别的氏族,于是规定由亡夫的兄弟或近亲和氏族成员继承她们的婚姻关系。如果男女未正式结婚,但已订婚并交了很多彩礼,而未婚夫不幸去世,也必须实行转房制,由未婚夫的兄弟或叔伯兄弟娶未婚妻为妻;若未婚妻不幸去世,未婚夫可娶其妹为妻。如果未婚夫之弟年龄太小,未婚妻年龄太大,可与未婚妻之妹调换。
塔吉克也实行转房制(收继婚),当丈夫死后,如有子女,一般很少改嫁。如要改嫁,首先嫁给丈夫的兄弟。在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中,哥哥去世,弟弟可以娶嫂为妻,但弟弟死后,哥哥不能纳弟媳。
南方有不少民族历史上也实行同辈收继婚制,古代瑶族有同辈收继婚习俗,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十六《渠阳蛮俗》说,宋代湖南靖州等地的瑶民,“凡昏姻,兄死弟继”。
清代毛南族也有收继婚习俗,乾隆《庆远府志》说,清代广西的毛南族“兄死则妻其妯(嫂),又名 ‘上蓝’;弟死亦然”。
清代云南的黑彝实行同辈收继婚习俗,檀萃《滇海虞衡志·志蛮》说,黑彝“兄死妻嫂,有一妇而递为兄弟四五人之妻者”。清代贵州的彝族也大抵如此,赵翼《檐曝杂记》说,清代滇黔彝族“兄死则妻其嫂,弟死则妻其妇,比比而然。水西安氏虽已改流,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仍为头目。头目死,妻欲改嫁,而资产不得将去,则于诸叔中择而赘焉,叔亦利其产而乐为婚也。故往往有妻年四十余,而夫仅二十者”。
普米族除了实行同辈收继婚习俗外,还有移配习俗,即使收继者与被收继者之间年龄相差不多。清余庆远《维西见闻录》说,清代维西县的巴苴,又名西番(即普米族), “……兄弟死,嫂及弟妇归于一人”。近人徐珂在《清稗类钞·婚姻》中记载,清代云南维西某户有四子皆已婚配。“不幸某年长子死,某年四子之妻又死。”以长媳配四子,年龄相差太大,于是采取叔嫂移配的办法,使长媳配二子,二媳配三子,三媳配四子,这样“一转移间,年皆相若”。此事被县官发现,认为有伤风化,欲治其罪。县吏告之,“此间习俗如是,愿无拂其意”。县官只好作罢。
白族普遍存在同辈收继婚习俗,丈夫死后也要归婆家处理。对寡妇的处理有转房、招夫、出卖或送人等几种方法。一般劳动好的、能干的妇女,多被转房或另外招赘丈夫。在丽江九河一带,寡妇转房还有一定限制:弟亡,兄可纳弟媳,而兄死,弟弟则不能娶寡嫂,据说是“长兄当父,长嫂当母”之故。对于劳动力差或无夫弟可转的寡妇,一般就被出卖或送人。出卖由公婆主持,事前不让寡妇知道,进行抢娶,方式类似“抢婚”。这种抢娶除给寡妇公婆大量钱财外,须向当地保长、士绅送礼,取得其支持。在大理海东和碧江四区等个别地区,寡妇改嫁有一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限制。怒江白族那马人的收继婚与丽江九河白族有所不同,兄死,弟可纳寡嫂,但弟若有配偶,则不能收继寡嫂;弟死,其兄无论有无配偶,均不能纳弟媳。他们的观念是“弟娶兄嫂天下有,兄纳弟媳天下丑”。白族勒墨人的收继婚习俗与那马人基本相同。丈夫死了,寡妇可以转房给其夫的弟弟,无论他有无配偶均可以,这是形成勒墨人一夫多妻现象的原因之一。但寡妇不能转房给其夫的哥哥、叔叔、伯伯。勒墨人有一个禁忌:哥哥在弟媳面前不准说带“脏”字的话。转房与否要先征求寡妇本人的意见,如她不同意转房可以守寡或自行改嫁,其婆家不得干涉。
布依族妇女丈夫死后,如丈夫有小弟,得到寡妇的同意,二人可以结婚。如嫂嫂同意小弟不同意,只要父母坚持成婚,小弟的抗拒是无效的。安龙地区流行这样的俗语:“筷子断了筷子接,哥哥死了弟弟接”。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谚语,如“肥水不落外人田”, “一叔管三嫂”等。但原夫的哥哥在习惯上是不能与弟妇结婚的,俗语说:“弟可要大嫂,哥不可娶弟媳”。
阿昌族普遍盛行夫兄弟婚的转房制度。即兄死,弟娶其嫂,弟死,兄承纳弟媳,这种夫兄弟婚的缔结,使原来的叔嫂关系、兄与弟媳的关系变成了夫妻关系,原先兄或弟所生子女,按其原来的关系称呼,而夫兄弟婚之后,所生子女,按父母称呼。一般情况下,夫兄弟婚,新夫不再给丈人家聘礼,新夫只是到丈人家去通知一下,捎带点礼物:草烟约20两、茶叶8两、米1升、肉6斤送给丈人家,在丈人家吃一顿饭后回来,请和尚念一次经,就举行结婚仪式,寨子里的人和亲戚朋友都来送礼祝贺。夫兄弟婚要经双方同意,若哥或弟已有妻子,还要经三方商议同意,方能达成结婚。若寡妇不愿在亡夫家转房,也不出嫁,留守亡夫老家,也是可以的。若寡妇不愿在亡夫家转给其兄弟,而欲他嫁,那么就丧失继承其亡夫财产的权利(自己的嫁妆可以带走),如生有子女也归其亡夫家抚养。转房制一般是弟娶兄嫂的多,而兄纳弟媳的少。在转房中,不能超过辈分,只能在同辈间进行。云南潞西县的阿昌族,寡妇如不愿转嫁亡夫之兄弟,可以另嫁,也可以守自己的孩子和家产,或者重招一个丈夫。
收继婚制在云南西盟县的佤族中也较盛行。据调查,在马散大寨所调查的19对夫妻关系中,有6对存在转房关系。如该寨艾拉得有3个妻子,他死后,第一个妻子带领子女单独生活,第二个妻子转给族弟艾太,第三个妻子转给族弟艾恺,做艾恺的第二个妻子。又如艾夏的父亲死后,其母由艾夏的伯父收娶。
20世纪50年代前,云南金平、马关等县的苗族还盛行转房制,兄死后,不仅未婚的弟弟有权娶其嫂,即使弟弟已婚也可收嫂。如亡夫无弟或弟不愿娶其嫂,族中其他男子(包括已婚者)也可娶寡妇为妻或为妾。男子占有寡妇的办法十分简单,欲娶寡妇为妻(妾)的男子只要将一把伞插在她住房中堂后墙上,该寡妇就只有转嫁给他了。如有几个男人同时插伞,寡妇可以在他们中间选择一个,这是她的唯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