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一)研究背景

2006年,WTO总理事会批准中止旨在推动WTO成员方签署贸易自由化多边协定的多哈回合谈判。此后,全球经济合作出现了3个新的趋势:一是由以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并且更加注重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发展;二是由以贸易功能为主,向贸易功能和投资功能并重转变,并且更加注重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三是由以境外贸易壁垒为主,向境外贸易壁垒和境内贸易壁垒并重转变,并且更加关注境内贸易壁垒的消除。以上3个新趋势表明,在新一轮的全球化进程中,各国都在力争向更开放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新标准靠近,并且尤其注重投资自由化问题。因为,投资自由化比贸易自由化要求更高,是新一轮开放过程中必须加以重视的。

在2014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时,讲了如下一段话:“坚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实现与各国互利共赢,形成对外开放与改革发展良性互动新格局。”该句话有3层内涵:一是我国鼓励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我国将通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三是要以这种开放姿态促进国内的改革。而该表述首次提出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这一概念。而在以往,大多只提“便利化”而不大提“自由化”。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进步。

目前,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法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国际性文件中。

第一个文件是1973年于日本京都签署的《京都公约》(全称为《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这一公约在1999年和2006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它被公认为国际海关领域的基础性公约,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关于防范、调查、惩处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行政互助公约》《关于暂准进口的海关公约》一并成为世界海关组织四大支柱性公约。这一公约的最大亮点,是界定了“自由区”(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贸易园区”)的内涵和准则,规定了关于自由区的18个标准条款和3个建议条款。《京都公约》的签署推动了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蓬勃发展。

第二个文件是2005年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本报告以下简称《框架》)。到目前为止,这是国际社会关于贸易安全与便利最具引领性和权威性的协调框架。通过《框架》订立的六大目标和原则可以看出,它为世界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将提高海关甄别和处理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增强管理货物的效率,从而加快货物的通关和放行。

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对贸易领域的要求,推进贸易自由化是当代贸易的一个趋势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从各国经济发展的普遍经验看,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中国应树立贸易强国的思想理念,在全球贸易格局新一轮重组变化中争得先机。在当前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一项战略选择,作为国家金融服务创新试验区,将通过优化商贸环境,解除显性或隐性的贸易壁垒,构建便利化的贸易空间,使国内外贸易变得更为自由、便捷、畅通,提高自贸区的商贸能级,确保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研究目的

本报告的研究正是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背景下展开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自贸试验区背景下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研究,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区的申建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通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使河南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物流和通关成本,提升河南省对外贸易水平,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通过投资便利化使河南本土企业“走出去”并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环境,便利企业资金管理和贸易投资安排,使自贸区成为本土企业“走出去”的天然桥头堡,也为外资企业尤其是境外服务业企业进入河南市场提供新渠道、新机遇,并营造“鲶鱼效应”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和市场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