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研究
- 王亚民
- 5221字
- 2021-03-26 00:24:35
第二节 清末乡村自治文化的培育
尽管在各种力量的联合推动下,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开始其近代演变的历史进程,然而在极其复杂多变的现实实践中遇到重重阻力,为此,乡村教育的初步普及、自治人才的培养、自治宣传与研究,亦即乡村自治文化的培育,就显得十分必要、重要,这不失为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的背景之二。
一 清末乡村教育的初步发展
乡村自治事业的推进有赖于文化教育的普及,没有最基本文化素质的村民不可能具有自治意识,更不可能自觉地践行自治权力,维护自身利益与社会公正,从根本上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清人端方曾经指出,“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
清朝末年,国家内忧外患,经济发展缓慢,各类灾害频繁,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得到保障,史载:“水潦之余加之旱魅,百姓典衣无食,卒死艰难,灾民哀鸿遍野,乡间灾黎谋生绝路,触目惊心。”在此种历史情形下,村民无暇顾及自身文化教育问题,国家在这方面也力不从心,乡村教育发展十分缓慢。清人樊增祥指出,“学堂之难,难在无学生,又难在无教习。通都大邑招考诚不乏人,若荒僻小县,秀才犹不知书,而况童穉,故曰无学生也。既改书院为学堂,则乡塾师不任教育,当取稍习时务者为之师,而天文、舆地、西文、西语就地取材,百不获一,聘之远方无此力量,故曰无教习也”。清朝末年,我国乡村社会中的文盲、半文盲占据乡村人口的绝大多数,文化教育水平可谓十分落后,边远地区更甚。
为了改变乡村教育严重落后的状况,使得乡民具有一定的现代知识,保证乡村自治事业的开展,政府与社会都加强了劝导乡民读书识字的工作。
其一,学堂、教育会、劝学所、识字会、识字学塾与基础知识的普及。以广西为例,史载:“教育为宪政本源,比年以来,学司整顿提倡。光绪三十四年两学期各项学堂人数,比较上年增多九千九百余名,宣统元年上学期小学人数,比较上年增多一万两千八百余名。风气渐开,人知向学。惟是桂省地方异常贫瘠,办学、就学两者均难,非急筹办简易识字学塾,俾年长失学及贫寒子弟得有从学之区,教育未由普及。间有边僻地方设塾较迟,文报未达,亦经严切督催,一律赶设。并有教育会、劝学所组织简易识字会,于通衢广众之间,将三五字义指画口诠,老幼男女均可听首传习,不必设校,不必延师。先经学司于分年筹备教育案内详定通行,以期编造识字国民,以促宪政进步。”由此看来,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办学,广西地区的基础教育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进展,这无疑为自治运动的开展打下了一定基础。
其二,地方官府、劝学所与开塾教课、改良私塾。以四川为例,史载:“饬提学司转行各属,责成地方官劝学所实力筹设。复经刊行各属,督令开塾教课,并由司将各属具报设属之数,共计就原有小学附设者两千零二十处,就祠庙公所创设者六百零六处。其预为规划,应俟逐年筹设者九千零一十七处,仍一面注重养成师资,认真改良私塾。”私塾是乡村中最普遍的教育机构,大量私塾的相继设立无疑推动了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配合了乡村自治的实施,这方面地方政府与劝学所可谓功不可没。
其三,附设、开办土塾、学塾。以云南为例,史载:“现据昆明各属陆续禀报,计设学五十九所,学生共一千九百余人,复据沿边学务局禀报,先后成立土塾计一百三十五所,学生共四千一百八十余人。查此项学塾,欲谋推广,自以附设为便,迭经通饬各厅州县于城内所办初等小学,或高等小学,及繁盛乡镇所办高等小学堂内,先行附设,次则于城乡初等小学附设,又次则于各项学堂附设,其于户口稀少向无学堂者,或人民程度较低,不能遽设初等小学者,均酌量地方情形,借地另行开辟。”如同四川一样,云南地区也大力推广各类私塾,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财政、师资等各方面的限制,这一地区大力倡导附设私塾。
就文化教育普及而言,传统教育的利用、扩展固然必要,然而新式教育也十分重要。清政府予以特别关注,史载:“至本年关于学务,尚有各省所应办者,如学部分年筹备事宜清单内开:设立存古学堂,开办图书馆,省城初级师范学堂及中小学堂兼学官话。又学司拟订筹备教育年表,续办初级师范,推广汉语学堂,设立官话讲习所,改良调查风俗,改良宣讲所,一律成立。”由此看来,这些新式教育主要有存古学堂、初级师范学堂、中小学堂、汉语学堂、官话讲习所、图书馆等,可谓形式多样,这无疑有利于新式教育在清末中国的发展。
固然,清末乡村教育的初步发展为乡村自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就自治文化的培育而言,乡村自治人才的培养、自治宣传与研究不失为重中之重。
二 清末乡村自治人才的培育
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自治人才的培养、自治研究与思想宣传,以打造具有现代文化知识,尤其是具有自治意识的国人,即成为推进清末乡村自治事业的关键所在。毕竟,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村民是乡村自治最终的践行者与受益者。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末这场自上而下的自治运动中,当局者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与优先性。
例如,陕甘总督长庚指出,“惟是办理自治,事属创举,必先造成自治之人才,而后可收自治之效果”。清人赵尔巽认为,“试办地方自治,拟先编订制度,培养人才。惟是奉省地方朴塞未闻,自治之义士绅未能尽解,何论编氓,非与培养人才,以为实行之储备,则虽编制尽善,而徒法亦终以不行”。为此,这方面工作成为乡村自治早期的重点,人才培养形式不一,其中包括自治讲习所、自治研究所、审判研究所、检验学习所、监狱学堂、政法学堂、绅校、公民养成所、筹办公所、事务所、律师传习所等。兹简单介绍如下。
首先,自治讲习所、自治研究所与人才培养。
纵观整个乡村自治实践的历史进程,自治讲习所与自治研究所的设置与功能发挥十分重要,而其中的人才培养即是其一,史载:“但事当草创,官民均未谙习,现在人手必以讲解研究为始基。俾人人皆知自治模范,颁发调查选举人名表式及投票规则等项,邀集同志分期研究。另设自治研究所,由各府厅州县保送品学兼优之绅,授以较深之学科,以培养议员之知识。此时办法,惟有开民人之知识,使其互相讲习,而发起其自治行政之心思。”由此可见,自治讲习所与自治研究所的重要性,可谓乡村自治之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时,各类自治研究所培养出了大量专门人才,史载:“查直隶前经设立自治研究所,选送学员者一百二十余属,毕业者将近千人。今未送学员各属,均选送三人入所研究。此外有自费来学者亦准选送附学,现共有学员二百五十一名。”依据学习成绩,这些学员有相应的毕业等级,以广东为例,史载:“第一届甲班,最优等二十二名,优等二十一名,中等二十七名,补考优等一名。第一届乙班,最优等二十二名,优等五十七名,中等三十一名,补考优等一名。第二届丙班,最优等十六名,优等五十一名,中等三十三名,下等三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治研究所多为官方所设,但其中亦不乏民间设立者,其创办人为有实力的绅士。史载,“各省自治研究所,除官设各所作为模范外,其各地方士绅自愿照章设立者,均得呈明该管官批准照办。惟该所所长,应有该所公举通晓法政品学优裕士绅一员,呈请自治筹办处核派”,而“绅民有未经禀请自行设立者,均通饬各属调查,一律饬令补交章程办法,核明是否合法再予立案”。在士绅办理自治研究所的活动中,政府一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另一方面对其严加管理,以减轻财政支出及工作压力,可谓官民双益。
其次,审判研究所、学习所、监狱学堂与政法人才的培养。
乡村自治实质是一种近代意义上的依法治理乡镇,它已不再全靠乡规民约来维持乡村秩序,这无疑需要大量精通近代法律制度的人才。为此,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定数量的政法人才。史载:“至审判研究所,录事、书记、承发吏学习所,现已次第毕业,检验学习所亦已提前毕业,审判官吏尚可就地取材,监狱学堂已经开学。”
再次,政法学堂、绅校与人才培养。
在全国上下自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政法学堂、绅校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史载:“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冲,藉资节省。现一面督饬讲员认真讲授,并缩短暑假时期,俾得早日毕业;一面饬由该所将讲义札发各厅州县,加印多张,分给本籍士绅就近研习。俟研究所各生毕业后,再各赴本籍设所传习、讲演,庶官绅咸知自治之有裨地方,将来实行兴办,不致别生障碍。”由此看来,为培育足够的政法人才,保证乡镇自治的顺利进行,政府有意识地以政法学堂、绅校为基地,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其中包括扩大学校规模、就地聘请教师与本地士绅、就近研习讲义、毕业学生回本籍办所传习等。
最后,公民养成所、筹办公所、事务所与人才培养。
有关公民养成所,史载:“又由该局设立公民养成所,为武昌、汉阳两府试办自治之预备,业于上年四月开办,期以年终毕业。”有关筹办公所、事务所,史载:“现计依限设立筹办公所或事务所者二十八属,提前设立筹办公所者八属,各所学生研究毕业,足为办事之资。”由此看来,上述三个自治培训机构也培养了不少急需的自治人才,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 清末乡村自治宣传与研究
清朝末年,全国上下初步发展基础文化教育与培养自治人才的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自治知识、自治思想的宣传,借以培育人们的自治意识,减轻人为障碍,加快乡村自治的历史进程。例如,史载:“该县属乡民因调查滋事,阻碍自治进行,仰即将首犯惩办,一面仍应实行宣讲,勿令再醸事端。”
首先,宣讲所、宣传员、城乡宣传社与自治宣传。
清末自治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宣讲所、城乡宣传社、宣传员可谓其重要体现。有关宣讲所,史载,“来牍阅悉,所请将自治宣讲所,就原有二处之外,复在清嘉坊口圣帝殿内推广一处,自八月初一日为始,于自治前途甚有裨益,深仰热心,应准立案”,“推及宣讲所、白话报各事,各属类能照章兴办”。有关城乡宣传社,史载:“且各属筹办自治事务,所调查一切,以及各城镇乡分设宣传社,在在需员。”有关宣传员,史载:“目前教育未周,识字之民尚少,设有误会,流弊滋多,乃遴派曾习法政、熟谙土风之绅士为宣讲员,周历城乡宣讲自治利益。”毋庸讳言,上述三种宣传形式可谓切中时弊,简单而有效。
其次,在自治宣传中,自治话报、白话广告、自治学社、白话告示与白话公报也不失为重要的形式。
其一,有关专门自治话报,有学者指出,“1906年以来,地方自治思潮高涨的第一个突出现象是鼓吹、宣传和讲解地方自治的报刊大量兴起。从国内到国外,从内地到沿海,从城市到乡村,国人创办的以‘自治’命名的报刊大量涌现”,连官方也积极提倡自治话报的创办,史载:“复饬处编纂自治话报,按期分发,责成各地方官派员分头宣讲,俾共知选举为公民之特权,被选为与闻政事之始基。”由上可知,自治话报成为当时自治宣传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其二,白话广告、自治学社与自治宣传。史载:“复编印法政官话报,分发津属州县以资传习,并将自治利益变成白话,张贴广告,以期家喻户晓,振聩发聋。乃设自治研究所,饬津郡七属选送士绅之阅历较多、素孚乡望者,四个月毕业后,各回原籍设自治学社,为定学社通则,以研究所得者传习之。”
其三,白话告示、白话公报、自治浅说与自治宣传。有关白话告示与白话公报,史载:“现在各省自治筹办处,或撰拟白话告示、白话公报、自治浅说,以期开通愚氓,办法甚为得宜。”这里尚需指出的是,不仅现代报刊、学社等不同程度地成为自治宣传的阵地,而且白话宣传亦为时代所需。时人指出,“原来地方的事是人人有份的,自治的事是人人应该做的。况且自治的书道理很高,文法很深,不是读书人本难通晓,就是各种报纸有文法的,也是如此,如今要使一般人都晓得,《自治报》所以定要用白话”。
如果说自治宣传机构与刊物成为清末自治思想传布的主要途径,那么来自官方与民间的自治演说则更为直接、更为有效。这方面学界已经进行了很好的研究,兹不赘述。最后尚需指出的是,为配合自治运动的开展,在清末自治宣传活动中,汉语学堂、官话讲习所也相继建立,同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清末乡村自治运动前期,自治人才培养、自治知识与思想宣传、自治研究可谓三项重要而基础性工作。在当时,自治研究所的举办引起了朝野上下的关注,乃至地方督抚大员多次上奏朝廷。
自治研究方面,各类自治研究所固然是重心所在,例如:史载,“查省城地方自治研究所第一二届,业已办理完毕,毕业学员已有三百二十五名,而各属官绅闻风兴起,禀请遵章设所研究者,亦复不少”,然而一些地区的研究社也功不可没,以广东新会江门自治研究社为例,其章程规定:“第一章:定名;第二章:宗旨;第三章:权限;第四章:社员;第五章:名誉赞成员;第六章:社长;第七章:办事员;第八章:书记员;第九章:会计员;第十章:编辑员;第十一章:调查员;第十二章:经费;第十三章:事务所;第十四章:会议;第十五章:选举;第十六章:支社,本社得于各乡设立支社;第十七章:附则。”尽管我们仅从章程中还不能看到这一地区性学社所发挥的作用,但毕竟出现了这种专门性机构,可谓分工精细、规章完备,已具有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