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共识的凝聚: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

笔者通过对相关历史、理论、制度和政策文本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梳理归纳出5种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按它们出现的大致历史时序,分别是:出于多数民族的利害或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这些理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侧重,单独或共同作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从历史时序看,除了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外,其余4种价值理念即出于多数民族的利害或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或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历史、法理和逻辑上的演进关系。

(一)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

多数民族的利害或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价值理念(或者更准确一点来说是“价值动机”)。从最初无情的杀戮、俘虏和奴役,到后来的歧视、排斥甚至种族灭绝,再到后来的平等保护甚至特殊优惠,无不贯彻着多数民族对利害的权衡。由于民族国家与少数民族问题的历史同构性,为了避免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冲突给新兴的(准)民族国家及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带来损害,16世纪中期以降,天主教和新教各邦诸侯(民族国家)签订各种和约,承诺保护各自境内的宗教少数民族。进入19世纪,随着民族主义“一族一国”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民族或种族意义上的少数民族问题。这一时期,为缓解国内民族冲突对各个民族国家的国家安全所造成的紧张,一些国际条约中出现了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内容。20世纪以来,世界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一战”“二战”和冷战及其以后的世界各国面临着各种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安全挑战。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问题成为这一时期许多国际(地区)条约、公约、宣言等的重要内容。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民族)国家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历史共生性,可以说,没有民族国家的以族划界建国,就不存在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二者的关系在20世纪中叶以前,(民族)国家安全的考量始终居于无条件的支配地位。20世纪中叶后,国家安全的理念虽受到包括尊重人权在内的其他理念的制约,但仍处于支配性的地位。

以国家安全考量少数民族权利是一个普遍的历史和现实现象。毋庸置疑,在当代世界体系下,国家依旧是政治和社会秩序不二的缔造者和维护者。国家也几乎是所有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对多数民族来说,国家安全的意义自不待多言。而且,就一般情况而言,国家安全对少数民族群体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家安全具有普遍的实用主义和道德价值。

但是,也应该看到,以国家安全考量少数民族权利也存在着无法解决和难以自洽的困局。首先,从道义上讲,以国家安全(多数民族)的利害为标准裁量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和体面生活的权利),面临着功利主义者所(曾经)面临的矛盾和困境;其次,从技术或操作上看,限制或鼓励少数民族权利哪个更有利于国家安全是一个难以在技术上求证的问题。或者说,在特定的多民族国家,哪些少数民族权利有利于国家安全而需要事先加以规定,而哪些(少数民族)权利需要在确保国家安全后才能赋予是一个难以操作的问题。实际上,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上,并没有一个可以在技术上一一对应的因果链条,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是否有利于国家安全取决于一些中介性变量。再次,从终极价值来看,国家安全归根到底只具有中介性意义而不具有目的性意义,因为人类建构国家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对维护肢体与生命安全的普遍性需要。换句话说,国家是人(民)追求安全与幸福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实践表明,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方面,我们迫切需要一种能够超越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更具有道德至上性与合法性的话语和评价系统。按照历史时序,首先从国家安全利益价值理念中分化或衍生出来的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

(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

所谓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是指将少数民族作为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的“人”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虽然早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就已经出现了人权的观念,但严格来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少数民族才真正成为人权保护的对象和主体。

“二战”期间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对犹太等少数民族的残酷迫害和杀戮引起了战后人们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的深刻反省与再思。正是基于这种“反省与再思”,国际社会确立了以人权保护少数民族的价值理念。

尊重人权价值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与享有平等的权利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类似的权利原则相比,人权的价值理念具有实质平等或无限接近实质平等的价值意味。它包括两个嵌入式的内容,一是“非歧视”,二是“特殊保护”。

人权的价值理念对维护族裔文化公正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以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意味着(多数民族)从同为平等的人类、享有平等的人类尊严和权利出发,以“待彼如待己”的价值理念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与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的价值理念相比,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大大超越了狭隘的主权安全(多数民族)的利害价值观(但并不排斥这种价值理念),使国家安全利益构筑在尊重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价值理念之上。

然而也要看到,由于人权权利属性的多维性和内在矛盾,尊重与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或实际运作过程中,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效果呈现出十分复杂的面相:人权的道德权利属性在确立人权崇高地位的同时,难以确保少数民族在实在法意义上享受到这些权利;人权的普遍权利属性在突出少数民族权利合法性的同时,也在消解着其群体权利的正当性,同时由于人权普遍性与主权国家“特殊性”的对峙,还使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人权项下少数民族权利抱有高度的戒心;人权的反抗权利属性在强化其正当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它的不确定性。

从人权内在矛盾的向度来看,人权论证方法的超验路径和经验路径之争,在丰富少数民族人权内容和意蕴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影响了(少数民族)人权标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人权的理想和现实之冲突,在全面展示少数民族人权的理想和现实之维的同时,也凸显了(少数民族)人权标准自身的内在紧张;人权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矛盾,在正确揭示作为“人类的普遍权利”与“人类本身的多样性”之间的一般与特殊关系的同时,也深刻地暴露了“少数民族人权的悖论”,如此等等。

实践证明,在少数族群权利保护问题上,需要一种新的价值理念作为替代或补充。这种价值理念在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内容上应具有明确性或边界点,在权利实施的制度和机制上应具有常态性和可操作性,在权利话语的表达上应更具有合法性和与国家主权建设的兼容性。这个价值理念就是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

(三)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

“权利正义”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理念。所谓“权利正义”,从语义、结构和内涵上来看,是指权利作为一种资源、资格、荣誉、利益、机会、“权能”和“自由权”在公民中的分配,应该遵循正义的原则。

追求权利正义的理想伴随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整个历史。粗略地说,迄今为止,人类追求权利正义的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三个阶段是追求实质性权利正义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权利正义理念在进一步追求所有个人的普遍权利正义的同时,关注到存在着文化、族裔(民族)、语言和宗教差别的少数族群群体及个人。

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于主权国家的基本社会结构的建构方面,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民主权利的制衡问题,二是权利补偿问题,三是“国家的族裔非中立性”及结构化歧视的矫正问题。

为实现“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正义原则,抑制民主的“过度庞大的权利”(贡斯当语),学者和政治家、法学家们设计出了种种制度、原则和机制,如分权原则、保护少数原则、协商民主制度、结社自由原则、差别(对待)原则等。这些制度、原则和机制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在内的少数人权利,实现民主权利的制衡具有重大意义。

权利补偿是权利正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民主权利的制衡是为了解决现实权利分配中的不公正,那么权利补偿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上的权利分配不公问题。后者比前者有更多的共识。

矫正国家的族裔非中立性和结构化歧视也是权利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内容。提出或正视国家的族裔非中立性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揭示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族裔文化不公现象及所导致的少数民族(族群)遭歧视、排斥和边缘化的境况,为具有矫正和补偿功能的少数民族(族群)权利保护提供某种正当性支撑。

结构化歧视的事实和学理的确立,为纠正历史上遗留的和现实中不断新生的族裔间的不平等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它提示我们“表面上公正和无视差异的社会不仅是违背人性的,而且其本身是高度歧视性的,尽管这种歧视往往是以含蓄的和无意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所有已经从以往的和现存的制度化歧视的社会中得益的群体的成员,不应否认其负有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

在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威尔·金里卡教授,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大发展推进了少数族裔群体权利保护的权利正义价值理念。金里卡看到了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的保护方式对那些在人种、族裔、文化、宗教、语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的少数群体的无情忽略和严重不利,试图在自由主义能够容忍的框架内,引入对少数族群群体权利的保护理念和制度。事实证明,这一努力是有价值的,它不仅有利于缓和少数族裔与国家或主体民族的矛盾,而且大大提高了传统自由主义对族群差异政治的适应性和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生命力。

当然,也要看到,以“权利正义”为标识的自由主义在试图解决族群差异政治的同时,也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从这一点来看,自由主义解决少数族裔权利保护问题的理论或理念,远没有超越“权利正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得自洽、连贯和一致,也没有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念)来得更为直接、合理。

(四)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

多元文化主义是20世纪初首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政治文化思潮。它的要旨在于:强调在一个多民族(族群)、多移民的国家,各个民族或族群在政治参与、经济分享和文化建设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强调各个民族(族群)在多民族国家建构中的均等机会。从少数群体与国家的关系角度来看,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既强调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也强调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强调文化的多样性对人类、国家、地区、人们共同体及个人自由的不可或缺的价值;强调多元的文化对于整个人类命运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强调宽容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强调不同族裔文化群体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基础上的和谐相处,强调不同“主义”之间的最低限度的公约或通约。

多元(文化)主义者思考人类前途和命运的逻辑是:多元文化是人类生活式样多样性的表现。保存多元文化不仅是理解人类自身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方面,而且也是确保人类在事关自身前途命运选择的重大问题上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多元性不仅是人类社会自身真实性的确切反映,不仅是人类各种群体丰富精神和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人类社会整体不走偏的平衡器。

总的来说,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至少在三个方面上显示了其存在的意义。一是保护多元的文化(少数群体的文化);二是为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尤其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内部和外部关系提供了重要价值准则;三是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多民族国家构建提供了理念支撑。

当然,在积极肯定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的某种局限性。首先,它的适用对象有限:主要适用于移民少数民族,是否可以合理地推及世居少数民族是有争议的;其次,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具有被动应付的一面;再次,如何理解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所包含的内容——“正义”“平等”“尊重差异”“包(宽)容”,在现实中也是有争议的。从目前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多停留在一种文化政策上的宽容层面,而未深入触及政治或体制方面的变革。这一点与“政治解决”为主导的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相比,具有更为明显的局限性。

(五)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观念、价值观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既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又具有发展性和连续性。阶级性、历史性、发展性和连续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所独有的特色。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坚持从整个人类的解放和消灭阶级的角度把握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和最终解放问题,坚持把民族问题视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把民族问题看作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认为民族问题的表现和解决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因而从一开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政策就是一套全方位的政策。对照前述四种价值理念,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超越民族主义的阶级利害观、基于解放全人类的(权利)正义观、消灭阶级压迫的人权观和承认多元文化的文化观。

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的平等理念在其终极目标意义上超越了民族、阶级和各种文化、利益集团。它在思想体系上属于真正的“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体系和彻底的平等主义。它是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最后的”普遍主义价值理念。它是一种人类社会共有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以上笔者简要介绍了本书所要呈现的五种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各有其侧重点或关注点。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侧重于从是否有利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或考量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问题;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侧重于从基本人权的角度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它虽有追求实质平等的理想外壳,但其实质上是一种底线保护少数民族需要人权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在于:“一般来说,越是社会弱者、越是境况差者,越是关切人权、越是渴求人权。人权就像空气一样,人人必需,但并不人人在意,只有那些遇到空气稀缺的人才迫切地要求它。人权以社会弱者、境况差者为本,以偏爱社会弱者、境况差者为怀。因此,对于人权来说,重要的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他们的人权问题是其所处社会人权的核心问题,保障他们的人权是实现其所处社会人权的关键,他们是否享有人权是评判其所处社会人权成就的唯一尺度。”“人权是平等的,但保障人权却要优待弱者,侧重差者,抽象地、平均地保障人权反而无视社会弱者和境况差者,因而并不能真正平等地保障人权。”邱本:《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125,2015年5月23日浏览。;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致力于从整个社会结构的平衡和正义角度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侧重于文化和语言权利的平等;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则是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综合的角度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其中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最具有贯穿力,它不仅影响和制约着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也使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受到某种无形的压力。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也同样影响和制约着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威尔·金里卡在谈到多元文化主义何以首先在西方兴起时说,“在西方,西班牙除外,重构国家以接纳少数民族发生在民主政体巩固之后,这些国家拥有良好的法治传统、独立的司法体系、专业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和民主的政治文化。这些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宪政传统的存在对于多元文化主义在西方的兴起至关重要,因为它给所有的公民都提供了安全感,多元文化主义将在民主和人权的明确的界限内运行”。Will Kymlicka,Minority Right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International Law,in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Edited by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86.。在奉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价值理念的中国,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也同样制约着其他价值理念。

国家安全是现代民族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离开了国家安全,包括少数民族权利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都将无所依托。从自由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相伴而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没有国家安全,也就没有自由主义。然而,如何获得国家安全却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是仅仅通过追求国家安全的价值理念而获得国家安全?还是通过追求与其他价值理念的联动而保障国家安全?这一点身为少数族裔而在思想上非常“主流”的犹太裔美国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相关论述给我们提供了某种启发。

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阿伦特向我们集中展示了纳粹德国是如何通过践踏少数族裔权利、迫害和屠杀犹太等少数族群而走向国家极权主义进而将德国的国家安全置于毁灭境地的历史过程。阿伦特说:“20世纪的政治发展将犹太人驱赶到了各种事件的风暴中心;犹太人问题和反犹主义在世界政治中相对地并不是一种重要的现象,却首先成为纳粹运动兴起和建立第三帝国组织结构的触发因素——第三帝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证明他不是一个犹太人——随后触发了史无前例的世界大战暴行,最后又造成了西方文明中亘古没有的种族灭绝。”[德]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8页。纳粹把迫害流离失所的犹太人当作征服世界的起点。戈培尔说:“首先看清犹太人、首先向他们作斗争的民族,将会取代他们统治世界的地位。”《戈培尔日记》,转引自 [德]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62页。希特勒在谈到世界观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时理所当然地承认,纳粹从其他群体和政党那里接受了“种族思想”,并以这种思想的代表自居。《我的奋斗》,转引自 [德]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67页下注释。在纳粹德国,“国家已经完成了从法律的工具到民族的工具的转化;民族战胜了国家”,“民族利益早在希特勒宣称 ‘正义就是对德国人民有好处’之前,就已经高于法律”。《戈培尔日记》,转引自 [德]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365页。

汉娜·阿伦特在其颠沛流离的生命体验和观察中敏锐地发现,集权主义起源于19世纪的排犹主义和帝国主义。正是围绕着屠杀犹太人的问题,一个分崩离析的德国社会在意识形态上重新结聚起来,同上书,第96页。成为对内屠杀少数民族,对外侵略其他欧洲国家并最终酿成德意志民族也深受其害的世界性的灾难。阿伦特的著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权利在阿伦特那里,犹太人问题主要是个政治问题。阿伦特从政治的角度来理解犹太人问题的应对之策,“她实际上倡导一种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的政治行动,呼唤犹太人承担起自己拯救自己民族的公共责任”(陈伟:《阿伦特与政治的复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这里,犹太少数民族争取权利的政治行动,不仅是在保障他们自身的命运,也是在保障德国的国家安全。保护与多数民族命运(国家安全)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鲜活而又深刻的历史范例。

人类近代以来所经历的每一次苦难几乎都与宗教、族裔和文化上的少数人的不幸联系在一起:苦难往往由“少数人”问题触发,或者以少数人的受迫害为先导,最终以包括多数民族在内的普遍人群的不幸为结局。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少数民族丧失了国家的庇护,成为极权国家任意蹂躏的客体。纳粹党卫军的官方报纸在1938年公开声明:“假如全世界还不相信犹太人是人类渣宰,那么不久就会看到他们变成人类渣滓,变成没有身份的乞丐,没有国籍、没有钱、没有过境的护照。”1938年11月屠杀后不久,德国外交部在给所有的驻外机构发出的一份通报中指出,“仅此10万犹太移民的运动也早就足以使许多国家意识到犹太民族的危险性”,“德国非常有兴趣继续遣散犹太民族……犹太人流向世界各地,引起各地居民的反对,由此构成对德国的犹太人政策的最佳宣传”。[德]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358—359页,第359页注释1。战后德国及德意志人民也遭受到严酷的命运。

在为什么要保护少数人(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上,本书提出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在内的五种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各有其道德的和法律的基础,在规范的意义上,它们都可归结为一种“完美的”社会理想。如果说,在如何达致这种“完美的”社会理想上,人们难以取得共识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从相反的角度即“公认的恶行”经验为视角来审视少数民族权利问题。

被称为“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认为,“将权利理论建立在人们所公认且力图避免的过去的恶行上,要比建立在众说纷纭的理想完美社会概念上来的实际”;他认为尽管人们对什么是“理想完美的境界”难以形成共识,但对于什么是恶行却有着高度一致的看法:因为我们几乎都同意不会有人想看到犹太人大屠杀、柬埔寨和卢旺达的种族灭绝、奴隶制度、私刑、宗教裁判所或超过十万名日裔美国人遭受监禁的事件再度重演;“虽然我们目前仍无法从这些可怕的历史教训中得出完全的共识,但不正义所带来的集体经验却可作为建构权利理论的卓有成效的基础”,他认为“以这种恶性经验为基础,便可设计出权利以防止(或至少减缓)恶行再度发生”[美] 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黄煜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黑体字为笔者注。

德肖维茨是在一般权利的意义上做出这番评论的。对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而言,他的观点的价值更值得重视。我们都同意少数民族是历史上殖民主义、军国主义、极权主义和民族压迫的首当其冲的受害者;都同意为了防范这种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国家共同体和国际社会需要采取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措施来保护这类弱势的人们共同体。

“权利是人类心智以人类经验为基础而设想出来的法律建构物,这些建构物必须在公众意见的法庭中通过一贯的辩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更是如此。套用德肖维茨的有关权利来源的说法,少数民族的权利并非来自造物主——因为造物主并未以一致的声音对人类说话,就算没有造物主,权利也应该存在;少数民族的权利并非来自自然——因为自然是价值中立的;少数民族的权利并非来自逻辑——因为人们对于权利赖以演绎的先验前提几乎没有共识;少数民族的权利也并非只来自法律——因为假如果真如此,我们对既有法律体系的判断将缺乏依据;少数民族的权利来自人类经验,特别是不正义的经验(历)。一句话,少数民族的权利来自不义。[美] 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黄煜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为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历史上针对少数群体的不义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上,达成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