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书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和使用

(一)研究方法

本书通过对相关历史、理论、制度和政策文本的分析,梳理归纳出5种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具体而言,第一,通过挖掘16世纪以来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历史,获得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各种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单边声明、国际公约、宣言及习惯法等,对其逐一展开历史背景解读和文本(献)解读,发现蕴含其中的价值理念;第二,运用族际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政治学及权利理论等相关理论和学说,对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学说和流派进行分析整理,概括出其价值理念倾向;第三,搜集整理典型国家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分析其价值理念倾向;第四,对每一种价值理念支配下的理论、政策和相关实践的政治及社会效果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具有普遍意义的元素;第五,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做几个典型国家(地区)的案例分析。

(二)创新之处

受自由主义的学术传统和民族国家“民主政治”均质化理念的影响,西方学界主流长期对少数民族权利采取“善意忽略”的策略,在传统自由主义那里,“多民族国家”甚至是一个不可能成立的概念。19世纪的密尔认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自由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没有同伴情感(fellow-feeling)的人民中间,特别是如果他们使用的不是同一种语言,那种代议制运行所需要的统一的公共舆论就不可能存在”; “政府的边界应该与民族的边界大体一致,通常条件下,这是自由政体的必要条件”。“当存在自由制度或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地结合在一起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以便能防范他们的联合,并能利用其中的某些人作为奴役其余人的工具。”密尔意识到专制政府可能利用民族间的间隙与不和“分而治之”,从而危害到自由的存在;J. S. Mill,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in Utilitarianism,Liberty,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ed. H. Acton. J. M. Dent,pp.230,233,London 1972. [英] 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5页。在自由主义对待多民族国家问题上,阿克顿勋爵是个例外。他说,多民族国家民族群体之间的分歧和他们对各自生活方式的向往,是一张反对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的支票。Lord Acton,Nationalism,in 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ed. J. Figgis and R. Laurence,pp.285-290. Macmillan 1922.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者的后辈们,面对多民族国家的既成事实,对少数民族权利要么选择“善意忽略”,要么将其纳入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价值体系加以辩护。直到伊丽莎白·泰勒的“承认的政治”和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学说的兴起,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保护问题才被全面提上历史日程。对少数民族的权利要求采取“应对”策略,与此情形相适应,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的研究多散见于各种政治学派尤其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对策性研究中。此外,在人权学者和少数族裔学者的著述中也部分地涉及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上述研究始终未能形成系统化的学术成果。从另一个向度来看,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机制、政策、立法的设计层面,缺乏对制度、机制、政策、立法背后价值理念的系统考察。一个例外是,围绕少数民族(族群)权利保护问题,不少中外学者以“国家安全”为关键词对其进行研究考量。目前国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路径,大致有两类,一类可称为“显性的”研究路径,即直接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在维护多民族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意义,这种研究路径多以边陲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为主轴;另一类可称为“隐性的”研究路径,它一般不直接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而是把重点放在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或现行少数民族政策上,曲折隐晦地揭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可能后果。国际上也存在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人权法的路径,主要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家安全界限问题,从程序和条件方面发现二者的平衡点(主要限于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分析);另一种是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国际政治学、政治(哲)学、社会学等比较宏大的研究路径,这些路径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国家安全问题。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移民与安全”的主题进行。主要研究成果有:Myron Werner,ed.,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Security,Boulder,San Francisco,Oxford: Westview Press,1993); Georges Vernez,National Security and Migration: How strong the link? Santa Monica California,Rand Corporation,1996; Jef Huysmans,The Politics of Insecuri-ty: Fear,Migration and Asylum in the EU,London,New York: Routledge,2006,等等,塞缪尔·亨廷顿在这方面算是集大成者。他的《谁是美国人?——美国国民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运用多学科的视角全面研究了族裔文化群体(权利)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这种现象使得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多限于操作层面,缺少对所涉问题价值层面的深层次追问,如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何以可能、何以必要及如何协调它与现代(多)民族国家公民政治过程的关系等。在国内,虽然有关学者对诸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做了不少分析和建构,但如何在理论上认识这些建构性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至今没有达成共识。

本书的最大创新之处是将隐藏的、零散的价值理念研究梳理成可见的、系统的价值理念学说。国内的相关研究多用“正当性”“正义”“法理”等关键词去研究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问题,如张敏的《论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杨振宁的《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表达权利的正当性》(《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秦金思的《从权利正义角度论少数人权利保护》(《知识经济》2010年第12期)、周勇的《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等。在英语世界,相关研究采用了类似的进路,常用的关键词有“legitmacy”“Justice”等。系统地从价值理念角度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的文献在国际国内尚没有见到。本书“价值理念”一词的英文对译,在经过多次与英国学者交流的基础上,采纳了“Normative principles”的译法。英国学者表示,笔者的选题在英语学术界尚未看到。这从一个角度说明,本书在国际层面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使用

本书的核心关键词是“少数民族”,它是“少数人”的一个下位概念。在界定“少数民族”概念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少数人”。

关于少数人的界定,笔者不想再连篇累牍地分析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众多的各占一理的代表性定义。仅沿着历史的线索,大致回顾一下“少数人”主体范围的历史发展和演变。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确立了新教徒的礼拜自由,从此宗教上的少数人走向历史前台。17世纪以后,随着近代民族国家构建运动的兴起,族裔、文化和语言上的少数人主体陆续出现在一系列国际国内政治与法律文本中。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了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此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宣言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的出台,又催生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类少数人。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等群体也被纳入了“新少数人”的范畴。

“少数人”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我们可以把 ‘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子女、囚犯、同性恋者等也都可以归纳为少数人的范围”赵虎敬:《“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也可以把数量上居于少数的或被支配地位的其他类(如政见与利益等)与多数不同的人认定为“少数人”。

虽然由于“少数人”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其权利内容和结构依赖于不同的法理,但是从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角度来看,这些不同类别的少数人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即人数上处于少数或被支配地位,具有不同于多数人的物理及非物理特征,具有维护或保护自身特性(利益)的某种一致性诉求,等等。

从以上讨论出发,本书所谓“少数民族”,主要是指那些在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上处于少数或被支配地位,具有保存自身群体特性(利益)的愿望的、拥有一国国籍的群体。同时为了在法理上融通“少数人”和从多数和少数的关系中定义“少数人”,本书所称的“少数民族”也包括了一定条件下的其他类少数人。

在行文过程中,本书将根据具体的语境,交替使用“少数民族”“少数人”“少数族群”“少数族裔群体”“少数群体”等概念。

此外,从权利属性上来看,本书所谓“少数民族权利”或“少数人权利”主要指少数民族或少数人的群体权利,同时也包含了以这种群体权利为前提和基础的个人权利。这两类权利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