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话: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媒介化生存:基于对电视传播的考察
- 晏青
- 2797字
- 2021-03-24 22:38:47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文化
一 传统文化:一个总体性概念
“文化”一词在汉语中古已有之,“文”原与“纹”相通,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化”原指变化、生成。“文”、“化”并用,最早见于《周易·贲卦》“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后合并一词,指以“文”教化意,如西汉刘向《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所以,汉语语境中的文化有两种意指,一为名词,指人类的精神、意识、智慧及创作的成果总称;一指动词,以“文”教化之意。不管是德文的Kultur,还是英文与法文中的Culture,都是从拉丁文Culrus而来,意为耕种、开掘、居住、培育等含义,后演变为对人性情的陶冶、教养等。关于文化的概念,种类繁多,此不赘述。被广为引述的莫过于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的定义,即“文化或文明,从其宽泛的民族志意义上来理解,是指一个复合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一个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约翰·B.汤普森在《大众传播与现代文化:对意识形态批判理论的贡献》中把文化的功能与定义分成“古典的”、“描述的”、“符号的”和“结构的”四种基本用法。“古典的”定义源于“培育”之义,将文化视为理性或精神发展的一般过程;“描述的”定义源于泰勒对人类文化的专门研究,将文化视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人们的价值观、实践活动以及信仰等相关形式;“符号的”定义把文化视为一种“行为的解释”,是由可解释的符号构成的相互交织的系统;“结构的”定义弥补了人类学研究的不足,将文化看作是现在社会规定的背景中的符号形式。
总之,从不同的方法和视角出发,关于文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从而具有描述性的定义、历史性的定义、行为规范性的定义、心理性的定义、不完整性的定义。但简而言之,狭义的文化是指文学、艺术、哲学等人类精神的创造和成果;广义的文化指一切与人类思想和实践相关的物质、精神、制度、心理。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而广为认可的准确的定义,但都约定俗成地把辛亥革命以前的文化称之为传统文化(当然除了一些已传入国内的西方文化)。布洛克(Bullock)与斯特伯拉斯(Stallybrass)在《现代新术语词典》中对文化的界定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综合性:“文化是指一个社群的‘社会继承’,包括整个物质的人工制品(工具、武器、房屋、工作、政府办公以及再生产的场所、艺术品等),也包括各种精神产品(符号、思想、信仰、审美知觉、价值等各种系统),还包括一个民族在特定生活条件下以及代代相传的不断发展的各种活动中创造的特殊行为方式(制度、集体、仪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等)。”刘梦溪在采访中说,传统文化是一个“大文化”概念,不仅涵盖哲学、史学、文学、医学、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及音乐、绘画、伦理、道德、教育、社会习俗、宗教信仰等精神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诸如农业、手工业、商业、建筑、交通乃至饮食、服饰等外显或内隐的行为特征和现象。从广义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就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华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其精神学术层面,应该包括知识、信仰、艺术、宗教、哲学、法律、道德,等等。
本书所采用的传统文化概念便是基于布洛克与斯特伯拉斯的文化定义和刘梦溪对传统文化的理解。也就是说,在本书中,传统文化是一个总体性的理解,一个“大文化”范畴,泛指古代社会创造的一切文化成果。
二 传统文化的电视传播形态
传统文化的内涵如此丰富,既有具体可感的文化形态,又有抽象意义的精神特征,那么怎样的传统文化节目才是本书的研究对象呢?电视媒介是现代视听媒介,传统文化的电视转化首先就面临一个是否可转换的问题。在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讨论中,还少有文章具体谈到传统文化在现代媒介面前是否可以转换这一课题。第二,传统文化,尤其抽象的传统文化精神,是否只能存在于古代社会,在现代社会如何描述它?第三,传统文化本身是动态发展的,是不同时代积累的产物,不同时代有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在不同的电视传播中常会出现不同的形式。第四,作为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在电视转换中是否能够与现代社会相融合,毕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所谓的“后工业社会”,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说,对传统文化的电视化传播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对传统文化节目的分类不外乎两种进路:一是按传统文化的外在形态划分,比如分为传播制度文化的节目、物质文化节目、精神文化节目三类,或者根据有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分类,分成制度文化节目、礼俗文化节目、学术文化节目、宗教文化节目、科技文化节目、器物文化节目等六类文化来研究,但这样划分有其不足:传统文化内容庞杂,形态各异,有些种类无法囊括其中。二是根据节目形态划分,比如电视戏曲、古代文化讲坛类节目、鉴宝类节目等,这种划分固然具体精细,但过于依赖具体节目形态,造成分类过于繁杂,不利于本书的操作。
我们也可以从文化内在逻辑角度出发,将中国传统文化分为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核心文化三个层面。表层文化,指能够看到的传统文化的事物,是外显物的存在,可感知的物质产品及精神产品,如语言、食物、建筑、器皿、文学等;中层文化,包括社交礼仪、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等;核心文化,包含价值观念、社会心态、审美观念,以及一个社会共同的关于人为什么存在的假设,它触及该社会中人们最根深蒂固、不容置疑的东西。这三个层面的文化由浅而深,由具体可感到抽象难以捉摸,体现在电视媒介的传播过程中,具体文化形态以及一些传统价值观等表层、中层文化较容易被表现,抽象的文化精神较为困难,这些文化精神只有内化于一些具体节目才能在电视化传播中完成。
在具体的电视节目中,表层文化传播是显而易见的,是本书最明显的考察对象。中层文化是指依附于古代社会形态的制度、文化等,比如科举制。核心文化则是抽象的存在,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在古代和现代都发挥影响,所以在电视节目中必须依附于两类节目得以传播:一种是古代文明形态语境中的抽象精神节目,一种是介绍现代文明形态中的抽象精神节目。前者无疑是本书的研究对象,即社会语境与精神文化的合一,如介绍“天人合一”观念与故宫的建筑艺术、王维诗歌的艺术境界等。后者则不尽然,因为一些形成于古代社会的抽象精神同样普遍运用于现代社会,这种精神文化与古代社会分离,比如“天人合一”观念与“鸟巢”的建筑艺术。所以本书要研究的传统文化节目包括:第一个层面,传播古代社会外显物的表层文化节目;第二个层面,传播古代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的中层文化节目;第三个层面,传播依附于表层文化、中层文化的核心文化节目。其中,第三个层面在第二章传统文化的电视传播历史不便梳理,但在其他章节作为“神话”分析的考察对象。
简而言之,本书的主要研究立足于传统文化节目,辐射至传统文化的电视传播现象、理念、创作者、产业、制度等等。在这些基础上,进行神话学阐释,以达到探析其结构性意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