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会计真账实操全图解
- 张璐莹
- 3114字
- 2021-03-24 12:04:04
1.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1.2.1 一般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有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报告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由企业填写并上报待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与填制要求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要求填写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等。
(2)纳税人年度纳税资料。要求填写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等,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3)会计核算状况。要求填写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4)审批意见,由有关税务部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表1-2。
表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3.税务机关认定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即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计算应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对于企业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审核合格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①纳税人是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②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2.2 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现已不包括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六条明确: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管理。
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l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3.纳税辅导期的特殊政策规定
(1)有关进项税凭证的抵扣时间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先比对、后扣税”的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4.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如图1-1所示。
图1-1 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