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加强社区各类组织体系建设(2)

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

(一)社区居民会议及其职责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代表本社区居民利益,依法行使职权;对全体居民负责,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对社区内事务行使决策、议事、监督职能。社区居民会议要选举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要在社区居委会选举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员在社区居委会中能够起主导作用。社区居民会议有权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社区居民会议有权依法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各类社区自治公约。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社区居民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社区居民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二是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是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是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五是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六是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七是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社区居民会议在社区建设中作用重大,社区党组织必须在完善社区居民会议制度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对于尚未制定本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社区,要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级有关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制定本社区居民会议制度,明确社区居民会议的性质、地位,规定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任期、权利和义务,规定社区居民会议的设立程序、职权、活动方式等,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推进社区建设。对于已经制定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社区,要监督保障制度的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不断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原则,建立居民联系制度、社区议事制度、居民代表学习制度。要将热心于社区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的骨干,选人到社区居民代表之中,增强社区居民会议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充分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的作用,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议,落实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听取居民意见,协商、研究决定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实现民主决策,不断提高社区民主管理水平。社区党组织在每次社区居民会议召开之前,要主动了解和研究社区居民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筹备并指导社区居民会议的召开,保证社区居民会议做出的决策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体现社区居民的整体利益。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社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所组成的社区综合性管理组织,是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任务、组织结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以及工作方法、经费来源等等,从而大大推动了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1956年,全国各城市都普遍建立了居委会。居委会开始在提供生活服务、改善环境卫生、防火防盗、调解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1982年重新修订的新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居委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9年12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的颁布和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居委会的发展。现在,居委会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拓宽,基层民主和居民自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委会组织体系日趋健全。2010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由政府根据需要,在1000户至3000户范围内设立居委会。居委会内部一般设有保障服务、治安调节、环保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监督协调等工作岗位,下设综合治理协会、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再就业服务站、经常性捐赠站、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调解治安工作委员会、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等组织,由居委会成员或社区干事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居委会下设若干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一般由15~50户居民组成,小组长由居民小组内居民推选。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居委会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2)带领居委会全体成员和居民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实施。

(3)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居委会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

(4)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

(5)协调居委会与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6)管理好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议事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经常组织居委会干部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级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级街道办事处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通过规划、资金支持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和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在社区自治工作中,贯彻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协助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

目前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在并行运作过程中,可能暂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终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日益缩小。而社区居委会作为政府与市民进行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将替代街道办事处全面行使对社区的综合管理职能。这一阶段可能尚待时日,但它却代表着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向。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

近年来,随着居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并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民主、自治、自律、公益”的原则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党组织要推进和领导社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处理好居委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加强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离开了社区党组织,不利于业主权利的维护。在社区里要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利益,支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正确处理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使社区业主委员会发挥社区党组织与业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传达给社区居民,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社区党组织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和工作过程中必须发挥政治导向作用、组织保证作用、决策把关作用、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业主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推动社区开展民主自治建设。要明确社区党组织与业主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必须在社区党委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有权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社区完成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四)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协商议事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议事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表决;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对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和其他服务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组成: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人,委员4~6人,实行义务工作制。成员由驻区单位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及居民代表组成。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基本条件: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自行推选增补。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提请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社区建设中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决策的依据;讨论决定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提出的本次会议议题;就社区成员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