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

尹文,不知何国人,《汉志》名家载有其书。注谓说齐宣王,先公孙龙。清《四库》改入杂家,谓其大旨指陈治道,欲自处于虚静,而万事万物,则一一综覆其实,故立说在黄老、申韩之间。

大道上 节录

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

大道治者,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道。老子曰:“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宝。”是道治者,谓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谓之不善人。善人之与不善人,名分日离,不待审察而得也。

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势用则反权,权用则反术,术用则反法,法用则反道,道用则无为而自治。故穷则徼终,徼终则反始,始终相袭,无穷极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

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人君有术,而使群下得窥,非术之奥者。有势,而使群下得为,非势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无名,故大道无称;有名,故名以正形。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今即圣、贤、仁、智之名,以求圣、贤、仁、智之实,未之或尽也;即顽、嚚、凶、愚之名,以求顽、嚚、凶、愚之实,亦未或尽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

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又复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

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乱也。

五色、五声、五臭、五味凡四类,自然存焉天地之间,而不期为人用,人必用之,终身各有好恶,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天下万事,不可备能。责其备能于一人,则贤圣其犹病诸;设一人能备天下之事能,左右前后之宜,远近迟疾之间,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于治阙矣。全治而无阙者:大小多少,各当其分;农商工仕,不易其业;老农长商、习工旧仕,莫不存焉。则处上者何事哉?

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权术;所为者,不出于农稼、军阵。周务而已。故明主不为治外之理,小人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亦知言损于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损于事,而不能不为。故所言者,极于儒、墨是非之辩;所为者,极于坚伪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诛之。

古语曰:“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能,无害于巧;君子不知,无害于治。”此信矣。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故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

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为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阵。凡此四者,乱之所由生。是以圣人任道以夷其险,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之术也。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

圆者之转,非能转而转,不得不转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圆之自转,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转。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贤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无用,使不得用。用与不用,皆非我用,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而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乱乎?

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接万物使分,别海内使不杂,见侮不辱,见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为主矣。守职分使不乱,慎所任而无私。饥饱一心,毁誉同虑,赏亦不忘,罚亦不怨,此居下之节,可为人臣矣。

世有因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悦之。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

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时冒娶之,果国色。然后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子不姝美。”于是争礼之,亦国色也。国色实也,丑恶名也,此违名而得实矣。

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凰也。”路人曰:“我闻有凤凰,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曰:“然。”则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凰,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

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宝玉径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邻人。邻人阴欲图之,谓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复之。”田父虽疑,犹录以归,置于庑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称家大怖,复以告邻人。曰:“此怪之征,遄弃,殃可销。”于是遽而弃于远野。邻人无何盗之,以献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贺:“王得此天下之宝,臣未尝见。”王问价。玉工曰:“此无价以当之,五城之都,仅可一观。”魏王立赐献玉者千金,长食上大夫禄。

凡天下万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诬。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虽常是,有时而不用;非虽常非,有时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兴废,翻为我用,则是非焉在哉?

大道下 节录

凡国之存亡有六征:有衰国,有乱国,有亡国,有昌国,有强国,有治国。所谓乱亡之国者,凶虐残暴不与焉;所谓强治之国者,威力仁义不与焉。君年长多媵妾,少子孙,疏宗族,衰国也;君宠臣,臣爱君,公法废,私政行,乱国也;国贫小,家富大,君权轻,臣势重,亡国也。凡此三征,不待凶虐残暴而后弱也。虽曰见存,吾必谓之亡者也。内无专宠,外无近习,支庶繁字,长幼不乱,昌国也;农桑以时,仓廪充实,兵甲劲利,封疆修理,强国也;上不胜其下,下不犯其上,上下不相胜犯,故禁令行,人人无私,虽经险易而国不可侵,治国也。凡此三征,不待威力仁义而后强。虽曰见弱,吾必谓之存者也。

治主之兴,必有所先诛。先诛者,非谓盗,非谓奸。此二恶者,一时之大害,非乱政之本也。乱政之本,下侵上之权,臣用君之术,心不畏时之禁,行不轨时之法,此大乱之道也。

老子曰:“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奇者,权术是也。以权术用兵,万物所不能敌。凡能用名法、权术而矫抑残暴之情,则己无事焉。己无事,则得天下矣。故失治则任法,失法则任兵。以求无事,不以取强。取强,则柔者反能服之。

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罚过。刑罚过,则民不赖其生。生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畏死,由生之可乐也。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人君之所宜执,臣下之所宜慎。

田子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至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此万世之利,唯圣人能该之。”宋子犹惑,质于田子。田子曰:“蒙之言然。”

庄里丈人,字长子曰“盗”,少子曰“殴”。盗出行,其父在后追,呼之曰:“盗!盗!”。吏闻,因缚之。其父呼殴喻吏,遽而声不转,但言“殴!殴!”。吏因殴之,几殪。

康衢长者,字僮曰“善搏”,字犬曰“善噬”。宾客不过其门者三年。长者怪而问之,乃实对。于是改之,宾客复往。

郑人谓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为璞。周人怀璞谓郑贾曰:“欲买璞乎?”郑贾曰:“欲之。”出其璞视之,乃鼠也。因谢不取。

父之于子也,令有必行者,有必不行者。去贵妻,卖爱妾,此令必行者也。因曰:“汝无敢恨,汝无敢思。”令必不行者也。故为人上者,必慎所令。

凡人,富则不羡爵禄,贫则不畏刑罚。不羡爵禄者,自足于己也;不畏刑罚者,不赖存身也。二者为国之所甚病,而不知防之之术,故令不行而禁不止。若使令不行而禁不止,则无以为治。无以为治,是人君虚临其国,徒君其民,危乱可立而待矣。今使由爵禄而后富,则人必争尽力于其君矣;由刑罚而后贫,则人咸畏罪而从善矣。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