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初识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知识小贴士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它是一种与编制预算造价不同的另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预算改革及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使工程招投标造价由政府调控转变为承包方自主报价,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平、合理竞争。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预算造价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首先会编制预算才能学习清单计价,所以预算是清单计价的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计算出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

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②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是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理论上讲,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但实际上,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设计不同,由此所含工程内容会发生差异。就某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言,确定综合单价时,应按设计文件确定,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仅作参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一项”提出,所以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不同,其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可能有差异,因此在确定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时,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仅是参考。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报价。

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按估算金额确定;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费应根据“零星工作费表”确定。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招标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标底的编制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简称消耗量定额,是指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以上两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补偿,主要指“措施项目费”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损失。

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做了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①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②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规范执行;

③综合单价调整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单位工程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计价=∑单位工程计价

建设项目计价=∑单项工程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