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摘要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裁的理念中,犯罪被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利益,当事人之间不能用赔偿的方式“私了”;民事制裁主要是补偿性的,一般也不允许惩罚性的赔偿。由于现代法律制裁理念的影响,导致了受害人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被忽视。在当今风险社会,案件的后果和法律制裁的后果由传统的封闭性转向了开放性。即由以前后果的可控制性转向了后果的不可预测性。赔偿作为一种新的制裁范式既可以很好地兼顾受害人、行为人和社会其他人等各方利益,又可以很好地适应法律制裁后果的开放性问题。

然而法律制裁体系并没有给予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方式更多的发展空间,没有真正地释放出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方式的优越性,而更多地看到了赔偿诸多不足,表现出对赔偿的悲观态度。本书带着一种乐观的心态,认为赔偿是未来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并运用规范分析和能动的实用主义的进路挖掘出赔偿的一系列积极因素,来论证赔偿比报应、威慑和修复更具有正当性,更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因此,应该抛弃对赔偿的偏见,理解赔偿在生活中解决纠纷的意义。

本研究以赔偿为主线,探讨赔偿的积极因素以此说服人们接受赔偿作为重要的惩罚方式。这个目的并不仅仅是一种乐观态度,而且有着理论和现实的支撑。对这一主题的阐述共分七部分,由绪论和六个章节组成,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赔偿具有正当性。报应、威慑和传统修复作为惩罚正当性原理,都有其优点和缺陷,都不具有完全的覆盖性。而赔偿向后看,兼具了报应的一面;赔偿涉及了不利后果,不仅强调了补偿性,还强调了惩罚性赔偿,因而也具有威慑一面;赔偿兼具对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双重修复,赔偿主要以受害人为中心,补偿或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达到修复受害人损失之目的。也即是说,赔偿兼具了报应、威慑和传统修复的各自优点,比后三者有着更广泛的覆盖性。但基于中国的国情以及赔偿本身的不足,本研究并不认为赔偿完全取代报应、威慑和修复作为唯一的惩罚正当性原理基础,而是主张融合了赔偿、报应、威慑和修复的综合论。

赔偿具有适应性。报应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责任是报应的一个重要条件。威慑和修复并不是绝对的否定责任,它们也认真地对待责任,只是责任不是它们的重要条件。赔偿也是向后看,因此赔偿也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分析凯恩责任的人际性理论和诺里责任的关联性理论,由此推出赔偿也具有人际性和关联性。赔偿的人际性要求,在赔偿条件下,以受害人为中心,同时兼顾行为人和社会其他人,在这种情形下才真正地把受害人、犯罪人和共同体三者利益都兼顾起来。赔偿的关联性要求把行为人的行为与社会情境或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赔偿的额度有时会基于社会情境或背景而变化。赔偿具有人际性和关联性,比报应、威慑和传统修复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各种情形。

赔偿具有人道性。由严酷的肉刑和死刑转向监禁的自由刑,被认为是刑事制裁的轻缓化或人道化的表现。由监禁刑向保安处分、社区矫正等转变,这种转变也被认为是刑罚轻缓化或人道化的表现。但按照福柯理论,这些转变都不过是权力策略使用得更隐蔽和更有效,其惩罚的本质没有改变,即规训和社会控制。只有赔偿才真正地实现了刑事制裁的轻缓化或人道化。因为在赔偿理论下,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损害得到充分补偿;对于加害人而言,当其给予受害人充分补偿后,国家不得再进一步地给予惩罚;只有在案件涉及了国家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时国家才可以施以补偿以外的惩罚。赔偿理论限定了国家权力介入惩罚的条件,给予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赔偿理论下,人成为“主体”而不是“客体”,这时赔偿作为刑事制裁范式才真正地实现了轻缓化或人道化。

赔偿的现实性。组织性是赔偿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过去组织性表现为家族或家庭,现在表现为集体或单位,故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并且更容易以赔偿方式解决纠纷。就中国法律制裁体系与赔偿的关系而言,现状正好吻合本书采取的报应、威慑、修复和赔偿的综合论。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本研究最终得出结论: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更可行和更道德的法律制裁范式,特别是赔偿可以替代或部分替代刑罚,因此赔偿成为一种刑事制裁的新范式。赔偿作为一种更可行和更道德的惩罚范式,不仅仅表明了一种乐观的心态和信念,它还具有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