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5.1 复习笔记

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

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包含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

②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在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必然性、必要性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a.无产阶级专政必然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b.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从阶级对立社会到无阶级社会之间,必然有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就其本质来看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c.法与国家是紧密联系的,有国家就得有法,有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得有体现这个国家意志、实现这个国家的职能的社会主义法。

d.工人阶级最终要消灭阶级,也消灭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国家、政党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这类现象。但消灭阶级、消灭政党、消灭国家权力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需要条件。而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创设这些条件的最基本的条件。

(2)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武器

按照列宁的思想,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就无法巩固,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法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维护社会主义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

2.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特点

(1)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②从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方式上看,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的历史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2)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

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

②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要求。

3.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

(1)社会主义法同样也具有继承性,它应当也有必要继承以往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2)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所谓摧毁旧法体系是指从本质上、整体上对旧法加以根本否定,但并不是说对旧法必须全盘抛弃,而是把旧法当做一种文化遗产来看待,对旧法进行辩证的“扬弃”,去粗取精,使其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二、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虽然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很简略,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完备,但是它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发展生产,维护革命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人民民主专政与我国社会主义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一直是我国的国体。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专政形式,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对人民实行民主。

(4)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还要能够保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期间的法制建设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革命根据地的法经过继承和改造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这一时期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2.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期间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的十年中,党和国家遭受过严重挫折,但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主导方面。但是在指导方针上也有严重失误,“左”倾错误开始出现并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产生了严重影响。

3.“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对法制的破坏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文化大革命”中,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废弃宪法、践踏公民权利的情况遍及全国。

4.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召开前对法制的恢复和健全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国人民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各项革命和建设工作。经过邓小平倡导和支持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全党和全国人民不仅从真理标准上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也开始了对中国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

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和贯彻邓小平理论,并且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

5.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说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包含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

答: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包含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既然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也是无产阶级民主,那么,无产阶级民主必然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掌权的国家也必然要求由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来保障,同时还必然要求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在形式和法律上的平等并逐步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这些都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时还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为,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所有内容,都是要由法律来确认、体现和保证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当全体人民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都能够充分实现民主权利的时候,阶级对阶级的专政就消亡了,而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和统治阶级共同意志体现的法律也就消亡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的辩证法。


2.社会主义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有哪些特点?

答:社会主义法在中国产生的特点如下: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中国社会主义法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很简略,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完备,但是它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发展生产,维护革命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一直是我国的国体,也是我国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专政形式,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新的政权和法制是有一益的,同时也反映了刚刚翻身解放的劳苦大众的迫切要求。

(4)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经济条件有关。

①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革命根据地的法经过继承和改造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法。

②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期间的法制建设阶段。

“左”倾错误开始出现并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和健全,反而被忽视,甚至有很大程度的削弱。在这一时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令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的数量也呈大幅下降的趋势。

③“文化大革命”十年阶段。在“文化大革命”中,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废弃宪法、践踏公民权利的情况遍及全国。

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⑤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开始了新的更大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21世纪的新发展有哪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1)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3)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4)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这些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21世纪的新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4.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空白。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事业繁荣、国际贸易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在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认真研究、比较各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熟技术和先进经验,并大胆引进,在此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跨人世界先进行列。请结合法的继承性的原理论证社会主义法对其他国家的法的移植问题。

答:(1)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社会意识或者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者经济基础,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正是由于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使得社会主义法在取代旧法时,可以批判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某些因素。所以,社会主义法同样也具有继承性,它应当也有必要继承以往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所谓摧毁旧法体系是指从本质上、整体上对旧法加以根本否定,但并不是说对旧法必须全盘抛弃,一笔勾销,而是把旧法当做一种文化遗产来看待,对旧法进行辩证的“扬弃”,即在否定其本质,摧毁其体系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某些合理的、有用的因素,或者说批判吸收旧法中积累的有关法律调整的经验、知识和思想资料,使其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社会主义法对其他国家的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性原理表明,社会主义法是可以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这种移植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有选择地、批判地移植,选择其他国家法中适合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发展需要的成分,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文化成果,要注意与本国实际状况的结合。

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移植具有特殊意义。应当移植的资本主义法的合理因素主要有如下方面:

①调整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可以移植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来,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环保法、专利法、交通法规、能源法等。

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③调整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行使、完善民主政治的法律规范。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尽管在本质上是维护剥削制度的民主,有其虚伪性、狭隘性的一面,但经几百年经验的积累,其形式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相当完备,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应当吸取和借鉴的方面。

④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法律规范。

⑤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长期法律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技术、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等法律文化因素,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