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基于生活需求而创造出社会,并开始了政治生活后,这种集体形态便随着我们生活内容的愈来愈复杂,以及人群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有着不同的变化趋势。以今天来看,我们都生活在某个“国家”里。不过,到底什么叫做国家?国家这种单位是怎么出现的?人民与国家间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来定位?……显然,目前还存在一大堆的问号。
请注意以下几个名词:
社会契约、政府、人民、主权、中央集权、地方分权
被迫的缄默:政治顺从力的来源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人类何以“理性”地选择群居生活;接着,特别在进入定居生活后,为了应付社会上愈来愈明显的分工必要性,组织制度的接踵出现也是理所当然的安排。
至此,我们的基本假设仍是:人类是在理性考虑之后,才自愿地组成社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第一,人类既然以自愿为基础来思考是不是要成为社会一分子,当然可能在想法改变(假使这个社会不能满足他的要求)后,自愿退出这个社会,就像我们参加或退出某个社团组织一样;第二,既然满足需求是人们集体组成社会的起点,一旦领导者不能有效提供福利,就应该随时能被换掉才对。但现实(同时也让我们大伤脑筋的)是,人类在加入社会后不但被迫顺从强制性的权力(主要通过法律规范形式来表现),而且没有自由进出社会的机会,甚至正如前面提到过的,政治精英们还会不断设法垄断或扩张自己的权力,包括取得终身与世袭执政的“合法性”在内。
很明显,在人类自愿组成社会之后,到现代国家制度成形以至人们无法自由进出社会之前,一定还有些被忽略的事情存在。
社会契约论者主张,个人的同意与接受是国家组成的前提。例如洛克便认为,政治权力必须由同意产生,即便同意是以默认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每个成员仍仅能由自己表示同意;日耳曼哲学家黑格尔也主张,国家是以相互怜惜为基础的“普遍利他主义”的产物。不过,前述契约论式的国家起源说毕竟有着两大缺陷:首先是我们根本找不到契约,其次是历史证据昭昭在目,在长达数千年的君权时代,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看上去一直都不像是政府的主要施政目标。
相对地,社会学者奥本海默则从更现实的角度假设并主张,人类都有生存欲望,因此必须取得生存所需的资源,而取得生存资源有两种办法,即劳动与劫掠,前者是经济手段,后者则属于政治手段;国家可说是政治手段下的产物。事实上,主张国家是武力产物的说法由来已久,例如希腊时代的哲人学派便认为武力是国家发生的起源,14世纪的阿拉伯学者赫勒敦(IBN KHALDUN)更认为国家是通过征服手段建立的,其后像休谟与亚当·斯密等人也都持类似观点。
从历史上看,正如奥本海默所强调的,处于游牧阶段或以游牧生活为主的人类,是奴隶制度的发明者。通过这种制度,他们不但创造出人类对人类的经济搜括(也就是有些人可以不用劳动便坐享其成)与政治控制(也就是将搜括者与被搜括者的关系固定下来,以便使搜括可源源不绝)手段,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这种制度延伸到农民身上。我们知道,农民虽说是定居社会的主角,但因其生存有赖于在土地上进行定期耕作,换言之,离开土地就几乎活不了,因此在面对征服者不断威胁之下,也只有同意按时缴纳赋税以换取安全(如同缴保护费给黑道一样)。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诞生了。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国家其实有过很多不同的样子,包括古希腊时期的“城邦”,中国周代的“封建制度”,欧洲中古的“城堡领地”,波斯或蒙古的“大帝国”,或是现在的“主权国家”等,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应该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确实有些不同,但若是想找出一些共同之处的话,那么强迫人民加入特定社会(例如一生下来就得去报户口)并接受既定规范(接受“恶法亦法”原则),可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换言之,人类最初加入社会或许是理性且自愿的,但社会的扩大与建构,却未必以同意为基础。
政府与人民:统治者进行动员的来源与限制
撇开早期的例子不管,因为那些跟现在的关系不大,在此我们将焦点直接放在所谓“主权国家”身上,因为它是目前运作当中的一种制度。从某个角度来看,这种制度是近四百年来由欧洲发展所衍生出来的产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政府、人民、土地与主权。
有人或许会说,这些哪算是特征,它们不是本来就有的吗?
当然,以政府来说,它确实本来就是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但重点是,现代政府与过去在“性质”与“运作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不同。正如前述,这样的差异是由于欧洲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根据推断,最初的国家在建立过程中存在着暴力因素,其主要目标在于满足那些垄断暴力者的利益,因此只要人民乖乖地不反抗统治,最重要的是按时缴税给政府,结果就像“击壤歌”中所唱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于我何有哉?”换言之,除非是那些因为无法克制私欲以至横征暴敛的暴虐君主或贪官污吏外,政府对人民的要求其实并不多。
不过,首先是由于缺乏现代的统计技术与计算机设备,特别是对过去规模大一点的国家来说,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拥有多少人民,根本是个不可能的任务;因此政府往往只能误差值很大地粗估人口数字,然后将自己认为应该收到的税金,一层层地包给地方官员(或承包收税工作者)来执行收取的任务;当然,这中间便留下很大的贪赃枉法空间。其次,由于多数人民都过着定居性的农耕生活,平时自给自足,需求不多,他们有求于政府者,不过是提供“安全”这个公共品罢了。从这个角度来看,统治者既无法穷尽勒索,人民对政府的需求亦消极且有限,“政府——人民”关系虽然老早就存在,但两者彼此间的互动原来并不那么密切。
无论如何,情况在17世纪的欧洲出现了变化。
由于随蒙古人而来的火药摧毁了城堡这个中古欧洲最仰赖的安全凭借,加上宗教改革提供思想与精神层次的激发力,于是各领地陷入长期混战的兼并战争当中。正如萨克斯元帅所说:“作战需要三件东西:第一是钱!第二是钱!第三还是钱!”换句话说,战争资金的筹措能力是决胜的重要关键。由此衍生的影响是:政府首先必须搞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人民,因为他们既是税收(军费)的来源,也是战斗人员(也就是军队)的主要组成分子,因此户口制度的完善相当重要(例如在秦国的商鞅变法中,最主要政策亦在建立什伍组织与更进一步的租税制度);其次,为了与其他国家长期对抗,强化政治凝聚力(也就是巩固王权并由此发明君权神授学说)与建立更有效率的行政制度(分工更细致且开始建立职业官僚组织),也成为很自然的反射动作。
更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在前章中所提过的,世袭制所以能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人民保守不敢反抗的心态所致;可以这么说,当政府需求有限的时候,人民不反抗的原因是反抗成本(或许就是死亡)经常超过不反抗成本(缴税),但在国家由于卷入长期战争,以至被迫无限制地要求金钱与人力协助后,人民会不会继续乖乖地出钱出力就大有疑问了。
对此,欧洲的统治者往往借由三个办法来设法解决:首先是利用教育知识尚未普及的机会,进行“君权神授”的愚民催眠政策(当然,这招随着教育文化程度提高将渐渐失去效果);其次是创造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民族主义”式集体危机意识感,让人民觉得战争挫败并不只是王室威望受损而已,所有人生命与财产也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对此,我们将在下一章中作详细说明);第三则是引进初步的“民主概念”来安抚或交换民心,例如法国与英国等便纷纷建立所谓“议会”制度,即使其成员未必是一般人民(最初根本就是由各级贵族所组成的),亦未建立全面同意机制,但此举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组成的理性面,也就是总不能不理会由下而上的心理感受,同时,在纯属意外的情况下,也奠下了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最初基础。
划地自限:确定群体的范围
现代主权国家除了在政府性质与“政府——人民”关系方面,跟传统国家有着明显差异之外,另一个不同点体现在领土问题上。
“领土”观念(也就是建立自己的地盘)是一种生物本能,在自然界当中十分常见。对人类来说,特别是在进入定居性社会形态之后,除了少数人(游牧民族、贸易商或旅行家)外,绝大多数人都倾向在一定的范围当中活动,为确定活动范围不与其他群体重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与麻烦,领土概念也就跟着出现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各位打开地图(我指的是政治地图而非自然地图),一定会发现,当前世界上所有土地都已经被切割殆尽了;可以这么说,除了少数岛屿国家外,所有国家的东西南北都有一大堆邻国存在。但事实上在很长一段历史时间里,人类群体间的关系并没有这么密切;即使是两个邻接的国家(例如宋朝和北边的辽国或金国),双方也并不存在在一条清清楚楚的法定疆界,人民间的来往也不一定得像现在一样,需要像申请签证或通过海关等繁复的行政程序。
所以产生变化的理由,同样跟近代欧洲历史与制度发展有关。
首先是由于国家间互动愈来愈密切(包括贸易与特别是战争),为避免纷争起见,最好明白规定国家间的界线(也就是统治力延伸的边缘)在哪里,以免不小心爆发冲突后无法厘清责任与管辖权归属问题。其次,战争的经济与军事压力不仅使国家必须确定自己到底拥有多少人民,更使拥有人口的多寡与国家的经济与军事能力直接成正比;在这个考虑方向之下,确定领土范围可说是确定人口数的重要前提。再者,延续着前两个因素,领土范围的确定非但可以让政府明白知道控制下的人民究竟有多少,并借此划清与邻国间的管辖范畴,更重要的是,正所谓“有土斯有财”,经过数量化(也就是计算有多少面积)后的领土范围更成为国家夸耀威望与财富的重要象征。
尤其是因为前述的第三个理由,让我们看到当前国家认定领土范围时发生的一个荒谬得不得了的现象。从理性论点来说,人类需要土地是因为它可以提供生活环境,以及滋养生息所需要的若干资源的缘故;但今日我们所看到的却不是如此。各位可以发现,那些根本不适合人类居住,同时可以说是“鸡不生蛋,鸟不拉屎”的高山峻岭、草原荒漠、雨林湿地、无人礁岛等,不仅都被人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地据为己有,甚至还因此引爆一连串口水战或流血战争(例如像英国与阿根廷间所爆发的马岛战争,以及环绕着中国南海主权问题所引起的各国动作频频)。
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人类在理性划分疆界(用以解决纷争或累积国家财富)后,却还是继续发疯似的到处争抢土地?那些看起来似乎一点用处都没有的土地(其中少部分有观光价值),究竟对国家的意义是什么呢?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其实正是我们在下一章里头要讨论的;不过,这里可以先简单地说明一些相关概念。众所周知,欧洲自从17与18世纪的启蒙时代以来,自然科学的研究便有着极其明显的进步,其中最震撼人类心灵的一般认为是生物学的进步。特别是达尔文在19世纪提出所谓的“进化论”后,不仅得到赫胥黎(其所著的“天演论”在经过严复翻译后,对19与20世纪之交的中国影响甚大)等学者的大力支持,诸如“生存竞争”与“适应环境”等说法也广为流传;不过,我们更关切的是这种自然科学原则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由于当时欧洲国家间竞争愈来愈激烈,于是有人开始将上述自然界的适应与淘汰原则用到人群身上,从而形成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国家或民族是个有机体,因此不仅会如自然物种般兴衰起落,甚至国家间也会出现生存竞争现象,一旦某个国家被证明缺乏适应能力,将导致国破人亡的悲惨下场。因此,为强化国家的竞争力,就必须像个人锻炼体魄般去强化其有形存在,例如提高总体财富、人口数量或政府与军队效率等。当然,土地多寡更是重要;相对于中古时期经常因为王室联姻或贵族分封导致领地范围经常变动,人民对领主的变动也习以为常,如今则即使是一丁点儿土地遭占领都会被解读成国家的生存正蒙受威胁。正因为这种不科学又不理性的观念,以欧洲为主的强国不但带头到处劫掠一大堆不必要的土地,甚至引爆一连串纠纷与冲突,包括20世纪前半叶的两次大战在内。
主权:只有被承认才能存在的怪事
在经过前面的讨论后,我们可以简单地作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历经漫长的历史发展后,由于人类生活内涵与社会需求的转变,人类在进入定居性社会生活阶段后所创造出来的一些制度概念(例如政府、土地与人民)也跟着这样的趋势,而作出定义上的修正与调整。
例如从提供简单管理与保全公共品功能的政府角色,变成广泛介入人民日常生活(甚至重组其生活)的政府角色,从基本上以“点——线”关系大致区隔不同群体生活范围的土地概念,变成清楚地以法律划定界线甚至进行饥渴式掠夺的土地概念,以及从只担任消极服从(缴税并且不反抗)角色的人民,变成与国家紧密结合为一体的人民等,这些都凸显出若干政治概念的变与不变之处。
无论如何,现代国家与过去所存在过的政治单位比较起来,其最大的差异点还是在于“主权”的发明。
根据16世纪法国学者博丹的看法,所谓主权指的是在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除了十诫与自然法之外,此种权力基本上不受任何限制。不过,更关键性的转折点,或许还是得推1648年为结束三十年战争、经过六年谈判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根据斯特雷耶(JOSEPH R.STRAYER)的看法:“和会中所通过的每一项法案,几乎都强调主权国家的重要性,例如它承认每一个日耳曼公国都有权自己决定与谁结盟以及向谁宣战,这项规定等于实际上承认(神圣罗马)帝国已瓦解成三百多个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进一步来说,正如卡立(RENE ALBRECHT-CARRIE)所言,所谓“主权”,就实质意义而言,是对任何更高权威的否定(主要指基督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换言之,欧洲君主自此不对任何人效忠,而他们的行为与决定也不对任何人负责,否则他们就不是个名实相符的君主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特别是中欧)君主国家所以强调主权,是由于其领主一方面得应付连年不断的兼并战争,但辛苦征来的税收却被两个理论上的更高权威(教会与帝国)分享,以致心生不满。正因如此,所谓主权的最关键概念应该是“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就是让所有国家都能够自由处置它们领土上的人民与财富;不过,既然有前述外部干涉例证可循,对于这种好不容易通过共识才争到的权力,欧洲君主们自然希望它一方面可以成为国际永久惯例(亦即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同时更希望所有目前存在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都能接受这个原则;为保证此期盼得以兑现,于是借由相互“承认”以取得主权便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讲得更清楚一点儿,只有在接受其他国家都具有主权独立地位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能够相对地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
当然,例如1933年签订的《美洲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便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存在不受其他国家承认的影响”;换句话说,国家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所谓承认不过是确认既存的事实而已;但是,有更多学者主张,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新的国家,“只有在获得承认后才具有真正的国际人格”,因为没有相互承认的国家间很难存在什么密切联系,一个承认不足的国家(也就是承认该国的其他国家不多)在国际上的活动空间往往也会受到许多严格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国际法并没有积极地规定,只有获得多数国家承认才能够获得国际法人地位,但实际看来,国家的国际活动范围还是受到此种惯例的消极拘束。
由此,主权的“国际性质”开始高于其“国内性质”了。
进一步来说,比起国家进行饥渴式土地掠夺的不理性,主权观念其实是个更奇怪且更无法理解的想法。因为国家的存在本来就具有主观(控制一定范围的土地)与客观(人民大体接受或无法反抗政府的统治)等两个面向,从过去的历史看来,只要拥有两个条件,国家便毋庸置疑地存在了;但主权观念显然暗示有第三个要件存在。
即便这个概念无可否认地是当前世界的共识,但依旧值得挑战。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如果一个人能呼吸而且心脏还继续跳动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因为大家都不觉得他“是个人”,就认定他“不是人”呢?或者认为他“根本没有资格到户外活动”呢?抑或,如果有更多人承认他“是个人”的话,他是否就因此而更可能“像个人”呢?
我想,答案应该是很清楚的。
集权与分权:现代国家构成背后的思考
关于国家,最后要讨论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
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多数国家在行政层级上都会区分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缘故。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大多将组织集中在国家的首都,除负责统筹决定全国性事务并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磋商外,通常也必须根据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来协调各地方之间的关系。从权力划分角度来看,有时国家会将大多数决策能力集中到中央政府身上,这也就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应地,如果地方根据法律而负担更多权责或义务的话,可能便倾向所谓“地方分权”制度。
学者们认为,一个国家所以采取中央集权制度,可能是以下两个理由所导致的:首先是为了强调“全国的统一性”,因为强势的中央可确保政府贯彻整个国家的集体利益,不至于因为各地方争权夺利而造成分崩离析的结果,同时由中央统一制定并执行法律的话,也有利于人民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其次则是为了保障“国内的平等性”,由于地理或社会因素的现实限制,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不可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条件,若放任地方分权的话,将使得那些因缺乏资源而居于弱势的地方因为得不到照顾而无法有效发展。
相反,采取地方分权制度则可能基于另外两个理由:首先是“对地方要求的响应性”,由于地方政府在地缘关系方面更贴近人民,因此理论上更应该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其次则是由于“政治发展的正当性”所致,特别是从主流的民主观点来看,地方分权可以通过权力划分来获得对中央制衡的效果,而且,由来自地方的民意代表直接响应地方民意的需求,比起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来说,无论如何都比较有说服力。
当然,一方面所谓“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两种制度,实在很难说到底谁好谁坏,另一方面通过简单的概念说明来了解国家所以采取其中一种制度的理由,也有助于我们明白当前各国政府运作过程中的差异,以及它们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例如中央集权可能导致忽略地方需求,而地方分权又可能深化区域发展差异等等。不过,我们在这儿讨论的重点并不在此。
当下存在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几乎大多数国家内部都存在区域间发展差异的问题。但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条件差异(包括语言、风俗习惯或社会需求)这么大的不同区域,却处于同一个屋檐下?
且让我们再一次从人类组成社会的理性假设出发,亦即:一群人由于有“共同生活需求”,因此才决定组成社会。从这个角度思考下去,就算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与家庭生活背景,因此需求也不可能百分之百一样,但愿意共组社会的事实还是代表着他们间能找到共同点所在。例如,拥有三百多个种族与五百多种语言的印度尼西亚之所以动荡不断,便在于其国内的异质性实在太高了。但是,差异性如此高的一堆人为什么又会在一起呢?其原因跟殖民时期经验与后殖民初期的发展有关。
总之,无论来自莫名的侵略扩张野心,或者像前面所说的,将领土大小当作国家力量的一种计算标准,其结果都使当前人类社会的规模远高于处理共同生活之理性选择范围。其中,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例如夏威夷群岛通过公民投票结果正式成为美国的一州)外,大多数都是依循“武力说”的国家建立途径而被聚拢在一起,由此也导致在大部分国家当中,都存在所谓“少数族群”生存发展被忽视的争议;说实话,不管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不过,另一个同样也必须被承认的现实是:无论少数族群的发展受到何种程度的忽视,国家的多族群特性却依旧被保持下来。所以如此的原因有三:首先是这些少数族群可能缺乏反抗的意志与能力;其次是中央政府或许真的提供了足够的福利与公共品,以致超过这些族群的反抗成本;最后,则可能是由于操控集体民族主义所带来的结果所致。特别是最后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里作更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