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1)

学习目标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与构成要件、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课前预习思考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几部分?

3.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5.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几种?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我国法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主义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从什么角度来谈论经济法的诞生的问题,二者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通过研究和学习现存的几部较为久远的古代法典如《亚述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经》等可以看到,这些法典里面均存在大量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法律条文,而这些仅仅是有文字记载的经济法律规范而已。

在18世纪中后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政治上追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在经济上确立市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经济生活中,奉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职能上,对经济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当实行无为而治。因此,很长一个时期实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生活不加任何干预。在法律制度上,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自由竞争的环境被严重破坏,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矛盾和社会矛盾一齐激化并爆发出来,严重地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经过反思,认识到市场的缺陷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国家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还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把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的运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兴起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得到长足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又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逐步稳定,经济法在许多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和相对独立的地位。

西方国家振兴经济和发展经济的进程已证明,依靠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是行之有效的,制定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他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的概念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得最多的问题,甚至至今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是有着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刑事关系等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结合经济法的概念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调整的现状,经济法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其基本内容是有关经济的权利和义务;经济立法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指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为了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到调节器的作用,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手段。这种干预是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进行的干预,是适度的干预,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其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它几乎涵盖了涉及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工业、农业、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科技等方面;其次表现为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

4.政策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与参与,其重要意义在于应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地发展。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受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其执法或司法力度也往往会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

5.强制性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以此来限制或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发生、存在;强制性还体现为对违法经济行为的强制性制裁和惩罚。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主体关系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市场主体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市场主体是经济领域的基本要素,所以必须以法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地位平等和规则的统一,这意味着同一类经济活动适用同一法律规则,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关系的调控,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营造平等的市场环境,从而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二)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竞争中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是无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为了防止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加强市场管理。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是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条件下,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市场调节对于经济总量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等是无法解决或者是解决不好的。将宏观调控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可以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四)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经济法对此加以规范和调整,一方面可以使经济组织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做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效率公平兼顾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去弥补这一缺陷,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察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平衡,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实现二者的兼顾。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体现于确立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关系。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经济法对责、权、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地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其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规范在被国家用来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关系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形成的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生活领域,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的经济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的统一。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又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密切联系在一起。其他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也只有借助其他经济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关系便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3.经济法律关系是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经济内容,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是权利义务的根本所在,二者都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浓厚的经济性特征。

4.经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做出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如果某一方不履行经济法律关系规定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有权请求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