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研究: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管理专项赴德国研修班学习考察报告
- 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
- 184字
- 2020-06-24 19:00:12
关于德国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若干思考
湖南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刘滨
通过在德国听取专家、学者的授课和情况介绍,我们感到世界体育强国之一的德国在体育体制、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和市场化运作等方面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尤其是该国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和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等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对我国正着力开展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颇具启示作用。
一、德国体育管理体制
德国的体育管理机构分为公共管理机构和自行管理机构。
公共管理机构:联邦政府基本上由内政部主管体育,主要负责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处理重大的体育事务、规划和促进竞技运动的发展,对重大国际比赛给予资助;此外,还资助建立和发展联邦体育训练中心、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的体育设施等。各州政府的体育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体育工作的指导,大、中、小学的体育工作,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教练员和教师培训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健康家庭妇女儿童部等共同组成一个促进发展国家体育委员会。它和国家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紧密合作,共同协商对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的体育采取援助措施。联邦议院成立了“体育委员会”,它是各政党议会代表一起讨论体育事务的机构。
自行管理机构:德国奥委会、德国体育联合会、德国体育资助基金会是3个主要的全国性体育组织。这些机构不受政府管辖,每年从内政部得到一定的经费资助。德国体育联合会1950年12月成立于汉诺威,所属的各单项协会在组织上、财政上和业务上都有一定的自主性。体联的最高领导机构为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1次。德国奥委会是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章程于1949年成立的,主要任务是选派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其成员有:各单项协会的代表、德国奥林匹克协会的代表、体育资助基金会的代表、体联主席以及那些为奥林匹克运动做出过贡献的著名人物。德国体育资助基金会由联邦体联和联邦奥委会于1967年共同创建,任务是用于运动员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资助、平行生涯的资助、退役后的生活安排和人格方面的资助。促使优秀运动员创造好成绩、破纪录,给运动员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如补习功课,补贴工资和给予旅行和营养上的补助等。
作为自行管理机构下的经营实体,德国的体育俱乐部是有组织的民间体育组织机构,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据统计,德国现有90,000多个体育俱乐部,3,000万人在体育俱乐部注册,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青少年950万。俱乐部的经费来源有四:俱乐部运作收益、政府拨款、会费收入和社会资助。德国的各类体育俱乐部肩负着高水平运动队的培训、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以及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特别是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人才的培养方面贡献卓著。归结起来,俱乐部对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承担素质教育责任和义务
俱乐部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帮助青少年树立理想,培养意志力,减少犯罪率。青少年从小在体育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是一个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渐进过程。俱乐部把人与人联系在一起,引导青少年形成完整的人格,塑造健壮的身体,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汉堡州体育协会于2004年发起了FSJ活动,活动的宗旨是:吸引全社会各阶层的青少年都来参加体育活动,体现平等,促进青少年之间的感情融合。活动开展后,效果很好,并得到了柏林、慕尼黑等城市的响应和支持。2011年4月,德国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应该资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参加体育俱乐部组织的体育活动。我们在参观法兰克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下的青少年体育中心时看到:体育中心通过拳击和乒乓球训练,使不同肤色、不同家庭的孩子们融洽相处;与此同时,已成材的学生又自愿回中心义务担任助教,实现了取之于社会、回馈社会、服务大众的良性循环。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培养了体育人才,而是向社会培养了合格的有用人才。
(二)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责任和义务
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了从小认识体育、感受体育魅力的机会,使他们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展露才华,这也为及时发现人才、实现早期培养提供了契机。此次培训,我们到访了德甲汉堡足球俱乐部。该俱乐部曾经培养了世界一流球星范尼斯特鲁伊,现在仍然承担着培养二三线足球运动员的重任,他们负责汉堡及周边地区足球苗子的选拔培养工作。一批新星将从他们的俱乐部升起。
(三)承担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责任和义务
德国许多体育俱乐部不以赢利为目的,是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组织,目的是推动本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运动群体的健康水平。作为交流活动之一,我们参观了汉堡市阿尔斯特湖体育俱乐部。该俱乐部有曲棍球场、游泳跳水和网球场等体育活动场所,有3,000多会员,约三分之一的会员是青少年。青少年会员参加体育活动或训练多数免费或象征性收费,被减免的费用由市州体协和俱乐部共同承担。
总之,德国体育由于体制先进、机制健全、俱乐部运行有序、后备人才培养严谨科学,使得该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国民体质和运动素质很高,尤以足球、田径、手球、游泳、击剑等项目见长。
二、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体育管理
德国宪法规定了德国是民主制、法制福利和联邦制的国家。其体育体制也与国家体制相适应,它表现出以下特征:“小政府,大社会”,民间和社会办体育,并实行自治,政府只扮演协助的角色并在一些方面不成文地承担一些体育经费;各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管理机构依据基本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秩序参与体育管理,责、权、利明确;俱乐部是体育管理的最基层组织,也是体育运动的具体承办者,其成员数以每年8%的速度递增;各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以业余兼职为原则,以志愿奉献为信条;管理人员选举产生,以议宪制为形式;自下而上建构组织,再从上而下实施管理。从而使体育充分发挥了它的“闲暇价值、健康价值、休养价值、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德国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阶层,涉及到体育方面的问题它都有章可循,比如: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体育合同规定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职业体育运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问题、体育与环境问题,如反兴奋剂、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体育与传媒的法律关系、体育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它都有匹配的法律条文作依据,可以说,德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深入到了各行业的各个方面。由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德国体育方能呈现出一种蓬勃向上的良好发展局面。但是他们现在也感觉到国家没有一部体育法,在体育的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体育俱乐部上市、体育彩票的管理、体育产业的运行、运动员的转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有待于商榷。所以他们近年来也在研究制定欧共体的体育法,把各种法律结合运用到体育法上来,使体育法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础更加具体化,他们希望有一个和谐的国际法律秩序来规范体育。
我国体育法规建设起步较早,1902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壬寅学制》,此系第一部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体育做出要求的法令性文件。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而专门制定的法令。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才明确提出体育法学的研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1997年初,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尽管我国近年加大了体育立法、执法的力度,但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整体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仍有较大差距。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体育、规范行业管理是杜绝体育丑恶现象的最有力武器,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二)着力俱乐部建设,探索新的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机制
德国的各类体育俱乐部设立有据、经营有方,它们既是开展各项体育运动的载体,又是人才培养的摇篮。尤其可贵的是它们已形成一套网络体系,有力地保证了该国现代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不同类型的体育俱乐部在我国迅速发展。作为新生事物,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2000年开始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到目前已成立3,600余所、个人会员达750万,已成为青少年课余健身最重要的组织形式。然而,尽管有《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加以规范,但在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如体育俱乐部经营中普遍存在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制度建设滞后、融资渠道不畅、经营机制不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失衡、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短视等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缺陷。
少年强,则中国强。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深化俱乐部建设和管理、依托俱乐部完善青少年体育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真正实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群众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加强学校体育,明显改善青少年身体素质。落实奥运争光计划,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这一目标已成为目前最紧迫的工作之一。
(三)营造良好环境,建立长效机制
俱乐部建设、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的方向正确,需要长期坚持。我们应继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面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争取各级政府更强力的支持,循章理清部门间关系,努力营造一种政策引导、依法管理、层级有序、运转高效的良好发展环境,为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事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发展机制。
公民是各类体育运动的主体,如何使每人都积极主动地参加体育活动和健身,如何使体育与学习知识、开拓职场更好地结合,如何使体育成为兴趣、爱好并使青少年体育人才健康成长,如何使体育事业的发展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等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大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