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P:中国式高收益债券投资指南
- 陈文
- 1253字
- 2023-02-10 19:14:17
推荐序 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心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会加剧金融混业和金融产品的复杂化。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金融产品更加简单,资金融通更加便利,但从深层次上看,互联网金融创新在促使资金融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互联网技术创新和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融合会产生较之传统金融而言更为复杂的双重风险。
陈文博士的这本新书在肯定P2P理财高收益的同时,也充分揭示了其较大的投资风险,消费者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我很早就与法学界的朋友一起创办了金融315网站,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益事业。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在鼓励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从制度层面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零售市场的监管,我的建议包括四点:一是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与传统金融法保持一致;二是网上销售金融产品应采取适当性原则,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三是给予更多网上金融消费者以更多选择权及保护措施,特别是强化重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四是导入冷静期制度。
除此之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要构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关于这一问题,我重点谈以下两点。
一是举证中充分的证据保障。这里重点要关注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电子合同说起来是事后的纠纷解决,实际上事前就要做到充分的证据保障。由于电子合同是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消费者维权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时间戳。但是目前数字时间戳技术并未广泛展开,迫切需要进行推广。
二是互联网调解机制的完善。网络交易迅速、量大,但每笔交易金额可能非常小,如果靠法院判决,成本太高;如果靠集团诉讼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难以实现;如果靠仲裁,则花费过高;从可行性看,只有靠调解。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我们可以借助金融督察员机制(FOS)的经验,在网上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督察员的裁定应具有权威性,消费者也应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除了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指导外,陈文博士的这本新书最有价值的一点在于对中国P2P机构投资人的未来做了有益探讨。事实上,债权融资的网络化必然导致投资者层次参差不齐,基于投资者的物力、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水平以及投资经验的不同,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能力也大有不同,监管机构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与缺乏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的保护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
监管层对于P2P投资者进行分类差异化保护势在必行。不区分客户类型而一概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并不可行,因为如果P2P平台一概提供较高标准的保护,会给P2P平台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支出,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如果一概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则会使得保护形同虚设,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对消费者进行分类保护是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定中的重中之重。通过分类保护,鼓励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P2P的风险,也有助于P2P行业的整体去担保化。
我郑重向各位读者推荐这本新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