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何为日本外交

对转型中的日本外交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何为外交”以及“何为战后日本外交”进行一番学术性探讨,这两个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是理解日本外交转型的概念基础。

一 何为外交?

毫不夸张地说,外交行为与人类文明历史同样古老。自有人类以来,独立群体间的和平交往总是要求某种代表性的活动,这种活动逐渐发展成了人们熟悉的外交。我国古代就有“外交”,包括与“扶桑之国”日本的外交。古汉语中的“外交”“外事”“通事”“交通”“交好”“朝觐”“聘问”等尽管与今天我们所讲的“外交”有所不同,但都具有“外交”的某些意涵。但现代意义上的“外交”一词不仅在中国出现甚晚,西方国家亦复如是。[9]

外交学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英国莱斯特大学外交研究中心教授杰夫·贝里奇认为,外交在其现代形式里仍然保留了广泛的固有特性,并由此而产生了新兴的外交专业,如所有专业一样,外交也衍生了自己的专业术语和逻辑规范。[10]

外交是什么?正如贝里奇所指出的那样,“有多少作者就有多少种定义”。[11]我国学者就此认为,“对外交的定义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键是这种定义能否更加有助于解决新的外交问题或理解老的外交问题”。[12]

哈罗德·尼克尔森的《外交》,在国际外交界享有盛誉,1968年9月30日,由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斋藤真等学者译为日文出版。[13]尼克尔森指出,“外交就是用谈判的方式来处理国际关系,是大使和使节用来调整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方法,是外交官的业务或技术”。[14]另外,同样经典的《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一书认为,“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以和平手段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15]萨道义对外交的见解,和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较为类似。如外交家黄金祺称,“国家以和平方式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行为在对外事务中行使主权,以处理与他国关系,参与国际事务,是一国维护本国利益及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决定一国外交的不同性质、内容和特色,形成不同形态的外交”。[16]针对冷战后外交的特点,他指出“总体外交”应包括“大外交”与“小外交”。“小外交”指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系统所从事的外交,也称严格外交;“大外交”则可包括一国政党、议会、军事、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民间各个领域,旨在促进国家间关系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一切“心中有国”的对外交往。[17]

日本学界是如何界定外交的呢?较为权威的辞典《广辞苑》(第五版)将外交定义为“与外国的交际;用谈判的方法处理国际事务”。日裔美籍历史学家、曾任哈佛大学历史系主任的入江昭教授在其所著的《日本外交》中,提倡应“体系化”定义外交。入江昭认为,外交的内涵是(1)外交决策,包括决策者对国际形势的认知、对国家利益的界定以及考虑政策选择的限定因素;(2)政策执行,包括政策的表现形式、获取舆论支持以及实际的对外谈判、协定等的技术;(3)政策评价,包括是否达到政策目的、决策者所认知的国际环境与现实的罅隙以及政策对国际环境的影响。此外,入江昭主张国家利益至少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军事(国防)、经济(贸易、投资)、思想(道德的考虑、国家威信与地位等)。[18]坂野正高认为,外交是对等的独立国家间的关系,它不是纵向关系,而是横向关系。[19]冷战结束前夕,由日本一线学者合作完成的《讲座国际政治》系列丛书认为,外交主要指国家间对话,特别是外交谈判。外交谈判分为两类:一是国家为达成对外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手段;二是国家间对话中相互作用、寻求共识的过程。尽管外交与“外交政策”“对外政策”存在差异,但在实际使用上往往不加细分。[20]日本庆应大学教授细谷雄一在其所著《外交》中,将外交定义为:为促进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利益、安全与繁荣,促使国家间建立更加稳定、友好的关系,政府间进行的交涉或宣示政策的言辞。[21]原驻德国大使、现任关西学院大学副校长(国际战略本部长)的神余隆博认为:外交=国家利益的实现+国际协调的达成+国家与国民尊严的确保。[22]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主体和外交议程多元化的背景下,固守常规的外交定义既不能反映各国外交实践的现实,也妨碍外交决策和执行者充分调动国家的各种资源和渠道去实现国家的总体对外政策目标。[23]因此,外交概念的适度广义化有其必要,亦不可避免。但也应看到,正是由于古今中外外交界人士“在历史长河中的创造性想象的沉淀”,外交学才得以走到21世纪的今天。尽管外交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及范围变得越来越广,但其内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详细考证中外有关外交的定义,目的在于在比较中归纳外交这一古来就有而在近两百年才逐渐规范的重要国家职能的本质属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交的本质属性是“和平”,包括和平的目标及和平的手段。也就是说,一国外交人员在实施对外交往行为时,其核心目标应是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主要手段也应是和平的。针对这一特性,在我国学者张清敏看来,外交是以和平方式实施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其和平本质决定了外交手段与军事手段的根本不同。[24]除了和平的属性,外交有其明确的“发展”属性。这里所指的“发展”有两层含义:外交作为主权国家行使的重要职能之一,在维护甚至是主动缔造和平时,也应注重本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另外,作为连接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最重要的“介质”,随着国内外对外交诉求的增加,外交在保持自身特性的同时,还应与时俱进,谋求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和平属性与发展属性,是当代外交的两个“车轮”,不可或缺。致力于和平,服务于发展,应当成为外交政策界与研究界对外交属性的共识。而且,实现本国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应坚持“国际协调”,即通过协商与合作的方式,与对方积极沟通。在当今时代,“国际协调”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外交旨在达成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以最终实现国家利益。但目标与利益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正如汉斯·摩根索在其名著《国家间政治》中所认为的那样,在必要的范围内降伏而不是摧毁对方的意志,以求维护自己的重大利益而又不损害对方的重大利益;外交政策的方法并不是通过摧毁自己道路上的障碍求得前进,而是在这些障碍面前后撤,或者施计消除这些障碍,或者用计迂回地绕过它们,或者借助说服、谈判和施加压力逐渐软化和瓦解它们。所以,外交官的头脑是复杂而敏锐的,把眼前的问题看作历史的瞬间,它超越了明天的胜利,预见了未来无以数计的可能性。[25]

二 何为战后日本外交?

战后日本外交,是在1947年正式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之下展开的。[26]基于对战前军国主义的排斥与反省,其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谋求国际和平,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因这一“浓郁”的“和平主义”期许,《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和平宪法”。1957年9月,日本外务省第一份外交蓝皮书——《我国外交近况》问世,提出作为战后日本外交基轴的“外交三原则”。1958年3月出版的外交蓝皮书明确称:“日本的国是,当基于自由与正义,确立与维持和平。遵循该国是,推进和平外交、实现国际正义,在国际社会确立民主主义精神,这是我国的根本精神。而‘外交三原则’是实现根本精神的重要手段。”

应当说,宪法的这一精神,与日本外交的最根本属性两相契合。战后,日本正是在宪法的“和平主义”[27]精神及外交本质的双重“磁力”下,开启了外交的航程,经过艰难摸索得以走到今天。

由于其独特的战败国身份,战后日本外交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备受诟病之处。值得关注的是,自第二次安倍内阁上台后,日本国内修宪言论与动向日趋抬头。日本正在摸索“普通国家”目标下的“积极和平主义”(Proactive Contribution to Peace)[28]。在“和平主义”之前特别加上“积极”这一定语,自有其深意。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理事长、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北冈伸一认为,作为日本国家安全战略的基本理念,安倍所提出的基于国际协调主义的“积极和平主义”,改变了过去信奉“日本的非军事化越彻底,世界越能够和平”的“消极和平主义”。[29]正是在该逻辑之下,2012年之后安倍内阁先后成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制定《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修改《防卫计划大纲》《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废除现行“武器出口三原则”,制定《特定秘密保护法》,解禁集体自卫权,时隔18年再次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以及强行通过新安保法,使日本外交与安全政策迎来重大转折。目前,安倍已成功延长总裁任期,试图借“积极和平主义”引领日本基本完成既定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