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
- 张红
- 779字
- 2025-03-17 19:17:45
第五节
本章总结
我国民法虽以师法德国为主,但近四十年来的民法发展采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模式,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主干的单行民法发展模式没有发展出债法总则这样一部法律,以这些单行民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民法典》也就没有债法总则这一编。这使得经由《德国民法典》发展出来的一整套损害赔偿应用规则将难以直接适应对中国《民法典》的解释适用。这是中国《民法典》解释适用和中国民法学体系建构中的一个重大而独特的问题。由于四十年来的中国民法发展没有债法总则,作为民法体系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的损害赔偿制度,丧失了栖身之处。这导致民法学说对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性研究颇为不够,系统性的有关损害赔偿的整合性专门研究比较缺乏,至今没有出现如德国Lange/Schiemann(Schadensersatz)等人所著的“损害赔偿”的著作。缺乏作为单行民法的债法总则和学说上尚未见损害赔偿法之专著,使得在我国民法规范体系基础上建立系统的损害赔偿解释适用规则尤为必要,也甚为艰难。
从“损害”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克服损害内涵、外延、功能在损害赔偿不同领域中不合理的矛盾与分裂,才能统一损害概念,促进损害赔偿法之统一。损害概念蕴含或延伸的损害与损害计算区分原则、损害填补与预防理念、无损害则无赔偿、损害(间接)决定赔偿、权利救济等理念在损害赔偿法中真正地获得基础和指导地位,成为理解、发展损害赔偿法的指南。未来,我们应依托《民法典》,着手厘清可预见性与因果关系相当性理论乃至规范目的说之内涵、关系,确定损益相抵、过失相抵等损害赔偿规则适用范围,损害概念、损害归责、损害赔偿范围限制共同构成确定可赔偿之损害的规则体系。尔后再对赔偿方法、损害计算等损害赔偿共同问题进行研究。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不久的将来,合理、科学、统一的中国损害赔偿法体系在中国民法学人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实现,中国民法也将在世界民法之林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