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权的发展历程

在版权产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从最初的手写于羊皮卷上的信息到印刷术发明后的纸质图书,技术的变化带了印刷业的诞生。此后又产生了以录音、录像技术为依托的音像行业,不过其载体还使用的是磁带或者录像带。近几十年来,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诞生和发展,以数字化和互联网为依托的版权产业的产业融合不断深化,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入到版权产业的各个细分领域,如图书、音乐、电影等相关行业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基于纸质媒介、磁带和CD等介质为载体的传统版权产业都开始了数字化转型,转向以数字信号(其实质是0和1的数字符合)为内容、互联网传输为载体的网络版权产业的转换,从其原因来看也得益于传统版权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各种新业态具有的共同产业边界,产业之间存在交叉的可能,当然共同的技术基础也是其中必备之意。(19)

(一)中国版权的发展历程(20)
1.中国古代版权思想的溯源(21)

虽然朴素的版权保护思想出现的较早,甚至在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保护版权的官府文告,但是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更多的是一种思想和行政保护,侧重于维护皇权统治,而不是像西方欧洲国家所形成的那种对经济权利的制度保护。在制度层面对作者进行保护,授予其著作权应有的经济利益在中国的历代王朝中都是严重缺失的。中国直到晚清时期,才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早期(主要为商周时期)的学术为官方垄断,民众所能接触的著作基本以官方认可的形式存在,故无版权保护之需求。民间著书立说直到战国时期才逐渐出现,但统治者却是出于维护帝国稳定和思想统一,才开始对著述进行国家层面的专有保护,但并不以保护作者的私有权利为根本目的。

版权意识在中国古代早已以各种不同的方式闪现,先秦时期就出现了负责“著作”的官员。

春秋战国时期有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纵横家、杂家等学派,他们为后世留下了许许多多宝贵的思想遗产和不朽之作。他们在著述中都标明了自己的著述权,这是中国版权元素的朦胧发生期。这个时期思想活跃,各类经典著作层出不穷,是我国出现著作权之始。春秋战国出现的著作权表现形式,已不是“一统天下”的国家著述形式。除国家著述权外,出现个人主编著作权形式。如孔丘的《论语》、吕不韦的《吕氏春秋》,多是出于众人之手,而署著作权于个人主编。此后,个人著述权的著作日益多起来了,如《荀子》《韩非子》等著作,都是这类著作权的体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为了巩固统治,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战国时期萌芽的著作权,竟下令“非秦记皆烧之”。致使知识分子的著作权遭到了第一次浩劫,中国图书和著作权的发展遭受了极为严重的阻碍。

秦王朝灭亡,西汉王朝建立,一些学者又开始活跃起来,他们要求著作权。从惠帝到文帝、景帝统治时期,私人著书已被允许。特别是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五代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对知识分子的著书立说实行奖励政策,以促进封建文化的发展。这个时期文化图书和文物保护都有长足发展。虽然当时没有明确的著作权法,但毕竟是提倡与鼓励著述的积极举措。(22)

大约在隋唐时期,受拓印碑文以及刻印的启发,我国出现了雕版印刷技术。雕版印刷术的出现提高了书籍印制的效率,使得在此之前的手抄本时代无法实现的大规模印制得以实现。不过隋唐时期出现的雕版印刷技术在当时并没有流行起来,直到宋代才广为复制书籍的刻坊所采用。雕版印刷技术大大降低了书籍的制作成本,书籍的流动性增强,刻坊所印制的图书开始作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带动了出版业的繁荣。

唐文宗时期“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历法)”的官方禁令,虽可推为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出版物规定的官方文件,但所体现的主要是对图书出版者的保护。五代十国时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官办的“出版社”——国子监,更是强化了出版权的国家专有化,体现的也是对作品出版权的保护,并一直延续至明清。

到了封建社会中期,即宋、辽、西夏、金、元统治时期,统治者对封建文化事业颇为重视,采取鼓励政策,调动知识分子写书著述的积极性。宋代的书坊在各地纷纷涌现,宋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当时世界领先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满足了民众对于阅读图书的需求。在出版物市场上,则出现了官刻本、私刻本和坊刻本等官民共存的出版者。在当时,刻坊雕版印制图书逐渐成为可以轻易获取财富的牟利行业,关于图书的盗版行为也在利益的驱使下时有发生。(23)“窜易首尾,增损音义”或“节略翻刻,织毫争差,致误学者”等盗版行为屡见不鲜,这引起了官方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打击翻版盗印行为的法令,并发明了“公据保护”(即官方颁发给民间出版者的记载其权利内容的文书)、“榜(牒)文保护”(即官方确认作者或出版者对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公开声明)、“牌记保护”(即在出版物上印刻类似于今天“翻版必究”之类的文字)等多种针对不同类型刻本的保护方式。有些出版者向政府申请即可受到保护,如有翻版,则“追版劈毁,断罪施行”。也有作品的原作者为免遭盗版之害,在正式刊印前采取各种保密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不会提前被他人外传,或者在被盗版之后推出精校版。还有作者在书籍中公开宣告自己的版权,并通过震慑性的语句警告盗版者,诸如印上“翻刻必究”之类的字样。比如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就刻有“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字样,这是到目前为止、已发现最早的图书版权保护的文字表述,也是后来出版物中“版权页”的起源。北宋的苏轼在其诗文被盗印数十种之后,甚为震怒,给友人的信中表示“欲毁其板”。不过同样是面对盗版行为,朱熹则比苏轼更进一步,他想到了采取官方行政手段来对付盗版者,提出要“请于县官,追索其板”。

相较于作者和出版者的自保措施,政府发布的文告保护更能对盗版行为起到制止作用。文告保护,是指在图书要印制前,由刻坊或者原作者向官府申请智慧成果保护,获得官府批准后,即对外公开公告。此后如果发现图书被盗印,便可启动官府的行政保护模式,追人毁板。然而封建王朝所发布的文告、设置专门的审查和查禁机构管理图书流通、将特定图书的刻印垄断权许可给特定出版者的做法,更多的是出于思想和行政保护,侧重于维护皇权统治,还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

明朝时期,政府和民间对著述图书重视的程度远胜前代。一方面统治阶级提倡国家编纂大型丛书,如组织和动员编者多达2 169人编纂《永乐大典》;另一方面,政府鼓励私人编著,于是私人编书著作成风,如《水浒传》《西游记》《三国演义》《本草纲目》《农政全书》《天工开物》等著作有如雨后春笋,出现了封建社会著作发展鼎盛时期。明万历年间的刻本《大明万历七年岁己卯大统历》则体现了更为严厉的版权保护措辞:“伪造者依律处斩。”古代出版业的经营者通常会在书上印有“翻印必究”“不许重刻”之类的字眼,而“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表述则流传至今,成为图书出版业最常见的保护作者和出版商权益的通用警告语。

清朝前期,统治者对知识分子出书也很重视,曾经组织不少人编纂《古今图书集成》《四库全书》《皇朝通志》《康熙字典》《全唐诗》《佩文韵府》等等。但对知识分子的管理制度极严,实行“文字狱”。据说乾隆皇帝下令焚书多达3千种、7万多部,可见其摧残知识分子的著作权是非常严重的。(24)

综上,虽然中国古代自唐宋以来就已经有了文字表达、造纸术和活字印刷术,具备了欧洲产生版权法的三个基础条件,却一直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中国古代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然诞生了诸多版权保护的思想及措施,却并没有产生真正的、对著作者或其特定授权人保护的版权保护制度。这可以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等多种因素来解释。

(1)历代王朝所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古代中国一直是以“小农经济”为代表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由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很难形成规模经济的效益,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也很难低成本地推广。经济利益在行业发展中缺位,以至于活字印刷术在中国也就没有持续改进的动力,难以进一步发展。

(2)古代中国出现的版权保护思想和文告等措施,更多的侧重于封建帝国的思想控制需要,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从身份上普遍存在依附状态,读书和著书立说的主要目的还是入仕。古代文人的创作动机带有明显的“重义轻利”色彩,民间版权意识觉醒较晚。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知识分子身上普遍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和文人气节,以“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以“传先哲之精蕴,启后学之困蒙,亦利济之先务,积善之雅谈”为追求。书籍的原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首先考虑的是满足自己著书立传的精神需求,实现经济利益的需要往往是次要的。当其作品被盗版时,主要考虑的是其作品所表达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往往忽视了其所遭受的财产权方面的经济损失,耻于言利成为中国历代文人的一种精神传承,这与近代西方国家著作者和出版者对版权保护的利益诉求是完全不同的。

2.中国近现代版权意识的勃兴及其实践

(1)中国近代版权的发展

晚清时期,欧洲国家大多已经完成各自的版权法立法工作,19世纪初期,西方的铅活字印刷术由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引进中国。不同于中国当时仍然在采用的雕版印刷,铅活字印刷术的印刷效率大为提升,复制图书的成本大大降低。清末时期,中国人开始开眼看世界,传播西学、开发民智的需要使得图书印刷的需求巨增,以商务印书馆为代表的各类翻译西方作品的书局、报刊等出版机构犹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铅活字印刷技术的广泛采用降低了盗版的门槛,书籍和报刊被盗版的现象大量出现。图书被盗版的对象既包括中国文人的作品,也包括在华外国人的作品。当时有价值的书会有不同程度地被盗版,图书的作者开始考虑寻求官府的版权保护。

晚清时期,官方依然采用发布文告的方式应对盗版行为。美国传教士林乐知所著的《中东战纪本末》在当时被大量盗印,他请美国总领事致信当地官府的道宪刘麒祥,得到了道宪的文告保护。但是地方文告的版权保护法有其局限性。首先文告贴于户外容易损毁,存留时间短;其次,保护范围仅限当地能看到;最后,在印刷技术革新后,文告对作者的版权保护作用是有限的。社会越来越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来确保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

著作权意识传入中国是在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随着资本主义列强侵略势力的深入,西方文化也逐渐传入中国。外国人在中国开办出版社,最早的有墨海书馆和美华书馆,大量翻译书刊,打破了清政府在出版印书方面的封闭自守政策。另一方面,清政府中一些开明官僚和有识之士也逐渐认识到出版机构宣传的作用。如当时的洋务派就主张“西学中用”,纷纷办起翻译局。无论办书馆或成立翻译局,都涉及著作权,于是著作权意识为社会人士所普遍接受并传播。特别是清政府变法改革时,光绪皇帝于1898年7月5日颁发了人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法令。尽管清政府的维新变法只是昙花一现,然而人们要求出版自由的意识却从此更加强烈。最终在腐朽的清政府行将垮台前,1905年颁布《大清印刷物未律》,1910年又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25)

近代中国推动版权立法的主要动力来自在华外国人,他们基于对自身所拥有版权的商业利益保护的需求,不断以各种手段力推中国建立版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中国第一部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在“近代中国著作权立法的双重困境”下多方博弈的结果。从国际环境看,当时的欧洲列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占有优势地位,而中国要富强就要学习西方,需要大量翻译外国著作,若进行版权立法保护,则会导致翻译引进的成本大增,可能影响开启民智和民族复兴的进程。但当时的国际环境已不同以往,闭关锁国的政策已经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攻破,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迫使晚清帝国在贸易、谈判以及武力压制的多重作用下,由朝贡体制变成了条约体制,晚清帝国已经无法脱离当时西方所主导的政治和经济交流体系。此时,欧美国家已经基本完成了版权保护立法的工作,自1710年英国《安妮女王法令》颁布后,丹麦(1741年)、西班牙(1762年)、美国(1790年)、法国(1793年)、俄国(1830年)和德国(1837年)等国都先后完成了版权立法,版权国际保护的《伯尔尼公约》也已于1886年签订,中国的版权立法有了可行的参照体系。由于清政府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以及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压力,加之在华外国人(以林乐知为代表)及国内著译界文人(以严复为代表的著译界人士)所开展的普及版权保护意识活动,以及持续不断地对版权立法保护进行呼吁,版权的立法工作被提上议程。

20世纪初,开埠通商的欧洲贸易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西方传教士带来的技术革新、在华外国人呼吁的版权保护思想,与当时晚清文人和出版业者保护著作权及其经济利益的现实诉求交织在一起,在文告保护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中,中国的版权立法终于踏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就在晚清帝国即将灭亡的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终于面世,比英国的《安妮女王法令》晚了200年,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虽然《大清著作权律》因随后清朝覆灭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它却是中国将版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的首次尝试。自此开始,中国结束了单靠官府文告保护版权的历史,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思想萌芽开始结出第一颗果实,并开始走上了版权保护法制化的道路。(26)

《大清著作权律》因清政府垮台而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但是却对其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时期的版权保护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清政府垮台后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包括1927年的国民党政府,均提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例如北洋政府曾于1915年颁布《著作权法》,尽管基本内容没有超过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的范围,但在客观上对于出版事业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当时不仅图书出版数量大增,特别是进步的、革命的书刊和科技读物出现了空前的发行盛况,包括出版社和有名的书店,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当时有多达48家出版社在从事出版工作。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著作权意识有所提高,有所发展。然而到了国民党政府时期,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国民党政府虽曾多次颁发所谓的出版法令,例如1928年颁布了《国民政府著作权法》、1930年12月颁布了《出版法》,1937年又重新修订了《出版法》等版权法令。但其目的无非是限制人们的出版、言论自由,进而掌握舆论主导权,打压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其结果只能给社会出版事业带来极大灾难,在客观上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27)

(2)中国现代版权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注意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问题。1950—1967年,通过文化部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政策文件、规章来保护作者的权益。1950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在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并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印、抄袭、篡改等行为。”在出版的作品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以及译本的原署名称等等,都应作真实的记载。再版时,应尽量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此外,还规定“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者、读者及出版者三方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者协商决定。尊重著作者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对于稿酬的计算标准要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来决定”。

该决定成为当时版权保护及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根据。1955年,在借鉴苏联、东欧国家版权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草拟了《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后来由于形势的变化,没能出台。1958年公私合营后,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办法,并规定了剧本上演的统一付酬办法。1958—1976年,这一阶段著作权保护基本上是中断的。1977年国家出版局恢复了稿酬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版权事业和出版事业得到了飞快发展。为了适应“两个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于1983年6月发布《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出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了社会主义出版工作的根本方针和基本任务,极大地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发展,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普遍确立并增强,特别是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1990年9月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护著作者权益的法律,该版权法起草于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经过长达11年的反复调整和修改,1990年才正式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此后,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更好地解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问题,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对该著作权法进行部分修改。(28)

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版权保护立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外部,中美建交和双边经贸联系又在该过程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组成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的不仅有《著作权法》,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甚至包括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TRIPS协议等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总体上来说,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中国仅用30余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百年历程,已经建立起对内符合中国国情、对外能够对接《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保护规则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法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从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相关版权保护法规实施的效果来看,它们对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保护和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各相关行业创意和创新不断,各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涌现,文化和科学事业空前繁荣,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有力地调动了知识分子著书立说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我国著作权事业进入了历史上第一个朝气蓬勃、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著作权法》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著作权益的法律,在新中国著作权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著作权法》也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

3.我国版权产业不断发展

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之初,各行业的版权工作者满怀激情,重返工作岗位,迎来了我国文化和科技事业的春天。得益于版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版权产业有了巨大的变化,不但丰富了广大人民的精神生活,还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以图书、期刊和报纸出版情况为例,如表1-1,根据《2022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1978年,我国图书出版种数为14 987种,总印数37.7亿册、亿张,期刊总印数7.6亿册,报纸总印数127.8亿份;到2000年,我国图书、期刊和报纸出版都有了大幅度增长,图书出版种数为143 376种,总印数62.7亿册、亿张,期刊总印数29.4亿册,报纸总印数329.3亿份;2021年三类出版物均有进一步增长,图书出版种数为529 197种,总印数118.6亿册、亿张,期刊总印数20.1亿册,报纸总印数283.0亿份。从1978年到2021年,图书的品种数翻了34倍多,总印数增加了80.9亿册、亿张;期刊种类数增加了9 255种,翻了近10倍,报纸种类增加了1 566种,翻了8倍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版权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近年来,中国的数字出版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网络文学、电子出版和移动阅读成为版权产业新的增长点,2007年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数量为13 584.04万张,到2021年电子出版物出版数量增长到31 773.1万张,电子出版物对纸质出版物形成了明显的替代趋势,技术的变革带动了版权产业各种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媒体融合成为新趋势,这也是报纸总印数自2013年达到482.4亿份峰值以来逐步减少的原因。(30)

表1-1 1978—2021年图书、期刊和报纸出版情况

数据来源:《2022年中国统计年鉴》。

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增加,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在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报告,2006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3 489.33亿元,2018年行业增加值增长到66 341.48亿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6年的6.39%增长到2018年的7.37%,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提升了0.98个百分点,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整体出现良性快速发展的态势。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版权产业深度融合,“互联网+”版权产业衍生出了一系列版权产业新业态,我国的网络版权产业蓬勃发展,正在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新的亮点,其产业规模还在持续增长中。根据国家版权局《2020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11 847.3亿元,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23.6%,相当于同年GDP(101.6万亿元)的0.984%。相比2016年的5 003.9亿元,“十三五”期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一倍,年复合增长率近25%,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互联网时代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增长空间不可限量。(31)

报告对2020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盈利模式主要包括用户付费、版权运营和广告收入三类。其中,广告及其他收入为6 079.0亿元,占比51.3%;用户付费收入为5 659.2亿元,占比47.8%;版权运营收入为109.1亿元,占比0.9%。受疫情影响,广告投放有所减少,网络版权产业营收结构呈现用户付费占比提升、广告占比下降的趋势。报告预测,“十四五”期间网络版权产业的内容生态、商业生态、行业生态将不断优化,继续走向开放多元、规范有序的新局面:图文与视频、长短视频的融合将进一步加强,通过不同载体的优势互补和内容创新实现对用户更精准的触达;线上线下的物理壁垒进一步消弭,多元视频形态将持续激活线下娱乐与消费场景;国产原创内容将继续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绽放精品,以优良的品质在海外市场扩大影响力;网络内容版权的管理与开发将更加全面与细化,以多元商业模式满足内容消费升级的需求;内容与技术的交融将不断升级,继续带给观众新的感官体验和精神共鸣。

我们相信,网络版权产业将在充满机遇与不确定性的环境下,继续探索精品原创能力的提升、呈现形式的丰富、内容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与用户的深层连接,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将继续作为中国文化输出的先锋,更好地讲述当代中国的故事。

(二)国外版权发展历程(32)
1.国外版权思想的缘起及制度演变

版权产业发端于版权保护思想的萌发,没有最初版权保护思想的萌芽,也就不存在此后日渐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出现。随着版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版权产业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并且在现代版权法的保护下得到持续发展。

版权保护需要的出现往往都是与印刷术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欧洲国家的版权立法就是在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术以后诞生的。但是版权保护制度的出现远远晚于对作者(创作者)进行保护的这种道德上的情感诉求。Hazen(1970)就曾指出,在对希伯来人口述表达的历史考查中可以发现,当时的口头叙述者必须要按照宗教法律和私法的要求,在口述时表明自己的身份,这可以被认作是现代意义上版权理念的早期痕迹。公元1世纪,罗马诗人马蒂尔(Martial)就开始用拉丁语plagiarius(字面意思是“绑架者”)来表示偷窃别人的工作的人,他抱怨另一位诗人“绑架了他的诗句”。欧洲在进入中世纪后,知识被修道院系统内部垄断,而且在修道院之间产生了一系列交换知识的规则,可以用来与货币、实物甚至是某些特权进行交换。这种做法其实和作品的初创者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可以被认为是欧洲早期版权思想萌芽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当作是对作者身份和版权认定的一个早期范例。不过鉴于当时以手抄为主的图书传播渠道,剽窃并没有大规模出现,主要原因是剽窃者和其他持有这些手抄本知识的持有者面临差不多相同的成本。

15世纪中叶,德国印刷商约翰内斯·古登堡(1398—1468)于1455年在西方首次采用了金属活字印刷术印刷图书,并不断向欧洲其他国家传播,技术的革新带了文化的变革,印书的风潮很快在欧洲盛行起来,知识的传播也变得越来越平民化,并推动了此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思想变革的发生。

文化的繁荣又带来了科技的进步及之后的科学革命,此后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了正向回馈的积极循环。印刷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西方社会图书业发展的固有格局,原来已经形成的图书业内部平衡被彻底打破。不断有商人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投资图书出版业,整个出版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图书出版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印刷商开始寻求经济利益的保护,在经济保护动因的推动下,威尼斯共和国于1469年授予出版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书籍的特权,这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和商业繁荣对版权产业萌芽和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不过,纵观版权形成的历史可以发现,与专利出现的历程相似,它们都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商业发达的威尼斯,然而又都在经济发展较早的英国形成最早的法律制度(郑成思,1982)。此后,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威尼斯共和国的做法,由政府出面将图书出版的专营权或专利权授予特定的印刷商,这种做法也传到了英国。英国则是由英国皇室向将印刷特权授予特定印刷商人,这就是被称为享有特权的皇家印刷商。(33)亨利七世曾于1504年将印刷各类公告宣言书、法律条文和其他文件的特权授予皇家印刷商威廉·福克斯,此后授权印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教学用教材、宗教用书及服务类书籍等。不过,当时的授予权仅仅是介于政府与印刷商之间的关系,政府为了统治的稳定性,印刷商则为了经济利益,而作品的原作者则不在受益人之列。享有特权的皇家印刷商制定了图书印刷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在图书印刷和发行之前,必须得到英国枢密院或其他皇室指定部门的许可。该登记制度被称为现代版权登记制度的雏形,其历史意义深远。

进入17世纪中叶,原有的将作品的原作者排除在受益人之外的做法已经无法维系行业的继续发展,主要原因就在于存量文本的垄断权利已经基本耗尽,必须有原创作者推出更多的新作品满足读者逐渐增长的阅读需求。就在此时,作者的权利开始得到重视,作品的原作者可以用其作品与出版社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作者开始获得其创作应有的报酬。

到17世纪末,书商公司的垄断特权与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不匹配,随后其特权被皇室取消,但是书商公司为了继续维系其经济利益,向英国皇室提出了应加强知识财产权保护的请愿,其结果就是在18世纪初产生了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安妮女王法令》。

1710年是世界版权史上特别重要的一年,因为《安妮女王法令》正是这一年在英国问世,这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近代版权法的问世,法令中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印制其图书的专有权利和受保护期限,于是版权保护期制度也由此产生。这部法律虽然对书商公司利益的关注远大于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但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作品只要经过官方登记,无论登记人是作者还是获得授权的印刷商,都可以取得其版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安妮女王法令》的颁布改变了印刷商与作品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了鼓励文学创作和激发新思想的社会风气,登记的作品大量涌现,有利于英国文学市场繁荣和发展,英国也由此开始从图书出版业的净进口国向出口国转变,版权法律保护对版权市场发展的影响可见一斑。

由于近代英国版权制度形成早、影响大,英国的版权法是其他各国的立法楷模,加之英国在其全球各殖民地的影响力,欧美各国及世界其他国家都纷纷仿效,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版权法。

在版权史的发展历程中,法国和德国形成了类似于英国保护版权的做法,不过更注重对作者表达权的保护,这两种保护思想都认为版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中世纪末期,欧洲各国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在城镇里的社会大众对于阅读图书和获取知识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在贵族和神职人员阅读专业手抄本的同时,某些城市里的商人在印刷术没普及前就开始满足这类市场需求,不过成本相对较高,不是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发明的铅活字印刷术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历史进程,被视为一场媒介革命。自此古登堡发明的活字印刷术开始广泛传播,1467年传入意大利,1470年传入法国,1472年传入西班牙和英国,1482年传入维也纳,自此,欧洲各国的出版公司大量地印制各类图书。它的深远影响就是使印刷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印刷的速度相对手工抄写大幅度提升,因此印刷品的数量成倍增长,欧洲的文盲人数大量减少,总体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又对欧洲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活字印刷术的出现也使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思想得到大规模的传播,马丁·路德批评罗马教廷贩卖赎罪券的著作《九十五条论纲》在印刷术出现之前,是很难大规模传播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思想成果经印刷后,在两周后传遍了整个德国,依靠印刷技术和四通八达的贸易路线,四周后各种译文已经遍布整个西欧。1791年,在法国大革命“天赋人权”口号的感召下,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这两部法国版权法承认作者享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版权概念。

德国作者权观点的起源更确定一些。进入18世纪,德国书籍的盗版情况非常严重。这促使哲学家康德撰写了一篇题为《伪造图书的不正义》的论文,表明了他对该事件的关注。1797年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特别强调应该保护作者观点表达的权利,向公众阐述了他对作者权的理解。德国的版权保护传统与法国类似,不但注重对版权经济利益的保护,还承认作品是原创作者人格精神的外延,要保护作者表达其观点的权利。德国和法国的版权保护思想也形成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对版权保护的思想传统,并且在当代版权法中都可以看到它们的影子。但是德国成文的版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法国,直到1837年《普鲁士版权法》的颁布,才标志着德国现代意义上版权法的诞生。(34)

19世纪西欧各国的优秀文学作品层出不穷,大量艺术作品流向世界各地,欧洲国家开始关注版权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的问题。法国文学家雨果1878年于巴黎召开文学大会,并建立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在该协会的推动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通过,并形成了伯尔尼联盟。版权国际保护的帷幕由此拉开,全球版权产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美国虽然是当代版权产业发达的代表,但是其版权思想大多沿袭英国的版权法律思想。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仅7年的1790年,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面世。美国版权法的保护特点在于其务实性,美国在版权法制定之初并没有一味地提高保护水平,也没有对保护范围进行过大的扩散。而是根据其国内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做适当调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最初的版权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1909年才扩大到所有作品。此后,美国版权法不断灵活务实地调整其保护期限和范围,对侵犯版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强,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其版权法的保护水平是不断提升的,但此阶段更注重保护本国版权产业的经济利益。美国在《伯尔尼公约》成立时并未加入,虽然伯尔尼联盟多次力邀美国加入,但是美国基于国内版权产业发展弱于欧洲国家的考量并未加入。二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美国的版权企业也希望其版权利益在国际上受到保护,由此催生了美国对版权国际保护的现实需求。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调各国,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不断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激发了优秀作品的不断涌现,为美国以“好莱坞”电影为代表的版权产业在全球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内外经营环境。(35)

2.国外版权产业发展的典型代表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全球版权产业发展版图中的传统强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在其总体经济增长中所占比重较高,根据WIPO的统计数据,2017年以来,美国全部版权产业的增加值占美国GDP的比重达11.59%,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明显,而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也都是当今的版权大国,近年来其产业增加值总额占本国GDP的比重均超过5%,而且这几个发达国家都按照WIPO的统计口径公布了其版权产业的相关数据,下面比较研究典型国外版权产业的发展情况。

(1)英国

近代版权制度是随着近代图书印刷出版业的兴起而形成的。在英国,近代图书的印刷出版业兴起晚于欧洲大陆,但是,近代英国版权制度的形成却早于欧洲大陆上的各个国家。1710年,英国第一部版权法的颁布标志着近代英国版权制度开始形成,该版权法此后虽经过多次修订,但该法令的基本精神却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其他欧美国家的版权立法。《安妮女王法令》颁布之初,其主要推动力来自书商公司,所以其保护范围也仅为当时书商公司最为关切的图书。此后,英国通过各有关法案或版权法修正案不断扩大该法令的保护范围,受保护范围包括雕塑、图画、录音、摄影和电影作品等,体现了技术变革背景下,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后,喜剧表演和音乐作品表演权分别于1833年和1842年被新纳入受保护范围,英国的版权产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英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将版权相关的各类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的制造业在当时的世界市场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是当时的“世界工厂”。英国的纺织、煤炭等产业都曾垄断全球市场,到19世纪工业革命结束之时,英国已成为当时世界上第一产煤大国。二战后,欧洲国家由于受战争的破坏,普遍出现经济倒退。“滞胀”和高失业相伴而来,经济严重下滑导致英国国内的政局动荡,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已经箭在弦上。英国必须调整其经济结构,跟随各发达国家从工业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变的风潮,找准自己发展经济的恰当模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英国首相罗斯福在应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引入了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做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并为此后历届英国政府在应对经济问题时所效仿。1997年,布莱尔接任英国首相,推出了“新英国”计划,以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启动了英国文化复兴之旅。1998年,英国政府对外发布《1998年创意产业规划文件》,首次提出了“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特别强调知识经济时代发展创意产业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尊重知识和注重创新等政策取得了极好的效果,英国实现了从一个工业化国家向创意经济大国的转变,通过挖掘文化和注重创新,英国版权产业持续稳步发展。为强调创意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布莱尔任期的英国政府把发展创意产业(版权产业在英国的称呼)当作国家战略进行规划,在政府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文化新闻体育部(DCMS),为创意产业的相关企业提供创业基金支持和财税支持,鼓励创意产业集聚于伦敦等中心城市,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以多种手段和措施鼓励创意人才成长等,通过这一系列扶持措施促进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

根据英国政府的DCMS统计数据,英国文化创意产业2001年产业增加值占英国GDP的8.2%,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意产品生产国。英国重回世界版权市场的中心,发展创意产业成为英国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就业率的重要战略。通过对创新给予支持的有关政策的引导,近些年来英国的创意产业取得了显著发展。自布莱尔接任首相鼓励发展创意产业以来,英国创意产业迅猛发展,大多数年份都维持在5%左右的增长速度。根据2016年DCMS公布的英国《创意产业经济评估》报告,其版权产业的增加值为英国经济增长贡献了5.2%,就业人数约占英国就业总人数的6%左右,近年来英国版权产业一度超过金融成为英国最大的产业。

从英国的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版权产业长期、稳定与快速的发展,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推动国家经济转型、解决国民就业、塑造国家形象以及推广英国文化等都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2)美国(36)

在美国1776年建国之初,美国国内的版权产业基础薄弱,版权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是英国的文学作品,由于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美国人视英国文化为其文化源头。美国在版权立法之初就考虑到一个现实问题,美国自身的版权产业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受保护的作品主要是外国作者(以英国为主)所创作,如果对外国作者或出版商的版权保护力度过强,会造成广大民众购买图书成本的提升,进而影响美国民众学习的需要,甚至文化普及,也影响了美国民众的福利。

在此背景下,美国建国后通过的首部《版权法》将国外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只用来保护本国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部特定背景下制定的版权法公布后,盗版国外作品的热潮出现也就不奇怪了。在此时期,美国国内的盗版现象异常泛滥。对美国而言,该举措的积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短期之内,美国国内出版物的数量显著增长,版权市场开始逐步繁荣起来,但是这些都是以牺牲国外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为代价的。采取对国外作品“弱保护”甚至“不保护”的做法给美国带来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美国用极短的时间翻印了大量国外作者的各类图书,吸收其他国家的文化资源为其所用。由于美国市场上盗版国外图书的行为猖獗,美国的版权市场基本上被低价的外国盗版图书占领,美国本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不高,美国在这段时间之内并没有从国际版权市场获得太大收益。但是,美国从“盗版”国外作品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它在国际版权市场上损失的版税,在此后的将近100年时间内,美国的版权法基本上沿用了对外国版权不保护的传统。不过该措施对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效果极佳,帮助美国在消化和吸收他国创作的文化资源后“二次产出”,配合美国开放和创新的各类政策措施,让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版权市场上的经济大国。(37)

美国“灵活务实”的版权保护策略不但体现在其国内版权立法上,还体现在其参与版权国际保护协调活动的积极性上。1886年《伯尔尼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受邀派员参加签署《伯尔尼公约》的大会,但考虑到美国的版权产业发展水平明显低于欧洲各国,且公约条款又与美国版权法冲突颇多,签署该公约反而会形成对美国的束缚,因此,美国当时并未签署《伯尔尼公约》。

到了19世纪末,美国版权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美国认识到对国外版权完全不保护的立法策略已经不合时宜,不但伤害了国外作者和出版商的积极性,也已经不利于本国版权经济的发展。不过美国采取的是逐步推进的版权保护策略,也就是要求外国人的作品在美国国内要想得到保护,必须在美国印刷才有资格。这个所谓的“印制条款”是美国在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之间的一种折中的做法,实质上还是对美国印刷业的特殊保护措施。

技术变革往往会导致国际版权产业格局的调整。20世纪初,电影广播等新技术使得版权产业格局出现了新变化,美国从版权进口国逐渐转变为出口国。但相比其他传统版权强国,美国在国际版权体系当中仍处于中等偏弱的位置,所以此阶段美国继续保持较低的版权保护水平。直到20世纪40年代,版权保护对美国版权产品出口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美国此时也产生了建立版权制度国际协调的需求。于是产生了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但其保护力度是与美国的国内版权保护水平相匹配的,且明显低于《伯尔尼公约》。

到20世纪末,美国的版权产业发展迅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对外贸易的“拳头”产品。美国为了维护其版权产业的海外利益,开始注重加强版权的国内和国际保护。鉴于美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版权输出国和版权保护的最大受益者,美国各方均认为需要将保护美国版权在海外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进行考虑,于是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所谓的“特别301条款”。基于“特别301条款”,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关系协调领域。

美国通过政治、外交和经贸等综合手段迫使其他国家将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作为与美国维系关系的重要指标。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逼迫其他国家或地区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以符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此后,美国响应本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美国于1988年修改了版权法,对严格版权标记和登记制度做了司法调整,不再强制规定必须进行版权登记才能获得保护,并且延长了版权保护年限。次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谈判,最终于1994年达成了TRIPS协议。

20世纪末,美国的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全球领先,为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全球数字版权保护问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各国缔结了WIPO框架下的《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都涉及数字版权保护问题。随后,美国又于1997年通过了《数字版权责任限制法案》和《数字版权和科技教育法案》等,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世界第一部数字版权专门法案),2005年颁布了《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这些立法措施均是为了呼应互联网信息时代版权产业内容保护的现实诉求。

近年来,美国对于版权产业的发展格外重视,将其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能和经济结构优化的目标,版权产业现已成为美国最有活力和最具增长潜力的产业部门。

根据2018年IIPA(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8年度报告》显示,美国2017年全部版权产业的增加值占美国GDP的11.59%,成为美国经济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美国好莱坞的电影产业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产业都在全球版权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版权产品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品。美国版权产业在近年来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其产业增加值实际年度增长率远高于美国经济发展。2014—2017年,美国版权产业实际年度增长率为4.26%,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度增长率为5.23%,二者的实际年度增长率均远超美国同期2.21%的实际年度增长率。

从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美国的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美国历次的版权保护措施的调整都是本着灵活务实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美国版权产业能在当时的发展环境中获得持续繁荣发展的国内外环境。从美国发展的业绩来看,美国的版权产业也确实在这一系列纵横捭阖的措施中得到蓬勃的发展。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在英属殖民地时期,澳大利亚主要推行英国的版权法,并以此来保护版权产业的发展;后一个阶段是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宣告成立的4年后,在英国《版权法》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本国第一部《版权法》,自此澳大利亚开始采用自己的《版权法》。澳大利亚于20世纪初开始实行现代版权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作为英联邦的成员,澳大利亚的版权立法主要受英国的影响。(38)

近年来,澳大利亚根据国内版权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隔一段时间就对《版权法》做一次修订,这也成为澳大利亚版权立法的一个鲜明特色。进入互联网信息经济时代,技术的变革对版权保护提出新的要求,为保护数字作品的在互联网时代的合法权益,澳大利亚政府于1997年公布了《版权改革和数字事宜法案》,2000年又颁布了《版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以适应网络信息时代数字经济的管理需求,2006年颁布《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以完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运作机制,2014年颁布《版权法修正案(在线侵权)》,2015年颁布《版权修正案(网络侵权)》,2017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案(障碍者获得和其他措施)》以调整未发表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和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执行。由此可知,澳大利亚对于本国版权法的调整是相当频繁的,时刻关注本国版权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并做及时调整是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发展的特色,当然,其目的还是在于为本国的版权产业提供充足而及时的法律保护。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也被公认为是比较完整的,而且反映国际领先法律保护水平的版权制度。

澳大利亚为了支持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之外,还曾公布《澳大利亚多元文化国家议程》的文化发展战略,并提出以“创意国度”的目标发展澳大利亚的版权产业。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积极营造适宜版权产业发展的“创意集群”,带动版权产业的发展。如2013年澳大利亚就曾发布名为《求同存异》的报告,积极为澳大利亚影视业寻求与亚洲合作的机会。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对完备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多方努力共同推动了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持续稳步发展。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已经处于全球前列,根据WIPO最新公布的《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查报告:2002—2016》(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Australia's Copyright Industries2002—2016)显示,2016年澳大利亚在版权产业的产业规模为1 228亿澳元,占澳大利亚GDP比重的7.4%;版权产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人,占澳大利亚总就业人数的8.6%;版权产业出口额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2.7%。这些数据充分说明,版权产业对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扩大出口都非常重要,是澳大利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