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垄断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并存。为保护竞争机制有效实施和发挥其应有作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并实施好反垄断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与法律问题。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自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后100多年内,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制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反垄断法实体规定大同小异,各国更加注重的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制度设计,且各国通常会根据反垄断理论最新发展成果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不同对其反垄断立法进行不断修正,以期能够满足该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实需求。
我国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在研究借鉴外国反垄断法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前后共历经14年的起草过程,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反垄断法》既吸收了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理念,又结合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是一部既有国际性,又有其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该法案至今已实施10余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基本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了高水平对外发展需要等。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公平竞争机制落实难、行政垄断处罚难、执法透明度低、相关市场界定难等。同时传统反垄断分析思路也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垄断规制行为难以落实,反垄断权威性受到挑战。因此,为促进反垄断与时俱进,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反垄断法》修订意见。修订草案总结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司法辖区的先进做法,回应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现实需求,完善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所修订的许多内容都值得充分肯定,但有些问题仍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又正式提出了“安全港”制度,豁免小企业垄断协议,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停钟”制度,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构成要件,突出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不可滥用数据和算法,新增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等。
法律的修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集众人之智。本人带领指导的研究生杨成广一起以修法中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全面梳理近年来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分析,以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肖小梅
2022年3月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