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刑事缺席审判法律制度研究
- 孟军 朱虹宇
- 2743字
- 2024-06-06 12:48:16
四、刑事缺席审判与民事缺席审判的区别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都存在缺席审判制度,且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产生总体上早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不出席法庭审判,因而在诉讼形式上具有相似性;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均为对席审判制度之例外情形,依缺席审判程序所作裁判具有与对席审判一致的法律效力。虽然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具有相似性,但是基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属性以及所解决案件纠纷性质的不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体现出差异性。
(一)缺席审判程序属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于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与“权利”的对抗,法院作为裁判者,其任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乃至产生冲突时,确认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民事诉讼客体的民事纠纷具有私权属性,因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统摄的不仅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民事诉讼中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它意味着当事人在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其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被告人不参与法庭审判便被视为行使程序处分权的体现。正如有学者所言:“应诉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可以自由处理的。不到庭、不应诉作为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典型处理方式,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受到法律的干预,更不应作为被强制的理由。”[25]即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强制被告人出庭,被告人也不存在相应的出庭义务,出席庭审对当事人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权利,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选择是否出庭,并为不出庭的行为承担后果。民事缺席审判程序主要是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结果,因而在程序属性方面更多体现为权利型。
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解决刑事法律纠纷,刑事诉讼主要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主要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进行追诉。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刑事纠纷体现的是刑法通过设立犯罪与刑罚所确定的公法关系。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对抗,涉及的是国家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的问题,也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刑事被告人出席法庭一开始被视为一种义务,以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准确处罚。随着法律制度发展,后来才赋予被告人出庭的权利属性,因而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属性方面体现为权利义务型。出席庭审对被告人而言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法院出于查明案件事实以及维护审判公正性的需要,有权强制被告人到庭,这对应着被告人的出庭义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义务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及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应着被告人的出庭权利,权利行使的积极性与义务履行的强制性共同指向被告人出庭这一事项。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出庭带有义务性质,在出庭权利的处分上受到义务强制性的限制,导致其不可随意处分出庭权,不能按照主观意愿自由选择出席或者缺席庭审,只有在法院免除其出庭义务时,方可对权利进行处分。
(二)缺席审判适用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无论是在诉讼地位上,还是在实际诉讼能力方面,均体现出平等关系。因而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虽然主要表现为被告缺席审判,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亦可对原告缺席审判。在刑事诉讼领域,诉讼类型以公诉案件为主,公诉案件通常不存在因控诉方缺席法庭而进行缺席审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法律规定控诉方与辩护方诉讼地位平等,但是作为追诉方的国家机关与处于被追诉方的被告人实际诉讼能力并不对等。刑事诉讼严格依照不告不理原则,除少数国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处于控诉方的公诉机关可以缺席法庭外,多数国家对控诉方缺席一说持否定态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针对被告人缺席而设置。
(三)缺席审判适用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解决案件纠纷属性的差异决定了两种诉讼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案件范围的大小。民事诉讼解决私权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诉讼主体拥有对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较大的处分权,因而民事诉讼中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较为广泛。只有极少数涉及身份关系等的案件,法律才规定被告必须出庭,司法机关甚至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刑事诉讼解决公法属性的刑事法律关系纠纷,犯罪追诉除了具有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功能,还具有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国家追诉机关有代表国家追诉刑事犯罪的义务,被告人有参与法庭审判以协助查清案件事实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和被告人均应当到庭,针对被告人可能有阻碍或者逃避诉讼的行为,法律设立了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羁押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缺席审判仅限于少数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受到较大限制,缺席审判适用案件范围较小。
(四)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属性与特点决定了两种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出庭对程序本身正当性的影响程度不同。一般法理,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越重大,对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要求越高。民事诉讼涉及的是私法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财产权利及人身关系确认、给付等,刑事诉讼涉及的则是被告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的剥夺。民事诉讼旨在解决民事纠纷,由民事审判的功能所决定的当事人缺席而放弃诉讼权利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与刑事诉讼截然不同,刑事诉讼对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其缺席审判,使审判中的控辩关系失衡加剧,极易导致审判的不公正。[26]从世界主要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普遍对于民事缺席审判适用条件设定较为宽松,而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定,在穷尽其他诉讼手段而被告人不得的特定情形下才允许适用缺席审判制度。
(五)缺席审判救济程序
在考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涉及事项法律属性及重要性区别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均表现出审慎的态度。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慎重适用不仅体现为上述程序适用主体、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的不同,还体现在针对缺席审判的救济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中,就缺席审判的结果提起救济程序与对席审判救济程序并无太大的差别,民事缺席审判裁决结果作出,与对席审判裁决结果相同,均需维持裁决既判力,不得轻易被推翻。这也充分体现出民事缺席审判为当事人权利选择的结果。刑事诉讼中,除了对席审判通常的救济程序外,还针对缺席审判情形设定特别救济程序,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被告人归案,则可能发生程序回转,缺席审判裁决结果归于无效,案件审判需要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