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一方购置的房产,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场景

陈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一套房屋的处置产生纠纷。陈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后父母为其购置的,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周某辩称,该房屋的确属于陈某父母出资购置,但该房屋是在陈某和周某两人婚后购置的,应当为两人的共同财产。问:该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分析

关于案例所设定的问题,可以注意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可以看出,这三个法条构成了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的基本规定。再回归案例提供的信息可知,陈某父母为陈某和周某两人婚后购置房屋,如果对其权属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没有明确涉案房屋只归一人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专家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对于该行为是对子女婚后的赠与,还是子女婚后的借贷,许多人会有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果在婚前购买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原则上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婚后购买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没有明确归一人所有的情形下,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