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案例场景

王某与刘某某在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一般,也未生育子女。婚后刘某某经常无理由打骂王某,并且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2021年3月,王某因不堪刘某某打骂而离家出走。后王某起诉离婚,要求:1.解除其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刘某某支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依法分析

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一方因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制度。过错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五种。也就是说,如果过错方存在上述情形,并导致离婚结果和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本案中,王某因不堪刘某某的长期打骂而提出离婚,刘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同时,刘某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法院遂支持了王某提出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比于原《婚姻法》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情形,由法院依据案情进行判断,进一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提出离婚为前提,不能够单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提出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