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自序 在法学与文学之间
- 谜案复盘:一桩建筑设计案的备忘录及其他
- 石亚西
- 4717字
- 2024-06-03 10:47:34
一、破心中贼
古罗马诗人、哲学家卢克莱修说:“最广义的法,是指源于物之属性的必然关系。”
一桩预计数年才能办完的建筑案件,数月即告终,结果完胜,超乎预想。委托人自己都不敢相信:这么简单,会不会“事出反常必有妖”?至今,委托人内部仍意见不一:案件是否尘埃落定?事情会不会反转?——我想这本书能作答。
收案时异常复杂,结案时极其简单,个中缘由,律师自然知道。除运气等因素外,关键在于:诉讼期间,借提起管辖权异议,委托人自行委托了鉴定,管辖权异议在一定程度上为自行委托鉴定正了名;否则,若申请司法鉴定,案件大概率会延续数年。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名,不一定意味着事成,但依名实之辩,它已经指向卢克莱修“物之属性的必然关系”。
简单,源于复杂,从复杂到简单,即是本书成书的过程。“事出反常必有妖”,这个妖——疑神疑鬼,是心中贼,在你我心中,也在本书中。本书同时也是一个驱逐心中的妖、破心中贼的过程。
二、成书过程
凡大案、要案,在办案过程中,我都会写备忘录,以备应对、进退。本书所述案件并非大案、要案,然而却是我代理过的最复杂的建筑纠纷之一,故要求自己也写备忘录,但尝试着换一种写作方式,以写故事的方式为之。任何一个案件,对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而言,无疑也是一个故事,一个正在生成的故事。你的故事与对方的故事、与法官的故事是否对接,如何对接,我相信会影响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案件的结果。
写作过程中,明显感到有三种思维在影响着我对案件的处理:科学思维、法律思维和神鬼八卦思维(对那些可能影响案件但又难以捉摸的因素的考量,表现为疑神疑鬼或相信某种机缘巧合等,受朗宓榭《小道有理》一书的影响,我姑且称之为神鬼八卦思维)。当初预估案件需要三五年的时间,备忘录大概二十万字,不料三五个月即见生效判决,故本备忘录初稿不到六万字。上诉期十五日内(本案各方均未上诉),将备忘录中当时已经写到但未敢深入的神鬼八卦思维予以展开,以恢复当时思维的完整,这就形成了本书正文。之后,加上注释、附录、自序和后记,即成此书。
本书中的案件可简述如下:
“达州市K县一国资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构完工后,屋面、楼面开裂,经鉴定系设计失误(配筋不足)所致。加固费700多万元,设计单位赔偿了140万元,其余由财政垫付。后达州市监察委介入,向K县政府出具监察建议:应追回财政垫款。项目业主因此向法院起诉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诉请赔偿600多万元。因设计合同约定仲裁(后发现相应的仲裁机构尚未成立),设计单位据此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此期间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原设计确实配筋不足,若配筋足够,造价会增加400多万元(这应从事故损失中扣减);施工工艺和温差效应也是事故原因。庭审查明,项目业主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300多万元,但两者还未形成结算。最后,法院以加固工程未结算,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不明,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驳回了项目业主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描述可知,本案非常简单;之所以简单,是因为这种描述是事后描述。争讼如同作战,本书是作战备忘录:作战计划+作战行动+作战记录;其成书过程的性质是边战边写,边写边战,写战合一,写即是战。所以,本书中的案件可以说是其自己生成的,我称之为“案件本身”。而上述描述是本书中所称的“二手货案件”(借用安·兰德《源泉》中的二手货概念),所以简单。在这种“二手货案件”中,你看不到案件的起伏跌宕、一波三折,你无从感受当事人和律师所面临的压力(本书就是在这种压力下写成的),更无从知晓为什么对方不撤诉重来,或案件是否会以再审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卷土重来。而本书能让读者领略这些。
三、本书特色
作为非虚构作品,本书无一语不真实,不管是外在的行为事实,还是内在的思维事实。这种真实性,应该经得起挑剔。书中反复写到神鬼八卦思维(可归于艺术思维范畴),因其不仅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真实的思维体验,我更想探寻一下三种思维是怎么作用于我的。现在大抵可以简单地说:能证伪、可试错的是科学思维——求真的领域;不能证伪、不可试错的是神鬼八卦思维(最高境界是形而上学)——审美的领域;连接此两者的是法律思维——至善的领域。由是想到罗素在《宗教与科学》中的一段话:
“赖基在《理性主义史》(History of Rationalism)中详细论述了巫术问题。他指出一个奇怪的事实:对借助恶魔的那种魔术的可能性的信念,不是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辩论,而是靠普及法治的信念来消除的。”
本书也是在从个体的角度、个案的角度体验这个“奇怪的事实”——驱逐心中的妖(祛魅),不能只靠科学,还要靠法律(罗素是数学家、哲学家,非法律人,故言“奇怪”)。在这种体验中,神鬼八卦思维与科学思维,名与实,事物自诩如是与事物实际如是,自由意志及其实证消解,甚至数学与现象学……所有这些,有些已浮现在本书中,有些还潜藏在书底,感觉它们似乎就是不同的面具、可借法律思维中的名实之辩来辨识打通(我猜想,如果哪一天科学家让计算机懂得了名实之辩,强人工智能就真的诞生了,标志却是机器也学会了神鬼八卦,能语怪力乱神——能语,才彰显自由意志,可至美;能语而不语,则至善。对称思考,科学实现强人工智能的难度有多大——彭罗斯认为这是“皇帝新脑”,则其驱逐人们心中的妖的难度就有多大,所以,逐妖不能单靠科学,还要靠法律。进一步来看,如果法律思维有助于逐妖,则其应有利于科学家们实现强人工智能)。
作为非虚构作品,介于法学和文学之间,读者可能没有见过比这更加真实的案例。你见过的案例都是他人或你自己事后描述的案例,而不是其自己生成的案例。事后描述的案例,经过记忆的剪裁并掺杂着描述者的主观意见(后见之明),是二手货,非案件本身。将这种思路引向极致,则可偏颇地说,法院的判决书亦如此,在其中你见到的不是案件本身(客观真实),而是对案件本身的映射(法律真实)——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更夸张,司法更多的是将案件“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
举例来说,若不当事,很多人都会觉得自己能对天下大案点评如神,因为你面对的是二手货案件。而一旦当事,就算一张简单的借条,可能都会让你疑神疑鬼,怀疑其效力,忧虑其表述之歧义,而惊异案件本身之不可捉摸,因为此时你已经面对案件本身。夸张点说,不当事,你是神仙,一当事,你就是神经质;无论神仙或神经质,都意味着你心中有“妖”。不当事时,你心中的妖有如鲁迅先生所言《三国演义》“状诸葛之多智而近妖”之妖,有一种艺术的魅力,会给你带来不同层次的审美感;一当事,审美距离消失,你心中的妖会变成真正的妖,否则你不会疑神疑鬼而举棋不定。因此,读一读本书,能让读者认识真正的案件而非二手货案件。阅读过程中,读者可以试一试自己对本案的感觉是能点评如神还是感到捉摸不定,若是前者,读者也许能获得旁观案件的审美感,若是后者,本书或许能成为一本“法林秘籍”,可帮助读者驱逐心中的妖。
其实,我们每一人,都是潜在的当事人。你的事业越大,你成为当事人的可能性越高,备一本“法林秘籍”,或许真能让你笑傲江湖呢。退一步看。万一哪天你真的官司涉身、一筹莫展甚至走投无路时,与其病急乱投医或求神拜佛,不如读一读本备忘录,也许它能给你一丝灵感,一些勇气,一点技艺,让你去生成你自己的案件,从而对你也起到备忘之用。这个“你”,据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每年大概是几千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300多万件)。
四、本书与小说的异同
本书正文的写法大体上是小说的写法。为什么这么写?除故事叙事所需外,可能我骨子里就期望读者把本书当作法律小说来读:本书不是在分析论述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而是在实践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这是波斯纳对其著作的追求,我仿效之。
这种写法,在一些作家看来,也许四不像:非专著、非散文、非韵文(诗歌)、非小说(虚构作品)。但从文体的角度看,本书应属于散文,我愿拗口地称之为“非虚构故事性讼争散文”。
作为非虚构作品,本书不同于我国传统小说。传统小说“语怪、诲淫、诲盗”,终是小道,而本书因其法学成分有点倾向于大说。
本书不同于欧美小说(Novel或Fiction)。该等作品,其源头可追溯至《伊利亚特》《奥德赛》,甚至《圣经》,有其神话和宗教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媲美我国的大说。律师出身的福楼拜说:“神祇已然退位,基督尚未来临,在西塞罗和奥勒留之间,历史出现了一个独特的时期:神子孑然独立。”从这种喟叹中似乎可以窥见欧美小说的天机:Novel或Fiction是西方宗教没落过程中的一种替代性补偿。
勒南在《耶稣传》中说:“中国很早就有了中庸的良知,从而避免了重大过失。她既未从宗教中受益,也未从中受损,总之,就指引人类大潮而言,她未曾在这方面发生影响。”勒南的这句话,窃以为用来形容我国传统小说的命运更合适:小说者,小道也,不足以影响我国,何以指引人类大潮?
受西方Novel或Fiction的影响,本书与我国近现代严肃小说有共同的旨趣:努力倾向于大说。区别在于,我国近现代小说在不同程度上有虚构的成分,而本书无所虚构。但这与其说是质的不同,不如说是量的差异(本书对人名、地名也做了一些处理)。
五、本书读者
1.建筑界、法律界职业人士。作为争讼战记,本书有其实用功能,书中所述建筑设计侵权、工程鉴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不能不去开庭等问题,是相关职业人士绕不过去、必须面对的。与纯专业著作不同的是,本书还涉及这些问题的隐性知识(工匠知识)。因此,如何面对这些问题,读过本书的人较没有读过的人,能占先手。
2.在校师生。如前所述,本书中的案件是其自己生成的,边战边写这种写作方式,搜寻历史,就我的阅读范围而言,也许只有《高卢战记》可能是这样的。所以,本书有其史料价值,能为研究讼争提供第一手的资料,能让在校学生体会案件本身而非“二手货案件”。
3.当事人和潜在当事人。当事人应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甚至像律师一样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作为律师,这是我的一个理念,我称之为“自己代理自己”,律师也应该支持、帮助当事人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这个理念来自这样一些现实:很多当事人请不起律师而不得不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请得起律师的也不一定知道该请什么样的律师或怎么跟律师打交道。本书应有助于当事人和潜在的当事人以卢埃林所说的“粗犷实用的常识”,屏蔽滋彰法条歧义丛生的困扰,对自己的案件形成一种透视的感觉,从而能够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或更好地与律师打交道。
4.对汉语文字表达有兴趣的读者。本书语言体现了一种努力——力图将汉语语言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结合在一起,窃慕色诺芬《长征记》“其文体风格之美妙赛过其故事情节之动人”。构成本书一部分的法律文书(见附录),已有这种努力的意味(本书写毕后,感觉如能重写这些法律文书,可能会写得更好,但这对于案件的真实性而言,无异于作伪,故强献丑于后)。
六、本书目标
最后提醒,本备忘录终究是写给我自己和我的当事人用于争讼作战的,纯为消遣(智力消遣除外),则不建议读本书,读之烧脑;非读不可,则建议跳着读,跨过专业部分,或随意翻看,直奔你想看的主题或语言,或倒着看(这有助于领略本案)。书中有一些看似与案件不相关的写景状物,其实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种压力释放,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种阅读中的调剂旁观(读者也可只看调剂部分,真正地旁观案件);当然,我更想以此体现简·奥斯丁所说的“让别的作者来描写罪行和痛苦吧。我尽快抛开这样一些令人厌恶的话题,赶紧让那些没有重大过失的人恢复他们差强人意的愉快生活”。由此反观本书,书中的任何一句话、任何一个字,看似不经意的插曲,“私货”或题外话,都与本书的目标有关。
“赶紧让那些没有重大过失的人恢复他们差强人意的愉快生活”,这是本案(一起民事案件)的目标,也是本书的目标。
注:为了方便读者阅读,附《书中主要人物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