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形式特征,习惯上称为“三性”。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纳税人没有依法申报纳税就是违法行为。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
【特别提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是税收形式与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形式的根本区别。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使税收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无偿性是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的,它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3.固定性
固定性也称确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三个层次。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问题思考】税收与税法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一样吗?
【问题解答】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从两者的联系上看,两者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关系的。具体来说,税收与税法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利保障;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从两者的区别上看,税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税收与税法两者的调整对象是不一样的。税法调整的是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税收调整的是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
税收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与税法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高度相关,在内容上与税法的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是一致的,即税收按征税对象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类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或货劳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我国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三种。
【课程思政】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上,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一方面,流转税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高;另一方面,流转税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流转税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
【特别提示】流转税的特点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其征税数额(税收负担)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2.所得税类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课程思政】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所得)的多少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所得税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
【特别提示】所得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准予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征税数额(税负)受成本、费用、利润的影响较大。
3.资源税类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四种。
【课程思政】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4.财产税类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课程思政】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对财产的征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也有一定作用。
【特别提示】财产税类的特点是:财产税的征税数额(税负)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高低的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
5.行为税类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课程思政】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者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者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特别提示】行为税类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二)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三种。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收入、价格、金额等)为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计征的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一般而言,由于从价税的税额直接或间接与商品销售收入挂钩,因此可以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适用范围很广。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单位(重量、件数、容积、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税种,如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从量税的税额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单位商品税负固定。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实际上处于下降的趋势,因此从量税不能大范围使用。
3.复合税
复合税是从价税和从量税的结合,是既按照征税对象的价格又按照其数量计征的税种,如卷烟、白酒的消费税。
(三)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如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就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负税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直接税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负税人),纳税人能够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来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实际上已将需要缴纳的税款施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而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他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开篇案例解析】
①从专业角度讲,买服装、打出租车、办婚礼宴席、给小汽车加油、买烟、买酒、买高档化妆品和金银首饰等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增值税、消费税均为间接税,间接税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实际上已将需要缴纳的税款施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而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他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以买卖服装为例,卖方作为纳税人负有缴纳销售服装的增值税的义务,实际上也是由卖方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而消费者作为税负人通过购买服装只是承担了这部分税收,并没有纳税义务,更不用实际到税务机关缴税。同理,打出租车、办婚礼宴席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给小汽车加油、买烟、买酒、买高档化妆品和金银首饰,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者为负税人而非纳税人。
②征收消费税的经济与思政意义在于:第一,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例如,国家为了调节特殊消费,将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列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一次性能源,限制过量消费,将汽油、柴油等油品列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和保护森林资源,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列入征税范围。第二,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目前,国家只对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费税,增加购买者(消费者)的负担,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费。第三,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降低税负而可能减少的税收收入征收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税收负担,并随着应税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增长,使财政收入也保持稳定增长。第四,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国家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思政意义在于:国家对子女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百姓身心健康、居有所屋、老有所养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成人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有利于防止因病致贫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规范而发生的具体的征收和管理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这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境内虽然没有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特别提示】关于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
狭义的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这种观点将纳税主体的范围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而认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所负有的扣缴义务、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是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义务,并将其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称为“相关义务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
广义的纳税主体,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种观点还在实质上将相当于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也包括在纳税主体之中。本教材赞同这种观点。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等。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
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征税主体主要有税务机关和海关,本教材只介绍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①税务机关的权利。
第一,税务管理权。其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理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权利。
第二,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第三,税收检查权。其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纳税人的应税商品和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第四,税务违法处理权。其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纳税人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解释等。
第六,代位权和撤销权。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②税务机关的义务。
第一,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者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第二,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第四,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特别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第七,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特别提示】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课程思政】请同学们结合“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谈一谈其中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即如何建立合格的税务机关和如何成为一名称职的税务人员?
(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第一,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二,保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特别提示】要保密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第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须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或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等。
第十,陈述权与申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不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十三,依法要求听证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一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第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无需再到质监、社保、统计等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但应在领取执照后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全部存款账号。
第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第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第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即使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第七,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法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涉税信息。例如,有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的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的主管机关书面报告。
【课程思政】请同学们结合“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谈一谈其中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和称职的会计人员?
四、税收立法与执法
(一)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税收立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立法和狭义的税收立法。广义的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通常采用广义的概念。
2.税收立法权、立法机关和立法形式
(1)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税收立法机关和立法形式。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形式和举例如表1-1所示。
表1-1 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形式和举例
【问题思考】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
【问题解答】全国性税种可以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再行修订并在条件成熟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属于准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狭义的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税收执法通常采用狭义的概念。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以及其他税收执法(税务行政处罚)权等。
1.税款征收管理权
(1)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立税务局。
【特别提示】2018年3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机制。2018年6月15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统一思想、顶层设计、动员部署等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新税务局挂牌后,在2018年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征管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
(2)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税种及非税收入等的征收和管理: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障等。
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具体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这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其特点是针对性强,检查时间短,处理及时,一般不具备严格检查程序。
3.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权是税务稽查部门针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由目前税务局所属的税务稽查部门行使。税务稽查权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含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特别提示】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发展而来,是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权的区别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区分应当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当然,这种内部权力行使主体的区分,对外意义不大,因为无论是税收征管部门还是税务稽查部门,都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其税收执法权的。但是,这种权力边界的界定不仅有助于理顺权力的模糊地带,更有利于相关机制的确立和完善。
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行使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行使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税收法治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税务行政处罚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还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实施制裁措施的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