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项目合同

一、项目合同的概念

项目合同,又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项目业主或其代理人与项目承包商或供应人为完成一个确定的项目所指向的目标或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项目合同的特征

项目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多元性

工程项目合同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如建设单位可能派代表或聘请咨询机构人员参与管理,承包方则会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构配件生产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众多单位。特别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往往会出现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的分包单位。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2.合同执行周期长

项目合同执行周期长是由于项目形体庞大、实施周期长决定的。在长时间内,如何保证及时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始终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要求项目经理要加强项目合同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周期长而造成的资料散失。

3.合同内容条款多

由于工程项目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以及工程项目的单件性所决定的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都要相应地反映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所以工程项目合同除了工作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一般条款外,每个项目合同还有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文物、专利等多种内容。条款往往多达几十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多种关系和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否则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4.合同涉及面广

主要表现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如建设单位可能派出代表或雇请监理机构人员为之管理,承包方则涉及业主、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构配件生产和设备加工厂家,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尤其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往往会出现几家甚至几十家分包单位,因而也就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联结的方法便是合同。所以,在合同管理中必须注意项目合同涉及面广的特点。

5.合同风险大

上述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构成和增加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

三、项目合同的分类

项目合同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项目承包范围划分

1.项目总承包合同

项目总承包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合同。采用这种合同的工程项目,主要是大中型工业、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建设期限,总承包商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供应、建筑安装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阶段各专业的分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使用)的衔接,必要时也可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人员,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合同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协作,对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其优越性是可以积累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成熟经验,达到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当然,也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能力。

2.项目分包合同

项目分包合同是以建设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为标的的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

施工阶段承包合同,依承包内容又可分为:

(1)全部包工包料。即承包方承包工程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种合同采用较普遍。

(2)包工、包部分材料。即承包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全部人工和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曾长期实行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统配材料的做法,就属于这种合同。

(3)包工不包料。即劳务合同,俗称“包清工”。承包方仅按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劳务,不承担提供任何材料的义务。我国在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国内工程中使用农村建筑队伍,都存在这种合同形式。

3.项目专项承包合同

项目专项承包合同是以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某一专业性项目为标的的承包合同。其内容有的属技术服务性质,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特殊工艺设计以及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有的属专业施工性质,如深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各种专用设备系统的安装等。这种合同通常由总承包单位与相应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有时也可由建设单位与专业承包商签订直接合同。总承包商应为专业承包商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协调现场有关各方面的关系。

4.项目联合承包合同

项目联合承包合同简称BOT合同,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地下铁道、海底隧道、发电厂等。通常由项目所在国政府确定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办者;或先由有意承办者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经政府批准取得承办资格。承办者一般为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有金融机构和设备供应厂商参加的大财团。确定建设项目及其承办者后,承办者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国注册,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合同(协议),授权该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筹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而且投产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以经营收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回收投资,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这种承包方式的好处是在项目所在国政府方面,可以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短缺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国或地区缺乏建设经验及经营管理能力问题;还可转移建设和经营中的风险。在项目承办者方面,牵头的承包商或开发商可创造投资机会,扩大市场,实行“交钥匙”总承包,不仅在项目实施各阶段都有盈利机会,而且向前延伸到前期工作阶段,向后延续到投产运营阶段;其他参与者如咨询公司、勘察设计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厂商、专业分包商及金融机构等,也都有盈利的机会。但是,这种项目规模大,内容复杂,建设周期长,相关环节多,牵涉面广,风险因素也多。

(二)按项目计价方式划分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并计算承包价,而且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发包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外,承发包双方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采用这种计价方法,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达到一定深度,能据此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合同条件也考虑得比较周全,对承发包双方都不致有太多风险时,则不失为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但是,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工期比较长,材料价格变动和气候变化难以预料时,承包企业要承担较大风险,往往要加大不可预见费,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对建设单位不利。因此,这种确定包价的方法,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又叫单价合同,亦称工程量清单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基础是明确划分出价位的各种工作的名称和工作量,以及各种工作的单位报价。或者没有施工图就开工,或虽有施工图但对工程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因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出工程量,为避免风险,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这种合同有两种主要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1)按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价,即由发包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估计工程量,由承包单位填报单价,签订单价合同,将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而又须立即开工的紧急工程。某些大型土木工程,虽有施工图和近似工程量,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变化,例如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带来的风险,通常也采用单价合同。

(2)按最终产品承包单价,即按每1m2住宅、每1m2道路以及每1m延长管线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工程。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大量兴建的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例如城市中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就可采用这种计价方式。

3.计量估价合同

计量估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承包价,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估算师提出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诸如挖土方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砖砌体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列单价,再算出总造价;个别项目在特殊条件下(例如深基础打桩),还可规定报暂定价,允许按实际发生情况调整。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企业只要经过复核并填报适当的单价即可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比较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方式确定承包价者较多。我国的施工图预算也属于此种类型。

4.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工程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纳的税金。这种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战火破坏需修复的工程等。实行建设全过程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通常也采用这种计价方式。在实践中,成本加酬金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四种: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计算方法可用下列算式说明

C=Ca(1+P

式中 C——合同总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由于总价C将随成本Ca而水涨船高,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因而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在实践中,除了遭受灾害破坏须紧急修复的工程,一般很少采用这种计价方式。

(2)成本加固定酬金。计算方法如下式

C=Ca+F

式中 F——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笔固定数额。

这种计价方式虽然起不到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的作用,但从尽早取得酬金出发,将会促使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商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

(3)成本加浮动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但酬金数额是浮动的。采用这种计价方式,须事先商定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则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数额酬金。以算式表示(式中C0F0表示预定的成本和酬金),即

Ca=C0,则C=Ca+F0

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以算式表示,即

CaC0,则C=Ca+F0F

如果实际成本超出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以算式表示,即

CaC0C=Ca+F0F

式中 Δ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绝对数。

采用这种计价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导致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预期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承担赔偿成本超支的责任。

(4)目标成本加奖罚。承发包双方事先要商定目标成本和酬金的百分数;最后结算时,如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出预先规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一定幅度(例如5%),则增加酬金。用算式表示,即

C=Ca+P1C0+P2C0-Ca

式中 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这种计价方式可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可以随设计深度作相应的调整,故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有其可取之处。实行全过程承包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大可能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采用这种计价方式则比较适宜。

四、FIDIC合同条件

(一)FIDIC组织简介

FIDI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是用其法文名称“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的5个单词的首字母组成的。其中文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FIDIC的宗旨是要将各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行业组织联合成一个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促进还没有建立起这个行业组织的国家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组织;鼓励制订咨询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以提高为业主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研究和增进会员的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本行业的活力;提供和交流会员感兴趣和有益的信息,增强行业凝聚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被接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正式会员。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地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二)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的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版了第二版。

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将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扩大了,单独成册出版,但其条款编号与第一部分一一对应,使两部分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必须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起草。为了方便第二部分的编写,其编有解释性说明以及条款的例子,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且可供选择的条文。(1988年,做了若干编辑方面的修改之后,红皮书再次重印。这些修改不影响有关条款的含义,只是澄清了其真正意图。)

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名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

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

这些合同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际过程中使用以该文本为基础编制的合同条件。

这些合同条件的文本不仅适用于国际工程,而且稍加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适用于大型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范本都以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为蓝本。

(三)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他几个合同条件的基础。该文本适用于业主(或业主委托第三人)提供设计的工程施工承包,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也允许其中部分工作以总价合同承包),广泛用于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承包的标准化合同格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2.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主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3.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工程的设备提供和施工安装,承包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制造、运送、安装和保修几个阶段。这个合同条件是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针对相同情况制定的条款完全照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该合同涉及的不确定风险的因素较少,但实施阶段管理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条目少款数多;二是支付管理程序与责任划分基于总价合同。这个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

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

FIDIC编制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于总承包的合同文本,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这种承包模式可以减少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脱节或矛盾,而且有利于节约投资。该合同文本是基于不可调价的总价承包编制的合同条件。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的责任,基本上套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相关约定。交钥匙合同条件既可以用于单一合同施工的项目,也可以作为多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合同,如承包商负责提供各项设备、单项构筑物或整套设施的承包。

(四)FIDIC合同文本的标准化

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

(1)通用条件。所谓“通用”,其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交钥匙合同中为业主代表)的权力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到的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准则等。

(2)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条件”而言的,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

(3)标准化的文件格式。FIDIC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

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投标人只需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列出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内容的明确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这些数据经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

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双方只要在空格内填入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

(五)FIDIC合同条件的制约条款

制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合同义务实施的保证措施。所谓“制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或将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延误工期或给另一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有权采取约束或索赔的措施。

1.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

业主(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制约大都是由监理工程师执行的。其目标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量建成并交付工程产品。在FIDIC通用合同条件中涉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履约担保。

1)承包商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28d内向业主开具履约保函(5%~10%合同金额),该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有效期直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才终止。一旦业主确认承包方严重违约,就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以作为损失的抵偿。该保函(或保证金)如未被索赔,等最终竣工验收后退还承包商。

2)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应得的月结算工程款中扣留10%作为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继续维护已完工程,直到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退还5%,仍留5%,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间,对已完工程可能出现的缺陷,业主可以雇用他人进行修补,并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直到最终验收之后,方才全部退还给承包商。

(2)履约责任不得转让。

1)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中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从而解除自己的合同责任。实际上,业主一般是不会同意此种转让的。因而,此种转让一经发生,业主就可按承包商违约处理。

2)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只允许部分分包,但需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部分分包一般指将专业性强的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不应为了弥补承包商自身实力不足而将一些主体工程化整为零,分包给非专业性的队伍。否则,以违约论处。

3)分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分包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职责。分包商的人员、装备、材料、施工计划,均应纳入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监理工程师一般通过承包商管理分包商,也可直接在现场对分包商下达指令,但事前或事后应通报承包商。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验收,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业主只对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分包商则从承包商处得到应有的报酬。

4)承包商或分包商为实施工程从材料供应商或保险公司等处所得到的权益如果延续至保修期满之后,则应将该权益转让给业主。

总之,承包商要负责整个工程的实际管理,承担全部实施工程的职责。否则就视为违约。

(3)承包商的人员、施工装备和工程设备、材料,均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之下。

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某些人员不称职,可随时责令其退出现场,且不得重新在本工程任用;承包商工地主管不得随意离开工地,不得违反各级政府法令、法规,以及有关团体或单位的规章、专利权。

2)施工装备、材料、工程用设备要符合要求;一进场就视为本工程专用,未经工程师许可,不得运出工地。当证明承包商无力履行合同(如资不抵债、破产)时,其自有装备、分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均须留在工地,业主或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认为合适时可以有偿使用这些设备或材料,以保证工程尽快继续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3)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拟用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并责令将其运出工地。如果承包商不遵照上述指令,将被视为违约。

(4)保证进度和工期。

1)承包商应按期开工,否则视为违约。

2)承包商要按要求进度施工,如有延误,应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可按违约终止合同。

3)承包商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图纸而影响工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能如期竣工,或按计划(如网络计划)完成某一区的任务,可以按规定费率罚款。

(5)各项保证工程质量措施。

1)当监理工程师通过检验,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有权拒绝签认、要求返工或者要求修补缺陷。

2)承包商未能及时返工或修补缺陷,将被认为是违约。监理工程师有权另行雇用他人完成,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即所谓“分割”。

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完工程的某个部分进行额外检验、开孔,承包商应即照办。如果检验结果证明该部分工程不合格,并证明属于承包商责任者,则其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6)其他额外费用。

1)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能回收部分所发生的费用,要由承包商承担或分担。

2)承包商不得将施工对交通或毗邻地区造成的干扰,以及由于运输损害交通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业主。否则,业主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

3)由于承包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使业主增加监理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该费用。

2.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

承包商对业主制约的目标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同时,索取由于业主或工程师以及客观条件造成的费用或工期的损失,或由于增加费用应得的补偿。这种补偿数额往往是不小的,可能达合同金额的10%或者更多些,往往超过承包商合理的利润。如果得不到补偿,承包商将难以承受。因而这种索赔是合理合法的,是正常的。当然,承包商编制的索赔金额往往与实际损失或增加的费用有出入,这就需要认真核实,科学计算。同时,为了减少索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应采取措施,避免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

FIDIC通用合同条件中涉及承包商索赔及其处理的条款与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在数量上似乎相当,但实际上没有后者强硬,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或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延误。

1)业主未能及时办妥并移交工程占用地权和拆迁,以致不能按期开始动工或按进度施工。

2)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延误批准承包商所作施工图,从而影响施工进度。

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以及未能及时下达复工令。

4)业主的违约,包括延迟支付工程款,破产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额外工作的补偿。

1)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额外检验,覆盖后的开孔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调查的费用,例如水毁、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破坏。

3)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性质变更、设计变更、单价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或者由于工程性质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单价调整,以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总价的增减超过15%的管理费补偿。

(3)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解除履约。

(4)其他损失。

1)特别异常的气候(按专用合同条件可能规定的标准确定)。

2)文物的保护和挖掘造成工期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

3)外界障碍或特殊地质水文条件造成的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

4)由于变更设计造成的延误和额外费用。

5)业主的干扰和计划变化,例如,由于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推迟开工、中途停建或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等。

6)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专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