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咨询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2001年12月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的要点如下: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作用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即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部门或机构

1.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成立了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四)考试管理工作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3.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五)参加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7.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七)注册与注册管理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2.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4.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恪守职业道德;

(2)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5.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死亡;

(2)服刑;

(3)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4)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5)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八)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1)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2)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3)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4)投资机会研究;

(5)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6)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7)工程项目评估;

(8)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9)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10)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划分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3日,管发字[2002]03号)的附件中作了规定。

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个人执业专业类别划分如下:

(1)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与航道);

(2)水利水电(包括水利、水电);

(3)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通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等);

(4)农林(包括农牧渔业、林业);

(5)采矿和矿物加工(包括冶金矿山、非金属矿山、煤炭、钢铁、有色冶金、黄金、建筑材料等);

(6)石油(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开采工程);

(7)化工与制药(包括化工、医药、石油加工等);

(8)发送变电(包括火力发电、风力发电、新能源、送变电工程等);

(9)核工程(包括核工业、核电);

(10)机械(包括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等);

(11)轻工(包括轻工、食品等);

(12)纺织(包括纺织、化纤);

(13)环境工程;

(14)建筑市政(包括建筑、城市规划、给排水、燃气、热力、仓储、城市道路等);

(15)工程技术经济管理。

《规定》同时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个人申报执业专业,不得超过两个。在申报两个专业时,要以一个专业为主。

3.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九)权利和义务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2.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2)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3)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5.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十)处罚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个人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的依据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20日,人发[2002]68号)(下文简称《通知》)中规定了可申报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的条件。

(二)可申报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的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1)、(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1.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

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2.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经济建设专题咨询和产业政策咨询报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或建议书编制。

(5)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3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融资咨询、招投标咨询、技术管理咨询培训任务。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5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需政府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报告。

(7)在省、部级专业性公开刊物或“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发表投资建设、工程咨询等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投资建设、工程咨询方面专著。

(8)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9)承担国家、地区或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工程咨询标准及规范的主持制定人或执笔起草人。

(三)关于申报考核认定的时间要求

该《通知》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人事(干部)部门,总后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业资格考试

关于执业资格考试要点: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3.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4.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1)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2)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4)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6.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