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咨询业管理

第一节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并规范和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1994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第2号主任令发布了《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详见本书附录)。

在《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着重明确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咨询业的定义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该《办法》明确规定,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三)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和行业管理

该《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咨询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四)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

1.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3.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4.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的内容

1.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2.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

3.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

4.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六)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原则和服务宗旨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七)工程咨询单位的定义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八)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1.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不受外来干预;

2.按合同从委托方获取完成咨询任务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3.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九)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2.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十)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

1.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入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咨询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工程咨询单位的等级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审批单位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发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可简化审批手续,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复评。

3.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4.工程咨询单位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委托承揽业务后,应依法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或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咨询任务的名称;

(2)咨询任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供的方式;

(3)完成咨询任务的时间要求;

(4)对咨询成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5)咨询费用的计取标准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办法;

(8)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5.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6.工程咨询单位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询任务,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