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这种以造价咨询业务为核心的服务有时是单项或分阶段的,有时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1.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认缴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二)资质证书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三)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