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以出礼”“礼以行义”:周代礼义等级结构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有言:“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转移;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又云:“周人之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152周代“义”观念与周代制度高度相关,嫡长子继承制及由是而生之宗法制与封建制是周代的大经大法。

《左传》桓公二年对此制度有所追叙和解释,并把它的运行机制概括为“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

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条之役生大子,命之曰仇;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师服曰:“异哉,君之名子也!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师,始兆乱矣,兄其替乎!”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153

晋穆侯给太子命名为“仇”,次子命名为“成师”。师服从命名的道理对此评论,认为国君给儿子命名,名字传达一定的义理,义理产生礼制,礼制是政治的体干,政治用以端正民人,于是政成而民服从;违背此命名道理则易生变乱。“仇”之涵义为怨耦,晋侯命太子为“仇”,命次子为“成师”,这是乱政的征兆,师服据此预言太子后裔恐要衰微。果不其然,晋文侯仇卒后,其弟成师被封于曲沃,号为桓叔。曲沃邑大而晋城翼小。所以师服又评论道:国家之所以得以建立,是因为根本大而枝叶小,是以稳固。师服所谓“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一段话,关乎周代根本大法宗法制与封建制及其社会结构。天子分封诸侯建立诸侯国,诸侯分封采邑给卿大夫建立家氏,卿大夫给同宗兄弟设置侧室,大夫又有宗室子弟为贰宗,士有仆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亲疏,总之,国家上下皆有等级,如此,民人才肯事奉其上,身居下位者亦无非分之念。154至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师服所谓“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的深刻道理,当然,这里的“名”可做广义理解,不限于人名,举凡各种社会建制的命名皆可涵盖进来,犹后世所谓“名教”;此所谓“义”就是国家上下,皆有等衰;所谓“礼”即是根据此义理而制作并维系此社会的一套礼制。不难看出,这个“义”字的涵义当是由早期的合宜引申为合理,进而引申为义理或今人所谓原理。周人认为,国家上下,皆有等衰,下服事其上,下无觊觎,这是合宜的、应当的,也是合理的,久而久之,也就变成了大家共同认可的某种义理或原理,既为大家所共同认可,那它也就是正义的与合理的,也是秩序的根源。可见,“义”的实质性内涵是以尊卑、贵贱、上下、长幼为核心的等差观念,而这正是西周立子立嫡制及宗法封建制所建构的社会等级体系。后来历史的发展,果然不出师服所预言,曲沃由桓叔历经三代至武公而最终代翼篡晋,由小宗变为大宗,成为春秋早期礼义体系崩坏的象征性事件。

与此相关,《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礼以行义,信以守礼。”由此,我们看到了“礼”“义”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是前引所谓“义以出礼”,另一方面是“礼以行义”。又,《左传》文公七年云:“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合乎义理的行为,谓之有德有礼。在此,“义”“礼”“德”三个概念之间的关联是:义为礼之原理与根据,礼为义之表达与制度化,依礼义而行谓之德。不难看出,在三者的关联中,“义”最为根本。郑开曾以“德礼之间”来界定前诸子时代的思想特质,他说:“我认为‘周礼’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德礼体系’。”155 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察,但言“德”犹嫌笼统,就其实质而言,周礼可以概括为“义礼体系”或“礼义体系”,其基本内容是等级观念(义)与等级制度(礼),只有在礼义体系下,方可判断某行为之德与不德。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郑国率师伐滑,周天子(襄王)派使者向郑请滑,郑伯不听王命,周襄王怒,将以狄人以伐郑。大夫富辰谏曰:

不可。臣闻之: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今天子不忍小忿,以弃郑亲,其若之何?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之大者也。弃德崇奸,祸之大者也。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狄皆则之,四奸具矣。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

这是春秋时人追叙西周初期天子封邦建国的一段重要材料,周天子“分封亲戚”,目的是“以蕃屏周”。文中提及的“德”和“德义”究竟有何实质意涵?富辰认为,周天子治理天下国家的方式,“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何谓“德”,后文说“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可见此“德”并非后世常见的那种个人修身之德,而是与宗法制和封建制高度相关的四德:“庸勋”是酬劳有功勋者,“亲亲”是亲近亲戚,“昵近”是亲昵近戚,“尊贤”是尊重贤人。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156富辰在此特别提到“庸勋,亲亲,昵近,尊贤”,是因为“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郑于周有勋、亲、贤、近四层关系,故周天子当庸勋、亲亲、昵近、尊贤以回报之。如果撇开富辰规谏的语境,完全可以说“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是宗法封建制的四枢德。与郑具四德适成对照,周襄王所依靠之狄人恰具四奸,其中一奸是“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这里的“德义”也不是泛泛而论的德义,而就是上文所谓的四德。关于“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杨伯峻注:“亲亲以相及者,谓先亲其所亲,然后由近及远,所谓推恩以成义。”157 太上、其次乃就其高下等次而言,“太上以德抚民”,据前文对“德”之内涵的分析,即以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四德来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是说如不能具足以上四德,仅能“亲亲”也差强人意。后文所举召穆公所作“兄弟”诗以及“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的说法便表明了这一点。

义以出礼,然礼、仪有别。通过春秋时人的“礼仪”之辨,我们可以深入理解“礼”的内涵,进而深入理解“礼之意”即“义”的内涵。《左传》昭公五年载:

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

这里讲到“礼仪”之辨。显然,“礼”关乎政治制度,“仪”只是一些细枝末叶的礼貌仪式。礼之本在前者,后者是礼之末。如前所言,义以出礼,礼以行义,礼由此也规定了社会角色所当行之“义”,君之义在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知人善用,善处大国小国,毋利人之难等等。总之,鲁侯习仪而不知礼。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又载: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能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

这里再次强调“礼仪”之辨,揖让周旋是仪不是礼。礼是天之常经,地之义理,民人行动的依据。换言之,礼是效法天地而制作的,是人们行动的准则。经文自“君臣上下”至“以从四时”,杜预注:“君臣有尊卑,法地有高下”,“夫治外,妇治内,各治其物”,“六亲和睦,以事严父,若众星之共辰极也”,“在君为政,在臣为事,民功曰庸,治功曰力;行其德教,务其时要,礼之本也”。158由此可见,礼不仅规定了君臣、夫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之义(等差关系),而且还界定了君、臣、民在此等级体系中的各自之“义”(本分),还包含了维持此等级体制的刑罚、威狱。总之,礼关乎上下之纲纪,乃天地之经纬,是民众赖之以生的一套制度。君臣间的等级与义务关系无疑是此制度的核心。《左传》宣公十五年载:“臣闻之: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谋不失利,以卫社稷,民之主也。义无二信,信无二命。”此臣为晋侯使臣,君为晋侯,所谓“义无二信,信无二命”即一臣不事两君。《左传》定公元年载:“卫彪傒曰:将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奸义,必有大咎,晋不失诸侯,魏子其不免乎。”君是周天子,臣是晋国主政者魏子,魏子本代表晋国勤王,然而却僭越天子制命,故为不义。后面我们会一再看到,“义”在先秦时代最常见的基本涵义就是下事上、卑事尊、贱事贵,幼事长等,亦即所谓“皆有等衰,服事其上”;以及在此等级结构中各安本分,亦即所谓“下无觊觎”。

在此宗法封建等级制中,社会上的各种角色所当具备的德行,亦可谓之“义”。《礼记·礼运》云:“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此所谓“人义”就是宗法封建制中各种人伦角色或社会角色所应具备的德行或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然而,我们往往也会看到,“义”成为某种角色的专属德行,如《礼记·礼运》所谓“十义”中又有“夫义”。《左传》文公十八年云:“舜臣尧,举八恺,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时序,地平天成;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舜时代是否有宗法制与封建制,不得而知,此当为春秋时人以自己的时代观念投射远古时代的言说,这里“义”亦属于父之专属德行。《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晏子曰:“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此又把“义”配为夫之专属德行。《左传》文公六年载晋襄公去世,晋卿选立太子发生分歧,赵孟主张立公子雍,其中一个原因是“母义子爱,足以威民”,这是以“义”专属母之德行。晋文公有妃九人,公子雍之母杜祁本排行在二,因让于逼姞和季隗而降在四,故谓其“义”也。《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宋大灾,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谓宋共姬:‘女而不妇。女待人,妇义事也。’”这里又以“义”来形容妇德。总之,“义”既可指在此宗法封建制中每个角色的一般德行,亦可专属于某些角色的特殊德行,前者是分位伦理德行,可以指孝、慈等具体德目;后者大概由于词汇贫乏,无法给予具体德目名之,故笼统以“义”言之,意谓某某身份该行之事。无论如何,这两层“义”,都是道德应当的涵义,只不过前者的道德要求很明确,后者则不那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