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本书选题的意义

法治化是一国现代化的当然内容,也是检验其现代化程度的标尺之一。法治化当然离不开刑事法现代化,而且刑事法现代化是法治化的重点与难点。可以说,刑事法现代化是一个社会法治现代化工程的最短“木桶条”,其长度就是法治现代化“容量”的决定因素。因此,刑事法现代化对于一国的法治化而言,刑事法现代化研究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均具有挑战意义与理论和实践价值。

刑事法现代化总是在既定的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法律变迁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法律发展过程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本土化”过程。就中国的刑事法现代化而言,对刑事法思想史的理性梳理是学人不能回避的课题,因为我们必须清楚法制建设的“家底”。作为一笔丰厚精神文化遗产的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是中国刑事法现代化不能忽视、有其不竭生命力的资源库。研究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既是毛泽东思想研究的需要,也为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建设所必需。

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研究现状来看,进一步研究这一课题也是有其意义的。在中国的学术界,目前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价值和地位有两种相反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和法制的论述本来就不多,在新的历史时期,情况不同了,更显得没多少东西了,还有什么可坚持的?有的认为毛泽东同志不重视法制,20世纪50年代后期,法律虚无主义就已经盛行。‘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又是他首先摈弃不用的。‘十年动乱’期间,法制更是被破坏无遗。说到毛泽东在别的方面,比如哲学、经济学、军事学、文艺理论等方面都有不少贡献,但在法学理论方面,似乎没有什么东西。”[2]另一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值得我们去深入地研究与探讨。[3]其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4],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更是在中国语境下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进一步发展。[5]有学者指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特性,尤其表现在其阶级性与平等性、人民性和民主性、慎重性和宽容性三个方面。[6]相应的,有系列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面世。学者认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创见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超艺术,其在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全面审视犯罪形成原因、坚持发动群众实行监督管理并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等方面,对犯罪的整治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7]毛泽东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对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我国刑法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的立法原则、刑法的本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刑罚等方面,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精髓经过定型化与制度化,上升为我国刑法典的重要原则与规定,在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8]有学者更进一步具体指出,即便在今天,毛泽东所提出的刑法思想及刑罚方法和制度,例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关于“少杀慎杀”的观点等,都成功地指导了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订是历次修订中动作最大的,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这次修改有几大特点,例如,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第一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这些修订内容是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具体体现。[9]

可以说,目前有关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律思想的研究的成果是丰厚的,有重要学术内容、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但是,综观目前的诸多成果,我们会发现,在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尤其是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仍然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

毛泽东的刑事法思想究竟有无价值?如果有,其价值体现在何处?尽管在毛泽东晚年,其思想走过一段弯路[10],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正视:任何实践都是有“语境”的,正如理论的产生有其“语境”一样。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尽管在今天看来是有局限的,但在当时也许有其“语境”的一定的合理性[11],起码我们应当明晰当时的具体“语境”。这并不是对任何理论与实践的“同情性”理解,而是正确对待理论与实践所应当具有的理性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对待毛泽东及其思想。对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我们同样应当具有这种态度。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而全盘地肯定他的全部思想和实践一样(如“两个凡是”派),我们同样不能因为毛泽东晚年的错误而否定他的思想中占第一位的正确、科学的思想,看待他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也应如此。这是学术的基本态度,也是学术的基本要求。

现有的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有相关论著出版。这些论著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相当有深度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大多是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分门别类的归纳和总结,有的类似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编年史,因而使有些成果有点像口袋中的马铃薯,袋口一散便会滚落遍地,缺乏对毛泽东刑事法的核心问题或主线的透彻把握,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没有充分、足够的体认。毛泽东刑法思想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此其一。

其二,重要的是,从刑法哲学的角度探究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目前在国内的学术界还未见相关的研究成果。毛泽东,尤其是首先作为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的毛泽东,其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有其独有的视角、丰富的渊源、精深的内容,充满着政治家的睿智与思想家的深刻,不仅应当进一步予以挖掘,而且需要方法的转换、视角的变化与成果的提升。因此,从刑法哲学的高度把握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更能充分展示其思想的全貌和进路、理论的博大与精深、实践的魄力和勇气。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既具有理论的挑战性,也有理论上某种程度突破的可能性。

其三,毛泽东的著作出版齐备,以前的研究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这种情况也表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完全可以借助于最新的研究资料,作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也有相应的研究拓展空间。而且从研究方法上看,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理论融汇于政治思想理论,并附属于政治思想理论。其有关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论述,散见于各种论著,特别是一些谈话、批示和内容文件中,很难为人们所了解。因此,必须注意从这方面的档案资料中发掘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观点和方法。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毛泽东总是从宏观的战略全局出发,关注和解决的都是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法制现实问题,如宪法体制问题,惩治反革命分子、腐化堕落分子的问题,法制建设和政治斗争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战线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毛泽东领导制定的有关法制工作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工作路线的研究。[12]

基于上述的基本认识,本研究试图在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作一些努力,并力图选择一个新的理论切入点,展现毛泽东之刑事法思想的全貌。

二、本书的主题

作者认为,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其非常积极的价值和意义(在本书中,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意义上进行阐述的,但只涉及毛泽东个人的刑法哲学思想),否认这一点,就可能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毛泽东同志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一个理论大家[13],其刑法哲学思想有其核心命题、主线或者说逻辑的展开起点,统摄着相关的刑事法思想。本书的基本立场是:正义与秩序是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内涵,刑事政策观是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展现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全貌[14],从中感悟其思想的博大与精深,以及对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启迪。

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有其丰富的思想渊源,其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尤其是列宁的法律思想、中国的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辩证法与刑法辩证法思想),对形成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待法律,毛泽东有其不同于一般法学家的独特之处,他总是把法律放到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把人置于特定的历史语境里,探究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生成机理、本质内涵、社会功能与实践路径,在目的与手段、历史与现实、本质与现象、统一与多样、对立与同一、本土与外来之间展开他的(刑)法哲学话语,并且这些(刑)法哲学话语随着毛泽东政治观、历史观、文化观等的变化,尤其是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的变迁而不断地走向成熟(其中也包括挫折)。关注法律成长的中国语境、密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是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最大特征。同时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是毛泽东作为政治家的法律思想,因而有其非常鲜明的实践语境,并且散见于毛泽东的文章、讲话、批示甚至书信之中。在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中,刑事法律的本体观、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思想占据着重要地位。就刑法的价值观与本体观而言,它是毛泽东整个刑法哲学思想的基础与灵魂,具有统摄其全部刑法思想的意义与作用,可以说,毛泽东的全部刑法思想都由此展开,也为此统领。就刑事政策而论,一方面,其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司法观、行刑观、犯罪预防观,是形成毛泽东刑事政策理论的前提。“李斯特曾言:刑事政策,如果缺乏科学的基础,则刑事政策家只能成为一好事家。刑事政策必须以诸科学的研究为其基础,始能发生实效。倘仅根据非科学的常识的观点与判断,则政策将必空洞而无力。故如若干学者所言:欲知一国刑事政策发达的程度,只要看其国有关犯罪诸科学的发达程度即可。”[15]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正确的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行刑观等,也就没有毛泽东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另一方面,毛泽东的刑事政策理论又统摄着他的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司法观、行刑观、犯罪预防观,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些观念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走向。没有正确的刑事政策观,也不可能有科学的刑法观、犯罪观、刑事司法观、刑罚观、行刑观乃至相关的司法实践。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处处充满着辩证法的睿智,体现了作为思想家与实践家的毛泽东的理论魅力。

得出上述基本结论基于下列理由:符合中国当时的刑事司法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直到毛泽东逝世,我们没有真正的刑事立法,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刑事司法,也不意味着我们对与犯罪和刑罚相关问题不予重视;恰恰相反,我们特别重视刑事法的作用。在没有刑事法立法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尤其是毛泽东的刑事政策理论起着刑事法律的“事实法”的作用;符合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实际。从毛泽东刑事法的理论来看,毛泽东刑事政策理论是其中心,许多刑事法思想是由刑事政策引发而展开的;符合刑事法律自身的发展运动规律。因为客观上,刑事政策无论对于刑事立法、司法、行刑还是对于犯罪预防都有其直接的意义。“刑法之定罪论刑,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一定目的——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的手段,即是一种政策的作用,刑事政策,也就是为刑法定罪科刑基础的政策”,所以“刑法之制定与适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由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指归,不合乎刑事政策的立法,是不良的立法,离开刑事政策的裁判和执行,也必定是不良的裁判和执行”[16]。申言之,“刑事政策探讨的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17]。因之,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行刑、犯罪预防等问题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事政策系从事于如何最能符合目的性地来制定刑法,而使其能达到保护社会之目的等问题的研究,它系针对犯罪原因,而确定刑法所运用的强制手段的作用方式;它促使立法者慎重权衡决定刑法的界限,而得有效地堵塞法律破坏;它研究如何才能明确而有效地订出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能相当于犯罪的事实真相。”[18]

三、本书中刑法的含义

本书中,刑法是于广义层面上使用的,即于刑事法意义上使用刑法的概念,这就涉及一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刑事法。

刑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法学界,不是太通行的术语。就作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最早使用“刑事法律”这一范畴的是张穹与阮其林先生[19],但他们没有界定这一范畴,只是将刑法、刑事司法、劳动改造和刑事政策纳入刑事法律的范围。最早提出与刑事法相关联概念的是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储槐植先生。其基本要旨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20]最早明确提出并极力倡导刑事法概念的是陈兴良先生。他认为,举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都可纳入刑事法的范畴,刑事法的内容大体上涵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申言之,所谓刑事法,是以犯罪为起点,围绕着对犯罪的法律处置而形成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中,刑法占据着核心的地位。[21]

在国外,刑事法是较常见的范畴,一般是与广义的刑法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在德国,广义的刑法又称刑事法,它具有三个支柱: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相应的,刑事科学划分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刑法和犯罪学。冯·李斯特称之为“整体刑法学”[22]。在法国,广义的刑法除了刑法外,还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执行法。[23]在日本,有学者指出:关于刑罚方面的国家法规,在现代的法制上,大体上由以下三种法来组成:刑法、刑事诉讼法、行刑法。这三项法律既保持其各自的特殊性,又有内在的联系,这样才可以指望国家刑罚制度的圆满实施。有的把这三项法总称为“刑事法”,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也就成为刑事法的一个部门了。[24]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比如在美国,刑法是“处理被正式禁止的行为的法律”,同时,“为了确保政府在其法律实施职能上不专横妄为,宪法和制定法的条款建立了大量的程序保障”[25]

依据学界在刑事法范畴上的基本认识,本书中的刑法是指以犯罪为起点,围绕着对犯罪的法律处置而形成的相关法律部门。相应的,刑法哲学思想包括刑事政策观、刑法观、犯罪观(含犯罪原因论)、刑罚观、行刑观、犯罪预防观等。

四、本书的研究方法

毛泽东所处的时代是中国社会情形最为复杂、中国社会变迁最为迅猛、中国社会压力与挑战最为巨大的时代,也是呼唤伟人诞生的时代。革命的栉风沐雨与骇浪惊涛,建设的殚精竭虑与筚路蓝缕,使毛泽东对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外来与本土、理论与实践、革命与建设等诸多问题有更为深邃的理解与把握,从而形成丰富的思想与理论。所以,作为一代伟人的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丰富而深刻,对它的解读与阐释需要恰当的方法。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试图以法哲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将毛泽东的刑事法律思想放到中国历史的漫漫长河中,放到中国这一特定的语境中,放到东西方的彼此交融过程中,放到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环境中,从毛泽东的原始文献出发,依托中国革命与建设时期具体的法律实践,沿着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发展与成长的历史轨迹,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价值与实证相呼应,力图全面、完整地解读毛泽东的刑法哲学思想,揭示毛泽东视野中的刑法的本质与价值,分析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的内容与实践,剖析毛泽东刑罚本质观与功能理论,打开毛泽东相关的犯罪原因理论、犯罪预防观与犯罪改造观的历史画卷,探究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与彼此互动,以及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地位,展望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在当代的最新发展,考察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刑事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探究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意义。

本书主要是基于毛泽东同志的原始文献[《毛泽东选集》(1~4卷)、《毛泽东文集》(1~8卷)、《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13册)等],再辅之以其他佐证材料与当时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如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谢觉哉文集》《董必武法学文集》《刘少奇选集》《沈钧儒文集》等文献),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从刑法的社会基础、本质属性、正当性根源、刑罚的本质、目的以及刑事政策、行刑观念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探究、展现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及当代意义。


注释

[1] 就对毛泽东的评价而论,大致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全面肯定论、全盘否定论、功过参半论、功大于过论。有学者认为,上述对毛泽东的评价虽然主要是就政治价值而言,但也包含对其理论价值的评估,因为对毛泽东的政治评价与理论评价是很难分开的。主流的观点是功大于过论。参见石仲泉:《毛泽东的艰辛开拓》,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前言”,第2~3页。

[2]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论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第1~2页。

[3] 有学者指出,毛泽东法律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在毛泽东“人民本位观”的法律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的指引下,在“人民民主专政”最高理想指导下,毛泽东法律思想体系的基本原则表现为以下三方面: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这三个原则构成了毛泽东法律思想体系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毛泽东法律思想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廖小波、霍敏:《毛泽东法律思想述略》,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体现。毛泽东“人民本位”的法律观、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和从严治“官”反对特权、平等适用法律的思想,是对“民为国本”“道德教化”“刑过不避大臣”等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参见刘潇潇:《毛泽东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05(1)。

[5]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对列宁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刑法的“死缓”制度;二是坚持列宁“对罪犯实行强制劳动”的基本观点,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和实践措施;三是在治党方面,坚持和完善了列宁“从重惩处党员干部犯罪”的刑事法律理论。参见郭晶梅:《毛泽东与列宁刑事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6)。

[6] 参见段知壮:《论毛泽东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载《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7] 参见刘一民:《毛泽东关于打击犯罪以维护稳定的理论与实践》,载《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8] 参见段丽:《毛泽东法律思想——我国刑法立法重要的理论渊源》,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13(2)。

[9] 参见黎凌、杜峰:《谈毛泽东刑法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载《理论导报》,2013(12)。

[10] 有学者指出,即便对1958年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的一段“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的讲话,也应当辩证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应该看到,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有历史局限性的。但同时,过去的一些研究对这段讲话评价略带微词,理解也不尽全面。研究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态度,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通过对这段讲话内容本身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毛泽东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不要法律”或者“主张人治”的结论。参见王小龙:《误解与真义:毛泽东“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讲话辨析》,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15(5)。

[11]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赞同苏力先生的“语境论”的观点,也认同波斯纳的“道德理论”的基本分析思路。参见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1);[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一章。另外,学者李银河也有类似的“语境论”的观点,可参阅李银河:《性的问题》,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

[12] 参见李仲达:《历史地全面地评价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制实践》,载《理论导刊》,2004(2)。

[13] 有学者指出,毛泽东作为一位浪漫主义诗人,其诗人哲学家的情怀也深深影响着其法律思想的内容:毛泽东关于法律本质、法律适用、法律运行和法律价值的认识,形成了逻辑严密的有机体系,表现出作为一个政治家应有的智慧和理性。但是,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幻不时触动着他作为一个诗人哲学家的浪漫情怀,因而他的法治思考与实践又常常闪烁出非理性的色彩。参见李凤鸣:《理性与浪漫: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心迹考察》,载《理论导刊》,2009(4)。

[14] 薛瑞麟先生认为,毛泽东刑法思想有其基本的始点范畴、中心范畴和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红线:毛泽东刑法思想理论体系的始点范畴是现代以来的中国刑法;中心范畴是犯罪与刑罚;一根红线是对敌狠、对内和的阶级路线。参见薛瑞麟:《关于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3(5)。高格先生认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极为丰富,表现在多方面。贯穿于制刑、量刑与行刑中的主线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与此相反,主张一律对待、只严不宽,搞重刑化,或者只宽不严,搞轻刑化,是脱离中国实际的、不成功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刑律的行为。毛泽东关于犯罪论述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论述的继承与发展,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概念的指导思想。他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不但分析了旧中国的犯罪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犯罪原因,还分析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原因,对于我们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有重要指导价值。参见高格:《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一)》,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1);《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二)》,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3);《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三)》,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4)。崔敏先生则凸显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的地位与作用,指出:毛泽东的刑事政策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崔敏:《重温与继承毛泽东的刑事政策思想》,载《中国法学》,1993(6)。吕世伦先生认为,毛泽东的刑事法律思想是极其丰富并独具中国特色的。它是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实践经验和新中国实践经验的系统的总结。参见吕世伦:《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研究》,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7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23页。杨贺男指出,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正确认定犯罪的思想;关于犯罪原因问题的论述;关于罪犯改造的思想;关于死刑问题的观点。参见杨贺男:《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15] 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第12页。

[16] 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北,正中书局,1969,第9页。

[17] [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28~29页。

[18] 叶谢克(Jescheck)语。转引自林山田:《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第121页。在我国台湾地区,Jescheck又被译为叶雪克,参见苏俊雄:《刑法总论》,I·刑法之基础理论、架构及适用原则,台北,作者自版,1998,第96页。在我国大陆,Jescheck一般通译为耶赛克。

[19] 参见张穹、阮其林:《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前言,第1页。

[20]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94页。

[21]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页;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总论》,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第1页。

[22]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1页;[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21、52~53页。

[23] 参见[法]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40~43页。

[24] 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第2页。

[25] [美]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