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哈佛大学是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大学是如何造就的, 不但要看其教师团队的卓越性、学生的优秀程度, 更要看大学的治理架构、治理规则和整体的治理成效。大学领导人的主要作用之一在于创制、维护、修订大学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规则, 将其放入章程体系, 并以规则为基础治理大学, 推进大学发展。大学的章程体系确立了大学治理的理念、规则、治理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规范着大学领导人和师生员工的行为。要研究和借鉴哈佛大学的治理, 首先应研究哈佛大学三百八十余年积累下来的章程体系及治理规则。

延续

《哈佛大学章程》是《大学章程》 (五卷本) 编译工作的

2011年10月,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大学章程》 (五卷本) , 《哈佛大学章程》是《大学章程》 (五卷本) 编译工作的延续。

当时出版的五卷本的第一卷, 选辑的是中国大学的章程, 主要收录了历史上京师大学堂、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清华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东南大学、国立武汉大学等大学的章程, 现在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大学章程, 以及不同时期中国政府颁布的大学法规等。共辑选了46部章程、条例或法规。

第二卷, 选辑的是外国大学的章程, 主要收录了美国和欧洲、亚洲国家的大学章程, 例如耶鲁大学、伯克利加州大学、密歇根大学、伦敦大学、巴黎高师、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莫斯科大学、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希伯来大学等大学的章程。共选辑了17部章程、条规。

第三卷, 选辑的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章程体系, 即《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 单部成卷, 共有八章, 涵盖其组织结构、人事、财务、馈赠、采购、计算机、服务设施等, 从中可以看到一百余年中斯坦福大学的管理者依据什么规则进行治理, 如何使斯坦福大学走在世界前列的。

第四卷, 选辑的是英国牛津大学的章程体系, 也是单部成卷。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牛津大学章程, 另一部分是牛津大学规章。章程及规章涉及牛津大学治理的方方面面, 从中可以看到这所有八百余年历史的大学, 是如何一步步成长起来的。

第五卷, 选辑的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章程, 也是单部成卷, 因篇幅宏大, 分上、中、下三册出版。内容也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剑桥大学章程,另一部分是剑桥大学条例, 涵盖了15个领域的规则程序。其治理规则详尽周到, 切实具体, 从中可以领悟到剑桥大学八百余年沉淀下来的治理理念规则, 经过不断修订, 至今仍有生机和参考价值。

本书是美国哈佛大学章程, 该校历史积淀也非常丰厚。哈佛大学章程本就在编译的选择范围之内。如果当时这个设想得以实现, 那么五卷本就成了六卷本。当时因为哈佛大学章程的资料比较宽泛, 各部分寻觅起来比较费劲, 整理的难度也比较大, 担心影响进度, 所以就决定先将其他几卷编译出版, 待哈佛大学章程资料成熟时再补编进去。本书的出版, 实现了当时的愿望。

现在出版的中译本《哈佛大学章程》, 虽然冠以“章程”, 实则是章程加管理规章。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包括《哈佛学院章程》 《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 《哈佛大学章程》三个章程, 篇幅较小。第二编和第三编的内容, 形成类似大学行政管理指南的各领域的管理理念与规则, 涵盖教务工作、商务活动、出口管控、保密政策、知识产权、人事管理、教师权责、学生社团等领域的政策、规则、程序等。

《哈佛大学章程》是《大学章程》 (五卷本) 编译工作的延续, 不过此次是单卷出版, 以便于独立购阅。

1636—1657年间哈佛大学章程初期的内容架构及其法律基础

哈佛大学的建立, 与英国剑桥大学有些渊源。 17 世纪初, 英国移民来到北美。移民中有许多清教徒, 曾在剑桥大学受过教育。为了让自己的后代在美国也能够受到这种教育, 他们在马萨诸塞州的查尔斯河畔, 动议创建“剑桥学院”。

1636年10月28日, 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议会决议筹建一所高等学府, 并拨款400英镑用于建设。其中200英镑于1637年拨出, 余下200英镑于工程结束后拨付。这所学校初名为“新市民学院” 。 1638年5月2日,议会将学院改称为“剑桥学院” , 同年剑桥学院正式开学。 1638 年9 月,牧师约翰·哈佛将720英镑和400 余册图书捐赠给剑桥学院。为纪念哈佛牧师对学院的捐助, 1639 年3 月13 日, 议会通过决议, 将学校更名为“哈佛学院” ( Harvard College) 。

从上述背景看, 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政府作为地方政府, 其议会决议并出资建立学校, 应该看作是政府行为。出资之初并没有给予学校法人资格, 学校对外部的捐赠, 虽然可以接受, 但并未明确法律上独立接受、管理、处置的权力, 亦未明确学校是私立还是公设。整体看来, 哈佛学院建立之初, 并没有在独立法人身份上获得法律文件的正式认可。它不是教育社团法人, 却在招生并实施教育活动。可能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 当时, 尚无人提出有效的法律质疑。学院管理有规则, 但并未形成有法律基础的章程文件。

1642年9月27日, 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议会决定由监事会来管理哈佛学院。这在学院管理架构和决策机制上是个明显的变化。监事会议案规定监事会由6位地方官员和附近6个小镇的牧师共12人组成。监事会拥有三项权力: 有权指导和发展哈佛学院及其成员; 有权制定规章制度; 有权处理、决定、管理哈佛学院的资产和对学院捐赠、遗赠等。监事会议案明确了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权力, 但仍然没有确认学院的法人资格。看上去, 监事会倒成了不是法人的法人。监事会议案丰富了学院章程的治理内容, 但仍未形成有法律基础的章程文件。

1650 年5 月31 日, 哈佛学院获得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议会的特许状, 确认位于新英格兰密德萨斯郡剑桥镇的哈佛学院, 此后永续地是一个法人团体, 凡以该团体的名义或发生与该团体相关的法律事实, 该团体应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法人地位的确认, 对哈佛学院章程及其依章程进行后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此基础上, 特许状还确认了七项具体事项: 一是法人团体由校长、5 位评议员和1 名财务主管共7 名成员组成; 二是此7 人同时成为哈佛学院董事会成员; 三是经过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可以选举产生新的校长、评议员或者财务主管; 四是有权招聘或者解雇员工; 五是遇到紧急情况、出现重大且困难的事务时需寻求监事会召开会议, 遇到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案等情形时, 可通过多数票决定;六是当赞成和反对票持平时, 校长可投决定票; 七是规定了法人和员工可以免税的若干条件等。这七项事项, 充实了哈佛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基础。

1650 年特许状的关键意义在于确认了哈佛学院的法人地位, 奠定了哈佛学院及后来的哈佛大学章程的法律基础。至此, 哈佛学院在治理架构上有两个构成: 一个是作为决策机构的监事会, 另一个是构成法人团体的7 人团 (董事会)。从学院治理来看, 经常性的问题发生在监事会决策和董事会行政的职责分工及相互关系上。例如, 开始时监事会的权力过大过宽, 限制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 影响了学院自主有效的发展。

由于各方面积极争取, 事情有了变化。 1657年10月23 日, 监事会提出了扩大董事会职能的补充条款。这些条款包括: 董事会有权随时制定规则和章程, 不需要经过监事会的同意, 但是董事会应当对这些规则和章程负责, 监事会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规则和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在征得学院员工同意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举行会议并制定规则和章程, 讨论和决定与土地和捐赠收益等有关的事宜; 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 决议生效, 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等。 1657 年的补充条款, 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力, 改进了学院的治理结构, 补充和完善了学院章程的规则体系。

分散于各个时期的政策规则积累成哈佛大学历史性的治理体系

哈佛大学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规则,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并没有系统、完整的文件, 而是分别出现于各个时期的议案、法案中。在1636—1657年奠定法人资格及治理的基本架构之后, 哈佛大学的章程体系及治理规则仍在不断丰富及完善。下列各项就是1657 年之后各时期补充修订的一部分。

1707年12月4日, 议会提案在公共财政之外专门划拨一笔款项, 用于每年哈佛学院校长的工资支出, 以便校长在任期内全心全意履行职务。12月6日提案通过, 哈佛学院校长年薪定为150英镑。

1780年6月15日马萨诸塞州修订州宪法, 确定哈佛学院为大学, 哈佛学院改称为“哈佛大学” ( Harvard University) 。哈佛大学继承了以往的历史沉淀和法律基础, 同时继续改革和完善大学治理架构和规则。 1780 年该州宪法再次确认, 由校长和评议员组成的董事会及其雇用的职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力、自由、豁免权、特许权等。他们的继任者也相应拥有这些权力。

1789年6月25日, 马萨诸塞州确定校长、教授、讲师的职责: “大学校长及学院的教授和讲师、学术机构和其他青年团体的教师, 应尽其所能, 为年轻人传道授业解惑, 向他们灌输虔诚与正义、追求真理、热爱国家、仁慈、节制、勤劳、简朴、纯洁、温和等精神品质。这些品质是青年的立身之本。随着学生年岁的增长、知识的增加, 教师们应尽力引导学生, 保持上述优良的品质, 以保护和完善国家体制, 保卫自由精神, 提高未来福祉。”

1851 年5 月22 日, 监事会改组并确定监事会主持人细则。监事会由30 人组成; 由州长、副州长、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教育委员会秘书、哈佛大学的校长和财务主管等组成; 超过半数人员出席任何法律会议, 有权行使监事会的基本权利和特许权力。另外, 对于监事会主持人, 如果州长出席, 则由他来主持监事会会议; 若州长不在, 则由副州长主持; 若副州长也缺席, 则由参议院议长主持; 若仍缺席, 则由众议院议长主持; 若以上人员均缺席, 会议将临时选举一个主席。类似于上述这样具体的细则, 在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随处可见。哈佛大学章程不仅有原则, 还有大量详尽的细则。这些细则体现了章程体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特征。

哈佛根据情况变化, 曾不断地补充和修订某些政策和规则, 例如,规定“不少于9 人的监事会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应” (1852 年3 月4 日通过) ;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在每年的毕业典礼日进行” (1865 年9 月21 日通过); 关于非本地居民担任监事会成员的资格问题: “符合监事会遴选条件的非本地居民, 也有资格担任监事会成员” (1880 年6 月2 日通过)等。还有关于取消哈佛职员获得公职的限制 ( 1877 ) 、关于组建燕京学社 (1928)、关于批准哈佛学院比较动物学博物馆参观收费权 (1976)等行政管理法案。

从1636年到1976年, 三百四十年间, 哈佛大学的治理政策及行政管理规则, 约有二十余次重要的创制、修改和补充。从1636 年10 月开始,哈佛学院、哈佛大学创制的各种大学治理的政策、原则、细则等, 散落在各个时期的各个议案法案中, 串起来就组成了哈佛大学历史性的章程体系, 也为后来的系统性章程文本积累了历史性的依据。

系统的《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文本和系统的《哈佛大学章程》文本

在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 有两个系统性的章程文本: 一个是《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 一个是《哈佛大学章程》。 《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文本于1985年2月3 日正式通过, 并经过1993 年、 1996 年、 2008 年三次修订, 形成现在看到的监事会章程文本。其内容侧重于监事会组成、会议及会议通知、法定人数、投票、议事程序、常务委员会及其报告、章程修订等。其中, 在法定人数上, 规定任何事务的处理都必须达到9位法定人员;在投票选举上, 所有的投票通过口头表决进行, 除非某位监事要求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并由出席会议的多数票裁定; 在专门委员会设置上,监事会设立10个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每一位主席由会长提名、监事会任命。

另外, 与监事会规则相关的还有一个“通过邮寄投票对监事的提名和选举”文件, 可以看作是监事会章程的补充。从1972 年到2009 年, 该文件经历9次修订, 计有13项内容, 涉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资格、候选人的公布、选举投票、邮寄投票、选票清点、选票丢失以及选举规则及对规则的解释权归属等。

除监事会章程以外, 还有一个系统的《哈佛大学章程》。该章程内容主要侧重于大学的行政架构、各部分的职责及主要的行政管理规则, 涉及大学行政架构各类别的职责。

其中, 对大学理事会, 确定由校长、教授、副教授、大学助理教授和其他大学官员组成, 由监事会同意后任命, 但并未说明其职责。对大学董事会, 在章程中也无单项列出, 没有说明其地位作用, 但在大学章程的后面列出了大学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分工。从成员名单看, 有12 人, 包括校长、财务长 (总监)、教务长、副校长兼校秘书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人力资源)、副校长 (公共事务与交流)、副校长 (校园服务)、副校长兼法律总顾问、副校长 (资本规划与项目管理)、副校长兼首席信息官、副校长 (校友事务与发展)。从构成来看, 像是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但大学章程中没有单列校务委员会, 其地位作用并不清晰。

除此而外, 对某些类项的规定很具体。例如, 在列举校长职责之后,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 要求校长必须居住在大学所在地剑桥市; 大学的行政年度从每年7月1日开始, 次年6月30 日结束; 秋季学期通常在9月初开始, 12月下旬结束; 春季学期通常在1 月下旬开始, 5 月结束; 学位的设置由学部推荐, 学校投票, 并取得监事会同意; 非学位生的管理遵循学部的规定可以由学院自行决定, 如发生权力滥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学部可以剥夺其特权; 开除是最高的学术惩罚, 学生一经开除, 则再无回大学的可能性, 并与大学彻底切断联系。

《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和《哈佛大学章程》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大学治理依据。一个侧重于行使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个侧重于履行行政总体职责, 大致反映了哈佛大学治理原则的历史积累。至于在各领域如何治理,需要各领域制定细则去实现。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的教务工作、商务活动与国际事务

教务工作、商务活动与国际事务是大学治理中必须面对的三个领域。现代环境中, 大学的教务工作脱离不了市场联系和市场评价, 又必须用全球的视野和规则培养人才、从事研究。哈佛大学章程体系对这三个方面给予了特别关注。

教务工作是任何一所大学的章程体系都会涉及的内容, 因为这是大学培养人才的核心工作。各个大学因为宗旨和历史不同, 对教务工作在大学章程体系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哈佛大学对教务工作的理解和表述体现在学科、学系、学院的功能, 各中心、研究所、项目的作用及对大学学术核心的影响,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地位、作用, 大学的核心使命及与其他方面的相互关联, 教师及其他学术人员对大学的职责和校外专业活动的关系,教师的教学、研究、咨询活动及教师的权利与责任, 以及大学的学术氛围, 等等。

大学教务工作的核心力量是教师。哈佛大学对教师品质的期望是: 表达自由、探究自由、知识诚信、尊重他人、兼容并包, 并乐于接受进步。组织内部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这些品质相匹配。作为学术机构, 大学应特别强调其本质中必不可少的价值观念, 包括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免遭他人的威胁和暴力、行为自由, 对任何一种自由权的侵犯都应被认定为对组织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关注大学团体的需求, 对合理的不满, 予以全面公正的倾听, 快速真诚地回应这些不满, 并且广泛地表达这些革新需求。

商务活动进入哈佛大学治理规则之中, 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 大学所创造的知识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与日俱增, 大学的学术活动不断地与商业活动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所以, 大学章程体系必须面对学术与商业间可能产生的问题, 确立管理的基本原则。哈佛大学认为, 大学的教育和科研活动都应出于对知识的追求而不是因物质奖励激发; 与校外团体签署协议和组织商业活动都应该维护大学的基本价值; 大学的教育活动及学生服务, 应免于商业因素的侵入; 与校外团体的合作等涉及大量商业因素的活动安排应提前获得教务处、校长或法人的批准。中国的大学同样面临这些关系和问题, 也应该给予恰当的原则性的界定。

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是哈佛大学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领域。在国际事务领域,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着重关注的是国际事务管理、国际项目审批及其程序、国际站点及国际远程平台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哈佛大学要保持其在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就必须在学术创造力、开放的新思路、招聘最好的学者等领域形成相应的政策与规则。

哈佛大学从事国际活动的目的在于: 在所有知识领域内, 力求保持哈佛大学的全球领导地位; 促进教师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和跨专业的学术知识, 并在国际范围内创造知识资本; 促进各院系的学生从事广泛领域的学科研究; 培育由学者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全球性社区; 以适当的方式吸引哈佛校友, 无论他们在哪里居住。哈佛大学这种国际视野及国际化原则, 已经切入到章程体系中, 成为其指导思想。中国的大学应该重视大学教育中的国际事务管理, 将其纳入章程体系并细则化, 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的出口管控与保密政策

出口管控和保密政策在中国大学的章程中很难见到, 但在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却给予了高度重视。

出口管控关系到哈佛大学研究人员从事产品、硬件、软件、材料等项目的研发, 某些技术会受到美国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哈佛大学制定出口管理政策和程序规范, 就是要使大学研究项目中涉及对外国输出的“出口”行为合乎美国法律法规。哈佛大学的出口管理政策体现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在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促进大学思想的自由交流;二是确保哈佛大学在美国或境外的活动, 其商品、服务和技术的出口或再出口, 均符合美国出口的法律法规; 三是依靠政策程序, 确保出口商品、服务或技术的转移没有超出美国出口管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或获得美国政府的出口许可或其他条款的批准; 四是确保根据出口管控政策完成的所有文档是准确和完整的; 五是设置联系点, 给哈佛社区的所有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出口管控规则强调, 遵守出口规则和程序是哈佛所有人员的职责。不遵循这些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或刑事、民事处罚。

哈佛大学的出口管理政策和程序规定非常具体明确, 操作性很强。例如要考虑项目是否出现在美国军需品名单或《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 项目输出的最终目的地是否是被管制的国家, 是否知道有关的资料或数据可能会用于被禁止的目的等。出口管控还通过附件来具体说明不同领域的出口规则、程序及方法, 例如货物、技术和软件的分类, 美国的出口合规性检查表, 预警信号、禁用方和禁用活动评价表,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与资助研究有关的部分, 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制裁的国家等。这些可以切实地帮助大学各领域的人员应对相应的具体问题。

保密政策部分主要阐述大学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合规性政策, 使哈佛社区的所有成员能够区分机密性信息的类别, 以妥善保护大学的技术资源;保持机密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保证信息资源在需要时可用, 并让使用这些资源的用户知悉自身的责任。所有成员对大学机密性信息、学生信息、信用卡信息、个人活动记录、计算机及服务器信息、国家机密信息、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信息等负有相应的保密职责。

对于计算机网络条件下的工作环境, 保密政策给予了高度关注。例如, 在网络上保护机密信息, 所有的机密信息在任何网络传输时必须加密; 系统管理者必须能够识别包含或访问机密信息的个人用户或系统;用于访问这些系统的密码的长度和复杂性,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必须有一种机制来限制用户超时访问机密信息应用程序的时间; 如果哈佛大学机密信息储存在哈佛大学用户的电脑或便携式存储设备中, 则此机密信息必须受到保护; 电脑或便携式存储设备的失窃, 不得引起保密信息的泄露风险; 哈佛机密信息不得保存在任何一台可直接接入互联网或直接接入哈佛大学的内部网络的开放式计算机中; 计算机操作者必须确保计算机运行环境通过过滤器得到妥善保护, 确保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不出现恶意流量等。用章程体系的方式来规范相关领域的保密行为, 是长期的战略举措。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的人事管理政策、规则与程序

人事管理是所有大学章程体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哈佛大学人事管理原则包括反歧视政策和审核程序、关于性骚扰的大学政策、在工作场所吸毒和饮酒的规定、工作关系及聘用亲属、利益冲突、信息安全与隐私政策、吸烟规定、应急政策、标准工作周、工作时间表、禁止报复行为等。在禁止报复行为这一项上, 哈佛大学规定, 禁止对潜在或实际不当行为的善意举报采取报复行动, 并支持对这些行为的举报; 当哈佛大学成员真诚地表达担忧、寻求建议、提起投诉或申诉、寻求人力资源部门的援助、在调查中提供证明或参与调查、投诉审查时, 哈佛大学明确禁止任何人针对大学成员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行动。

教职员工聘用规则方面, 涉及聘用类型 (常规聘用、临时聘用、学生聘用等)、公布和公开职位、人事档案和查询请求、资助外国公民、志愿者、解聘等规则。其中, 在新员工与工作调动政策方面, 涉及入职培训与考核期、大学或部门入职培训、身份证件、前期服务信用等规则。在薪酬制度方面, 涉及薪酬管理、加班补偿与补偿时间、额外补偿、轮班津贴、待命补偿、误餐补贴等规则。在解聘和裁员方面, 涉及解聘通知和部分解聘的规定、解聘程序和服务、遣散费等规则。在请假方面, 涉及假期累积比例、假期、节日、事假、带薪病假、工伤与工伤赔偿、家庭休假与医疗休假、军事征召假、其他带薪假期、额外的无薪假期等规则。

在招聘使用教职员工时, 大学章程体系要求遵守联邦和州法律与地方习俗, 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宗教信仰、年龄、民族、血统、退伍身份、与工作要求无关的残疾、遗传信息等而歧视员工或歧视职位申请者。

章程体系尤为重视教职员工的行为对大学氛围的影响, 列出若干方面进行规范。例如, 对于具有恋爱关系的员工, 当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处于上下级职位时, 处于上级职位的人不能监管或评价恋爱关系中的另一方; 哈佛大学的任何工作场所均禁止吸烟。这些行为规定在中国大学章程体系中很难见到。

章程体系对教职员工的行为不当作出界定, 并规定了解决问题的程序和行为纠正过程。哈佛大学期望所有人以诚信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差异和尊严的方式, 履行自己的职责; 大学有权终止聘用任何员工, 如果其整体工作习惯、态度、行为或工作表现不令人满意; 被大学认为行为不当, 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直至无薪停职或终止聘用。哈佛大学认为不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违反联邦、州和当地法律; 违反哈佛大学或员工所在院系的政策、程序和做法;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口头辱骂; 故意损坏大学或同事的财物, 包括滥用资源或盗窃; 未能维护大学信息的保密性; 伪造记录; 不服从命令; 过度旷工或迟到; 携带武器进入大学所属领地; 在受控物质或酒精的影响下工作, 在工作中携带或使用这类物质,或违反哈佛大学其他关于工作场所毒品和酗酒的政策等。

员工发生行为问题将受到处分, 员工寻求解决与工作有关的问题, 或申请审议与工作有关的决定, 如纪律处分或终止聘用等, 章程体系给出了可参考的工作程序, 例如, 院系一级的决议和审核程序、在大学层次人力资源副校长一级的正式审核并对起初的程序进行审查、形成事实的结果和建议的处理方案并向相关方提供报告方案、给予相关方14天的时间来回应和补充书面意见, 直至做出最终裁决并公布最终报告。这些程序规则有助于各方面作为处理问题的参考, 避免事事请示上级。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的名誉使用及知识产权管理

大学将名称、名字、名誉的使用、保护和发明、专利及版权问题作为章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阐述和规范, 这是哈佛大学章程体系的特别之处。制订规则来严格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 全面保护知识产权,这是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特征。

大学的名称、名字、徽章、名誉关乎大学的社会声誉和生存发展, 哈佛大学对此极为重视。哈佛大学在章程体系中指出, 哈佛大学是大学中最广为人知和尊重的品牌。这个美好的信誉带来的商业利益是许多代教员、学生或工作人员的贡献, 效益应该分配给整个哈佛。当这个名称使用恰当的时候, 对大学所有成员和机构都有益, 如不当则有害。任何有可能损害哈佛长期价值的使用都应避免。

章程体系对域名、电子邮件名的申请与批准, 大学名称、徽章的使用和用大学名称做广告等做了具体规定。例如, “哈佛”或“哈佛大学”的名称不能用于认证产品或服务, 这类认证可能带来误解或滥用; 一般不允许在商业宣传材料里使用真理盾徽或其他哈佛官方徽章; 禁止使用哈佛名称命名含酒精的饮料, 即使饮料是作为礼物或只在与哈佛相关的活动中使用也不行; 禁止以哈佛大学著名的地标、建筑和雕塑图片用于暗示对产品或服务的认可。

哈佛大学采取有效手段, 确保其校名和校徽得到合理使用, 确保校名和校徽的使用能够准确、恰当地表明其与哈佛大学的关系, 确保哈佛大学从其校名使用的商业利益中获得公平份额。中国大学也应当在自己的治理规则体系中加上这些规定, 以便帮助相关的个人、部门、供应商、合作伙伴理解和处理大学的名称、名字、徽章的使用问题。

发明、专利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在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得到高度重视。哈佛大学专门成立知识产权委员会来负责知识产权政策、规则的制定及解释工作, 解决相关问题和纠纷。章程体系特别关注制定发明、专利、版权、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材料、版税分配、初创企业信息等方面的政策、规则和程序。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须遵循三个基本规则: 一是倡导大学所产生的思想观点和创新成果应该用于富有意义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二是保护学者对于其脑力劳动成果的权利; 三是对于由校方提供或管理知识产权所必需的财政及设施、器材、人员等方面的需求, 校方须给予支持, 这些方面的投入, 可以通过商业运用得到补偿。

另外, 校方对发明人、著作人和贡献人——即创作人——的版税分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校方有权对从知识产权和技术的许可使用或其他分配中所得的净版税进行分配, 以便平衡相关的开支。

知识产权理念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大学创新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 将这些理念和规则用大学章程的形式确立起来, 就奠定了大学创新的世界格局。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对科学研究的管理理念与规则

章程体系确立大学科学研究的政策、规则、程序, 使科学研究行进在法律及规范的轨道上。章程体系确立的科研政策与规范, 包括以人为受试体的研究伦理、科研诚信、动物研究与动物的使用与管理、干细胞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监督、实验室安全、国际合作研究问题、输出管制、隐私信息管理、利益及商业冲突、政府的作用与责任等。章程对相关领域的研究, 明确了相关的理念、政策与审批程序。

例如, 在哈佛大学, 任何进行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人员, 包括教职员工及学生, 在项目开始前, 无论资金来源情况如何, 都必须获得所需的批准。哈佛大学在涉及人类被试的研究中有14 项政策、 7 项程序规定。例如, 研究员必须得到被试者或者对他们负责的法定代表的自愿同意并且了解参与的后果, 才能进行研究; 研究人员应根据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格式、时间提交涉及人类被试的计划, 确保有序操作。

学术诚信作为基本的原则, 构成了哈佛大学探索、传播和应用新知识并造福社会这一核心任务的基础。通过为学科知识做出贡献, 学者努力使自己脱颖而出, 但是为个人或专业利益而放弃诚信, 有损于学者、学科、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倡导“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并预防科研中的不端行为, 同样是大学学者的重要职责。章程体系列举的科研中的不端行为, 包括在计划、完成或评审科研项目或者在报告科研成果时进行伪造、篡改或剽窃等。伪造是指伪造资料或结果并予以记录或报告; 篡改是指在研究中作假、修改或遗漏资料或结果, 致使研究记录无法精确地反映研究工作;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他人的贡献以足够的承认。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观点的分歧。在哈佛大学,各学院建立、实施并强制执行其科研诚信及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的政策,且必须符合联邦政府的要求。

大学经常有科学研究资助, 有来自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资助, 也有来自企业或基金会的资助。对研究资助的管理也是哈佛大学章程体系关注的领域之一。章程对研究资助领域的问题、对策给予了合理的解释和规定,其细致具体的程度, 令人钦佩。

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的教师工作与学生管理

大学人员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还有两个条例,一个是《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 一个是学生工作领域的规范。 《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主要明确了教师参加教师会议的权利、义务及规则程序。学生工作领域的规范包括了《哈佛研究生理事会章程》和《学生社团手册》两部分, 这类规范主要侧重于研究生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事务。

哈佛大学文理学院主要招收文科、理科、工科类的学生, 集中文科、理科、工科类的教师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其规模大, 基础性强, 在哈佛大学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 由全体教师电子投票批准。条例中的第四条, 即“教师会议日程” , 在2012年3月27日由教师投票修订。

《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的内容集中在学院教师参加各类会议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某些规则程序上。例如, 学院设有理事会、提案委员会和教师会议。教师会议还有常规教师会议、特别教师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等不同类型。条例对不同类型会议的参加人、资格、程序、提案审查、会议议程、质询、新问题新业务、修正案、投票方法及投票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 学院院长经与提案委员会当选成员磋商后, 可以邀请学院来宾作为观察员列席教师会议; 经学院授权, 某些委员会的学生会员可以参加教师会议, 并应邀参与委员会利益相关的事务讨论。有些方面的规定还非常具体。例如, 教师例会的时间规定在10月、11月、12月、2月、3月、4月和5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 通常在下午4点召开; 学位会议在毕业典礼之前的星期一下午4 30召开。在中国大学的章程中, 很难见到对会议时间如此具体且长期稳定的规定条款。这是东西方习惯传统的差异。

学生工作这个领域, 包括《哈佛研究生理事会章程》和《学生社团手册》两部分内容。 《哈佛研究生理事会章程》涉及理事会的成员、使命、组成与结构、投票 (表决)、批准与修订等规则。其服务对象是在各学院就读的所有的研究生, 包括文理学院研究生院、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医学院、肯尼迪政府学院、牙科医学院、神学院、设计学院研究生院、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公共卫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学院。研究生理事会内部分为内部运营委员会、外联委员会、活动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学生维权委员会、通信交流委员会六个委员会, 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理事会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其使命, 即面向研究生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鼓励校内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学生参加服务、专业学术发展、社交等活动。

学生社团主要是面向本科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其管理规则呈现在其社团手册中。手册内容包括总则、社团类别及相应活动规则等。哈佛大学学生社团分为独立学生社团、有赞助的学生社团、未认可的学生社团三类。独立学生社团享有学院的拨款支持, 但需要达到学生生活办公室所规定的条件要求, 并且有义务对拨款进行合理使用。有赞助的学生社团是由学校某些部门、办公室组织或赞助, 但没有达到独立学生社团指标, 并不由学院直接支持的社团。而未认可的学生社团是未得到学院的认可、不为这些社团提供便利条件, 也不是学校某些部门赞助的社团, 如终极俱乐部、兄弟会、姐妹会、社交俱乐部等。但参与这些社团的学生仍然要遵守学院相关政策和规定。

正式的学生社团有多方面的责任和便利。例如, 在校园内组织活动,可预约学院的教室、音乐厅和其他组织活动需要的空间; 服从当地、州、联邦政府法律和规章, 以及哈佛大学的政策和规定; 社团应有一名指导教师, 该教师必须是哈佛大学的正式员工; 还涉及学生招募、活动策划、邀请嘉宾、筹资等各项事情, 并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支票和账单、纳税报告条例、受赠账户、预算、收入、付款、发票与报销、财务报告等方面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则。

学生社团经常遇到的是对学术中言论自由的看法、把握及权衡的问题。社团尊重言论自由, 但对言论自由也有边界限制。社团手册申明,思想的自由交流对于通过研究、教学和学习发现和传播思想这一首要任务至关重要。对于言论自由的侵害有损于对思想自由的追求。它有可能会剥夺少数人表达非主流观点的权利和其他人聆听该观点的权利。同时,社团手册还认为, 学校的每个成员不可能拥有相同的政治、哲学观点,而且这方面的统一思想也是不可取的。但在划分演讲者、抗议者和听众之间的界限时, 通常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同时, 理性对话的基础是礼貌和对他人保持尊重的义务, 种族、涉性和其他人身侵犯的话题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尊严, 也妨碍了理性对话的原则; 根据种族、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或性取向来侮辱他人的言论行为是与探究学问的追求背道而驰的。社团手册中的这些观点, 比较清晰地表达了对学术中言论自由倡导和规避的观点。

大学人员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大学章程应有更多的篇幅来阐述使教师、学生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理念、规则和程序。教师或学生有问题时,去找章程和规则, 章程和规则中没有的, 或其中不清楚的, 再去找领导人。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 规则中没有的, 领导人要制定规则; 有规则但条文不清、执行有困难的, 领导人负责明确并改动规则, 下次按新规则办事。教师和学生就可以在规则清楚的条件下安心工作与学习。这就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依法治校”。

《哈佛大学章程》和《大学章程》 (五卷本) 包含了非常丰富、系统的大学治理理念、经验和规则, 值得阅读和分析, 尤其是值得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人和大学领导人反复阅读和认真琢磨。搞好大学章程及规则条例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依据。阅读和参考世界一流大学的章程和规则条例, 能够开阔大学管理的眼界, 丰富管理的理念, 增加管理的方法。我多次遇到我们一些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大学的领导人访问欧美的一流大学, 回来后谈见解, 大多觉得收获很多。实际上, 对方接待、座谈会或现场考察, 那些所见所闻, 所谈到的理念、规则、办法, 在章程体系中大多都可以找到, 甚至比其接待所谈更具体更准确。我也出访过世界各地多所著名大学, 访问之后也有收获颇多的感觉。后来, 研究和编译其中一些大学的章程、规则, 与以往的访谈比较, 深刻了很多, 系统了很多, 具体了很多。

研究和借鉴大学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成效, 需要系统地阅读和专门研究大学的章程和规章, 钻研进去, 得到的结果会更深刻、更全面、更准确。所以, 我一直主张将卓越大学的章程体系文本作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人和大学领导人治理大学借鉴参考的经典。每一位履职大学管理层的领导者,或者即将履新大学管理层的人员, 都应该好好看看大学章程, 将受益匪浅。

《哈佛大学章程》是目前我们编译过的大学章程中最为繁复、最为耗时的一部。离当初的五卷本出版, 至今已有十年之隔。为追求翻译质量,其中仅涉及的国际、校际、人际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足有百余次。该章程如今面世, 的确来之不易。我非常感谢参与编译和出版的各位同仁的辛劳, 多年来不离不弃, 敬始慎终, 坚守不懈, 终成正果。但愿我们的数卷大学章程编译本, 能为我国的大学建设略尽心力。

张国有

北京大学前副校长

2022年6月10日